案例:
公安機关对家庭暴力施暴者杨某某发出告诫书案
钦州市居民杨某某与韦某某为夫妻关系。2016年6月12日上午,韦某某因怀疑丈夫杨某某用手机和其他女子聊天,双方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杨某某拿起一把菜刀向韦某某挥舞,韦某某报警。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到达现场后,民警先稳定双方情绪,经过劝阻,杨某某将菜刀交到了民警手上。民警在现场对杨某某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经过反复调解劝说,杨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民警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及现场实际情况,决定给予告诫,并对杨某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要求杨某某及时纠正不法行为,严禁对韦某某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杨某某接受告诫并表示以后不再对妻子施暴。同时,民警将告诫情况通报给了居委会及当地妇联。
典型意义
1.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事发地派出所立即调派民警到达现场,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做到出警及时。
2.派出所民警将告诫情况及时通报了社区(村)居委会、镇妇联。公安机关、妇联责任明确,形成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整体合力,依法履行职责,信息共享,积极配合,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3月1日施行,该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依法向施暴者发出告诫书,切实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告诫书的发出,起到了制止暴力、固定证据、预防暴力再次发生的作用,达到了预警前置、积极干预、减少犯罪、促进和谐的效果。安全保护宣传,共同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