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好吃懒做的胡某早年和不生育的妻子收养了一个孩子,妻子病逝后,他和孩子生活。孩子14周岁,由于管教不严,前不久开始去车站、码头抢包。胡某发现后,不但没有制止,还帮助销售抢来的包内首饰、手机等赃物。最近胡某的孩子因抢劫被捕,胡某因帮助销售抢来的项链,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逮捕。
评析: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胡某对儿子的不法行为不但不予管教,还帮助销售盗来赃物,因胡某的孩子不满16周岁,盗窃不构成犯罪,胡某也没有被以销赃罪予以追究。现销赃罪已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胡某的孩子14周岁,已到了抢劫罪的主体责任年龄,其构成抢劫犯罪,胡某帮助销售抢来的赃物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