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探究
——以湖南省为例

2017-08-09 01:37陈红国罗利婷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标志产品

陈红国,罗利婷

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探究
——以湖南省为例

陈红国,罗利婷

(衡阳师范学院,湖南衡阳 421002)

我国具有大批富有地域特点的地理标志及优秀的地理标志产品,但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接受度并不高.通过国内外地理标志保护现状比较分析和国内实地调查,发现消费者对我国地理标志产品支持度不高的原因是:品牌不够响亮;权利人保护意识不强;保护管理体系存在缺陷;管理上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现象.要完善我国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保护,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产品质量;二要培育强有力的地理标志行业协会;三要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在带动本地经济发展中的王牌作用;四要建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制度.

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

一、地理标志保护为我国发展所需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地理标志”给出的定义为“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也鉴定了“地理标志”这一概念的含义:“地理标志是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国际法和国内法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来看,地理标志与特定地域的自然或人文因素密切相关,而这种特定的自然或人文因素是当地居民在人类发展进程中不断摸索总结出来的人文行动的产物[1]10-13.我国地大物博,积累了大量的潜在地理标志,这无疑是一大笔财富.如果我国基于本国国情对地理标志加大保护力度,着力打造一批精品地理标志,并将本国地理标志产品导入国际市场,不仅能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还能弘扬和发展中国传统文化.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我国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历程不长,相关制度还不够成熟,目前主要由三个部门对地理标志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大致形成有三大保护体系:一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体系;二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标志的保护体系;三是农业部颁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为主要内容的保护制度.[2]国家商标局通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法律注册和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农业部以登记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和管理.其中,由于国家商标局是以商标的形式对地理标志进行注册,根据我国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定,«商标法»因而更具有法律地位,所以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更加有力,而质监局和农业部颁发的“专门法”,均只是国务院的部门规章,立法层次不高[3],处于一种很尴尬的地位,这也是我国现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急需完善的问题.

(二)国外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1.美国的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美国目前还未颁布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法律,这与其产业结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美国,地理标志是通过财政部管理的一种葡萄酒和烈性酒特别标识制度以及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来保护.«美国1946年商标法»第四条指出,“商业上使用有集体标志和证明标志,包括原产地标示按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予以注册,其注册方式和效力与商标相同,上述标志注册后与商标一样享有本法规定的保护”.

2.法国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法国保护地理标志历史较长,其已经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系统.法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由法国国家原产地名称局和国家委员会管理.国家原产地名称局是法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机构,国家委员会是农产品地理标志问题的咨询机构,两者协同管理.同时,法国行业协会也是不可或缺的角色,承担着行业自律监督的职责.

二、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和普通产品认知的对比分析(以湖南省为分析对象)

我们通过实地调查,走访调查了衡阳、郴州、永州、长沙市的部分农村和城镇地区.主要采取与消费者面对面对话、消费者填写调查问卷两种方式进行调查.同时,我们还利用网络随机发放了150分电子问卷.调查结果表明:

(一)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缺乏认识

调查显示,大部分消费者不熟知地理标志产品,不了解相关政策,消费者获得地理标志信息主要是靠亲朋好友介绍或邻舍的口口相传.在本次调查中,有45.33%的被调查者表示从没听说过地理标志,而只有1.33%表示知道并了解地理标志,可见公众对地理标志的认识极其有限;同时85.33%的被调查者认为地理标志应受到法律保护,但不知道如何保护,对相关法律不了解.

图1 被调查者对于地理标志认知情况

(二)居民对地理标志产品存在质疑,购买意愿度不高

地理标志产品产于特定的地域,由特定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决定,因此在质量、营养价值等方面相比于普通产品略有优势.被调查者在回答“是否愿意购买地理标志产品”问题时,只有17.33%的人表示“愿意”,大部分人表示“不愿意”.由此可见,消费者对于购买地理标志产品存在顾虑,对地理标志产品信任度不高.所以,我国在开发地理标志产品方面,现阶段应着重提高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建立坚固的消费者信任墙.

图2 被调查者对于“是否愿意购买地理标志产品”回答情况

(三)优秀的地理标志产品背后蕴藏巨大的消费市场

通过本次调查,我们还发现,消费者是否购买地理标志产品与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呈正比:一个地理标志知名度越高,购买者也越多.本次调查中,“东江鱼”在被调查对象中知名度最高,达到72.67%,购买过“东江鱼”的消费者也最多,高达82.67%.由此可见,一个优秀的地理标志产品背后蕴藏巨大的消费市场,可以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

图3 被调查者对以上地理标志产品的认知情况

三、造成居民对地理标志产品支持度不高的原因及法理分析

(一)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不够响亮,致使其未能充分发挥优势

1.地理标志产品属于一种“俱乐部产品”[4]62-65,产品的经营者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经审核批准、符合生产要求的个体或团体.基于这种俱乐部模式,只要其中任何一家生产者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就会危及到所有该地理标志产品经营者的利益.因此,相比于一般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在质量保证方面难度更大.

2.地理标志为生产者提供了无须自创品牌而分享名牌利益,无须形成规模而分享品牌附加值的机会[5]82-85,吸引着众多生产者的眼球,“搭便车”行为尤其突出.很多生产者只想使用地理标志来谋取利益,而不愿意付出成本维护地理标志、打造精品地理标志.

3.地理标志产品是近几年才逐渐出现在消费者眼中.由于消费者缺乏地理标志的相关知识,不懂如何鉴别地理标志产品,再加上地理标志产品的价格略高于普通产品,于是,消费者一时难以突破传统消费观念,导致许多地理标志产品销售并不景气.

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很多已经注册了地理标志的产品处于闲置状态,未充分展示其商业价值.

(二)地理标志产品的权利人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保护意识不强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八条中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人为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而这些协会大多是由民众自发建立的,缺乏专业培训,未完全意识到一个优秀的地理标志产品背后蕴藏的经济价值.

2.我国目前有关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协会数量远远不足,并且有些协会即使存在也是名存实亡,并未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主动开发潜在地理标志的积极性有待提高.当然,这种现象正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的体现.

(三)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

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90%以上为农产品.农业部为保护地理标志农产品颁布了专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再加上工商部门和质监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因而,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呈现“三龙治水”[6]的局面,存在着很多弊端.

1.存在法律混乱、重复授权现象

在“三龙治水”的局面下,而各部门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审批流程、标记使用以及监督管理上不尽相同.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地理标志申请人很难确定到底应该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不同部门不同注册程序产生的保护效力有什么区别.除此之外,还会出现同一个地理标志同时在两个或者三个部门得到了授权,享受双重或者三重保护的现象,这不仅会加大申请成本,也严重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

2.部门职能不明,引发争权或避责问题

三个部门对于地理标志都具有管理权,导致各方的权责不够明晰.这样,三方对于地理标志事务很容易怠慢,监管不力,办事效率也不高.更重要的是,当出现相关问题时,容易出项三个部门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

(四)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监管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从这些法条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于地理标志采用了严格的审批制,但是在监管方面,做的还不够到位.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问题,有研究者曾对全国38种地理标志初级产品的农户进行过调研,其结果是, 36.5%的农户认为虽然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控制规定很严格,但执行力度不够.[7]还有研究者对全国20种地理标志初级产品的农户调查了同样的问题,468个被调查者中认为“执行力度不够”的比例更是达到了48.33%.[8]这些数据显示,我国需要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力度.

四、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使生产者充分认识到地理标志的重要价值,提高产品质量,从而逐渐改变消费者的传统消费观.

地理标志是兴农的助推器,是“土特产”走向世界的通行证,更是促进农民走向富裕的“摇钱树”.[9]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力度,将优质的地理标志产品推销出去,是促进地理标志快速发展的有效手段.宣传方面,首先,行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相关职能部门须及时传达国家颁布的关于地理标志申报、保护、使用等的相关信息,督促各级政府尤其工商行政部门做好有效的宣传工作.其次要充分发挥媒体力量.可以借助广播、报刊、电视和出版刊物等媒介机构大力宣传地理标志产品独特优势.各电视台,特别是有影响力的电视台可以经常播报地理标志相关信息,以及对那些成功运用地理标志品牌战略、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的事例进行报道,以使企业及消费者意识到地理标志的作用.

(二)培育强有力的地理标志行业协会,增强行业协会的独立性

在欧洲,行业协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欧洲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历史悠久,保护系统比较完备.我国与大部分欧洲国家一样,有着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笔者认为我国也可以借鉴欧洲的经验,对地理标志这种俱乐部产品采取行业协会自治管理模式.因为行业协会相比于政府机构,更加熟悉本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产品性能、产品市场需求方向等信息.当然,在行业自治的管理模式下,政府机构要全面审查行业是否具备相应的管理资格,必要情况下,政府应该提供人才技术支持.

(三)采用“地理标志+龙头企业+农户”的经营模式,将地理标志作为带动本地经济发展的王牌

地理标志的形成取决于特定地域的自然人文因素,这就决定了地理标志的不可转让性,即只能在符合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而我国90%以上的地理标志产品都为农产品,其经营者主要是分散的农户,很难把地理标志产品市场做大.但是,如果建立以地理标志产品为核心的龙头企业,把分散的农户集中起来,集中生产、销售,以龙头企业作为通道连接市场,这样不仅有利于本地地理标志的发展,也有利于开创和谐统一、互惠双赢的发展局面.

(四)建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制度

近年,地理标志之所以没有很大的发展,这与我国关于地理标志立法混乱、部门职能分工不明有很大关联.笔者认为,国家可以由职能部门制订一部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工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审批注册工作,农业部门和质检局协同实施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监督,然后配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进行实施与监管.首先,相关职能部门将地理标志从商标中分离出来,进行专门保护.因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作为商标,首先它具有十年有效期的限制,如果未按规定续展,则会被注销,而地理标志没有有效期限制;同时,商标可以转让,而地理标志却无此权利;商标可用于商品和服务,而地理标志只能用于产品;商标权是一种私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无权使用,但是地理标志具有“半公有性”,只要经过责任部门批准,可以供很多人同时使用,而无须得到其他使用者的许可.建议工商部门把地理标志从商标中分离出来,依据单独的地理标志法,负责地理标志审批注册工作.

其次,农业部门和质检局协同实施产品质量和生产过程监督,这样才有据可循.在涉及农产品地理标志方面,由农业部负责,其他产业由质检局负责监督,因为在农业管理监督方面,农业局经验丰富、技术成熟,法律政策充足,能有效保证和监督农产品地理标志.除农业之外的产业,因质监局长期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检系统完备,也能达到很好的监督效果.

[1]李祖明.传统知识视野下的地理标志保护[J].知识产权,2009(1).

[2]严力冬,袁泳,喻法金,屈志光.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2.

[3]赵小平.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12.

[4]周曙东,张西涛.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和发展[J].现代经济探讨,2007(3).

[5]曾德国.地理标志开发利用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学术论坛,2011(8).

[6]严力冬,袁泳,喻法金,屈志光.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研究[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2.

[7]王寒.我国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发展模式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8.

[8]许文革.我国地理标志初级农产品协同管理模式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2.

[9]曾新民.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之完善—以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为视角[D].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

(编校 舒易红)

DF468.2

A

1673-0313(2017)04-0039-04

2017-04-26

衡阳师范学院第十七届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重点项目:“浅析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及立法探究”研究成果.

陈红国(1976—),男,副教授,从事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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