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永军
改革中职工分流安置问题的思考
■ 梁永军
目前,全国盐业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时”,各地政府即将出台详细改革方案。随着政企分开、企业兼并重组等一系列政策的落地,职工分流安置问题成为大家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做好职工分流安置,维护职工根本利益,保持行业稳定,将成为衡量盐业体制改革成功与否的一项不可忽视的标准。
近年来,中央加大改革力度,事业单位转制改革、国企改革等改革措施密集出台,每项改革都会带来机构、职能、人员的诸多调整变化。同样,盐业体制改革必然会涉及到盐行业部分人员的岗位或身份变化,尤其是现有的批发企业,即盐务局(盐业公司)这一问题尤为突出。
从国务院方案和有关省市政府报批的改革方案判断,盐务局(盐业公司)将拆分为二、或一分为三,即行业管理、盐政执法、盐业经营职能将彻底分开。这是推进政企分开的需要,也是加强市场专业化监管的需要,更是提高批发企业运营效率的需要。职能分离必然要求人员分流,个人利益就会被触及,职工思想和行为会因此受到一定影响,处理不好就会影响改革大局。如何确保分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是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一个新课题。
笔者认为,这次盐业体制改革,虽然未取消食盐专营,但对盐行业尤其是专营公司的影响和冲击很大,涉及到产销企业员工利益格局的调整。我们要从推进改革发展、保持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制定一套适宜的分流安置方案,创造一个好的分流环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目前,大部分盐务局(盐业公司)员工身份复杂。既有盐政执法人员,又有普通经营人员,既有公务员和事业身份,又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身份。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完全按照不同身份而安排不同岗位,很多单位把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作为员工退休的一个渠道,使得用工情况极为复杂。全国盐业职工20多万人,其中盐政执法人员2万人,而山东超过2000人,一部分是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以日照市盐务局(盐业公司)为例,共有干部职工160人,其中行政和事业编制为64人,企业身份96人;从事盐政执法的81人,其中有行政事业编制的42人,企业编制的39人(经政府授权且考取行政执法证、尚在执法岗位的);从事食盐经营配送岗位的事业编制身份人员有12名。
身份的差异必然导致职工思想的复杂多样。部分职工认为,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利益的博弈,允许生产企业进入市场、允许跨区经营,必然导致盐业公司原有市场空间被挤压,不看好盐业公司发展前景。基于这种认识,不同身份的职工存在不同的看法。有行政事业编制的员工会留恋自己的身份,希望分流到食药监或市场监管部门;一旦划转为企业身份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心理落差,也容易引发矛盾;有企业身份的员工不敢奢望划转为公务员或参公身份,但也不排除有些地区盐业职工可能从企业过渡为参公管理身份,这种“意外惊喜”可能与事业身份划转为企业身份的“心灰意冷”形成鲜明对比;也有部分职工可能借鉴公务员辞职做法,主动放弃行政事业身份,到专营批发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实现自身价值。
因此,职工身份复杂、思想复杂的这些现状给分流安置工作增加了相应的难度,必须通过多种形式、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人员分流安置这一难题。
盐业体制改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我们必须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坚持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不论分流到何种岗位,都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对待盐业体制变革。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做好职工思想引导工作,深入搞好调查研究,掌握思想动态,最大程度地保障职工利益,多找盐业优势,多讲美好前景,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搞好顶层设计,分流部分执法人员。政府要根据盐业市场监管难度、财政供养能力、原盐务局承担此项职能的人数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设定各市县的执法监管机构编制。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通过自然减员、分流安置的办法,妥善分流安置专职盐政执法人员。盐业主管机构和监管执法机构新增的人员,要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转岗等形式,从各地盐政执法人员中优先录用。同时适当考虑划转部分企业身份的盐政执法人员,因为他们常年在基层执法一线,熟悉市场详情,执法经验丰富,在打击涉盐违法行为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编制不足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暂时聘任,继续从事执法和监管工作。以日照市为例,2016年查处涉盐违法案件816起,案件量是上年的4倍;查获假劣食盐248吨;捣毁售假窝点 34 个,查获贩私车辆 29辆,移交司法部门 50 起,刑事拘留 62人,判刑23人,有力打击和震慑了各类涉盐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食盐安全。将执法经验足、办案能力强、执法水平高的人员直接划转到新的监管部门,可以充实人员力量,强化执法力度。
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妥善安置职工。除录用的执法人员外,大部分职工将分流安置在剥离的盐业公司现有优良资产内,直接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盐业公司要借助国有企业改革、盐业改革的双重机遇,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加快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竞聘上岗等三项制度改革,主动适应市场,解决好冗员、低效等问题,抢占发展先机。要在主动承担食盐专营职责、保持发展主业的基础上,积极寻找出路,进行市场化探索,开展多种经营业务、开发新品种食盐等,与互联网经济接轨,向综合性商贸企业转型,在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的同时提高运营效率,确保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搞好兼并重组,实现人员合理流动。国务院改革方案提出,鼓励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可以大胆探索定点生产企业和盐业公司之间的兼并重组,共谋发展,共享利润。也可以吸收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打造以资产为纽带的产销一体化企业,让盐业公司的职工流动到生产企业,成为盐厂的市场营销人员。这样,既可分流盐业公司的富裕人员,也可降低食盐生产厂家的销售成本,提升竞争力。
争取优惠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安置职工的政策,估计只有少数人员随盐政管理、监督、执法职能分流到新的监管部门,那么剩余的大部分执法人员或有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如何安置呢?为了稳定大局,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行政事业身份的人员自愿分流到新的专营企业,其编制按照“老人老办法”予以保留,到退休年龄时按行政事业身份办理,但其工资待遇执行企业标准,财政不再承担;对于自愿放弃原行政事业编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科学设置改革基准日,保留3年的人员安置过渡期。可以参照《公务员法》或有关事业单位转制的文件精神,过渡期内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可以自愿申请提前退休;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龄满20年的人员,可给予办理离岗退养,其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保持不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对自愿申请与盐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经人社局批准备案后,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年老体弱、伤病残等人员,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办理内退,并落实好内退待遇。
群策群力,落实分流职工的后续工作。尽管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属于一种内部安置,但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做到群策群力,共同做好职工分流之后的后续安置工作。要尽可能为盐业公司职工提供再就业的条件、机会,为他们疏通流向社会的渠道,实现职工再就业的社会化、市场化。因此,应想方设法开辟职工就业门路,将职工就业、再就业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加大职工安置力度,千方百计增加职工就业机会。认真落实国有企业改革分流职工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一些优惠政策,支持其他类型的企业吸纳分流职工,鼓励职工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争取优惠政策,联系中介机构,采取职业介绍、指导等方式为分流职工提供周到的服务,帮助他们找寻合适的岗位,使他们得到妥善安置。
在人员分流安置过程中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改革文件精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和谐稳定。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制定出合理的分流安置方案,并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予以讨论通过。要积极向当地政府做好汇报,取得政策支持。由于各地区人员情况各不相同,差异较大,应因地制宜、灵活操作。
总之,要把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盐业改革方案,一并出台配套措施,统筹兼顾、以人为本、依靠职工、维护稳定,积极稳妥做好盐务局(盐业公司)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推动盐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盐务局)
(编辑: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