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才志
(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四川内江641005)
500 kV变电站屋外钢架构吊装及参数核算
解才志
(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四川内江641005)
目前,500 kV输变电线路是我国的主干网络线路,500 kV变电站是其重要组成部分。500 kV变电站建设中,屋外架构因其支撑的进线和母线电压等级高,母线下的交流滤波器场地设备和构支架高度较高,同时要满足高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要求,所以其进线和母线架构比较高大。就某500 kV变电站的屋外进线钢架构吊装及参数核算进行介绍,希望能给同类或相似工程一些参考和交流。
变电站;钢架构;吊装;参数核算
在500 kV变电站建设中,屋外架构因其支撑的进线和母线电压等级高,母线下的交流滤波器场地设备和构支架高度较高,同时要满足高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要求,所以其进线和母线架构比较高大。由于架构的杆件数量众多,为便于道路交通运输,减轻自重,现场组装和吊装施工,同时缩短建设工期,500 kV变电站屋外架构一般采用钢架构,其构件采用工厂加工制造,热镀锌防腐,现场组装吊装。本文以某500 kV变电站的屋外进线钢架构吊装及参数核算为例进行介绍,以期能给同类或相似工程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本工程屋外500 kV交流配电装置为联合构架,进线构架跨度28.0 m,进线架人字柱高度28.0 m;母线人字架高度为20.5 m,母线构架跨度26.5 m。
构架柱采用等截面普通圆钢管结构,即构架柱采用A型螺旋焊接圆钢管。构架梁采用三角形断面、钢管弦杆、角钢腹杆、螺栓连接的格构式钢梁。梁柱铰接,柱及梁弦杆拼接接头均采用刚性或柔性法兰连接。
2.1 基础清理、复测、划线
做好基础清理、复测、划线工作。
2.2 钢架构柱、梁组装
地面组装时严格控制钢架构柱的直线度和根开、钢架构梁的设计起拱值和长度。
2.3 钢架构柱、梁组装件的地面验收
按照《110~1 000 kV变电(换流)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Q/GDW 183的要求进行验收合格。
2.4 钢架构柱、梁吊装
根据场地条件和构件质量及起吊高度选择起重机械和索具;柱吊装宜采用旋转法或滑移法,梁宜采用旋转伸臂吊装法。选择合理吊点,需进行构件强度和吊装验算。
2.5 钢架构柱、梁调整、校正
校正时,从中间轴线向两边校正,最好在早晚进行,避免日照影响。
2.6 柱基础杯口的灌浆及养护
做好柱基础杯口的灌浆及养护工作。
2.7 缆风绳拆除
基础杯口的灌浆强度足够且构架整体形成稳定结构,钢梁及节点上所有紧固件都复紧后方可拆除缆风绳。
2.8 钢架构吊装质量验收
按照《110~1 000 kV变电(换流)站土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Q/GDW 183的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合格。
3.1 吊装机械选择
本次构架柱、梁组装选用机动性较强的30 t汽车吊(QY30K5-I,主要性能参数表略);钢架构吊装拟选用70 t汽车吊(QY70K,主要性能参数表略)。
3.2 施工方法
3.2.1 吊装顺序
根据现场情况,由西向东,先把Z-2柱和L-1梁在近基础处拼装,然后由西向东吊装柱,再由西向东吊装梁。整个场地构架吊装按轴线E—D—A—B—C的顺序施工。
3.2.2 吊装时行车路线
以现场已施工混凝土道路为基准进行车辆工作,吊装方向顺序及吊装停车点附图略。
4.1 据构件最大质量计算和验算吊装高度
4.1.1 构架柱(Z-2柱)吊装高度计算
构架Z-2柱顶标高28 m,其中构架高度为28+1.95=29.95 m,即总高度为H=29.95 m。
Z-2柱与其侧爬梯组合总量为G=9.1 t,取安全系数为1.1,则W=10.01 t;吊装高度29.95+2=31.95 m。
4.1.2 钢梁(以L-1梁为例)吊装高度计算
梁质量G=6.988 t(包含梁上走道),取安全系数为1.1,则W=7.69 t;吊装高度:28+3.5+1+1=33.5 m。
4.1.3 核验
选用70 t汽车吊(QY70K)起重量和起吊高度核验。
4.1.3.1 吊装柱核验
吊装柱时,工作幅度为8 m,当吊车中长臂为34.3 m高时,吊车起重量为16 t>10.01 t,起升高度34.3 m>31.95 m,满足吊装要求。
4.1.3.2 吊装梁核验
吊装梁时,吊车停于距钢梁跨中8 m处,钢梁预先组装于距构架中心6.0 m处。吊车起吊钢梁时,当主臂长26.6 m,工作幅度为14.0 m时,起重量为8 t>1.1G=7.69 t。
钢梁就位时,工作幅度为8.0 m,主臂伸至34.3 m,此时起重量为16 t>1.1G=7.69 t,吊装高度为34.3 m>33.5 m,满足要求。
4.2 构架吊点选择和核验
4.2.1 构架柱吊点选择和核验(Z-2柱验算)
构架杆件较长,采用两点绑扎,但需对杆件的抗弯强度进行验算。吊点选择在0.3L处,即A型杆从上往下第二个横杆处,以保证杆件起吊后自行直立。Z-2柱组合高度H=30 m。
4.2.1.1 管杆值
d外=478 mm,d内=462 mm,d均=470 mm,δ壁厚=8 mm。
管杆断面抗弯模数:W≈0.72×d均2×δ壁厚≈0.72×4702×8=1 272.4 cm3;
管杆自重均布荷载:
上部q1=2 882/9×9.8=3 138.18 N/m=3.138 kN/m;
下部q2=6 218/21×9.8=3 077.2 N/m=3.077 kN/m(按单根计算为1 538.6 N/m)。
4.2.1.2 柱起吊弯矩和杆件柱抗弯强度验算
荷载分布图和弯矩图略。
弯矩计算:M1=q1L12/2=3.138×92/2=127.089 kN·m;M2=q2L22/8×(1-L12/L22)=3.077×212/8×(1-92/212)=138.465 kN·m=13 846.5 kN·cm。正负弯距相差不大,满足要求。
杆件柱抗弯强度验算:
[σ]≈34.5 kN/cm2;[σ]/2.5=13.8 kN/cm2;σ=M2/W/2=13 846.5/1 272.4/2=5.44 kN/cm2<13.8 kN/cm2;满足要求。
4.2.2 构架梁吊点选择和核验
以L-1钢梁进行验算。钢梁为正三角形结构,稳定性好,但跨度较大(28 m),因此采用四点绑扎于钢梁下弦,中跨16.4 m,两边悬臂各5.8 m。
L-1钢梁的组合长度为L=28.0 m,截面为正三角形,组装后刚度大,不需要对梁自身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等验算,仅需对吊点的合理性进行验算即可。
4.2.2.1 梁荷载计算
含梁上走道,荷载分布图略。
G=7 241×9.8=70 962 N=70.962 kN;q=7 241×9.8/28=2 534.35 N/m=2.534 kN/m。
4.2.2.2 梁弯矩验算(弯矩图略)
M1=qa2/2=2.534×5.82/2=42.62 kN·m;M2=ql2(1-4a2/l2)/8=2.534×16.42×(1-4×5.82/16.42)/8=42.57 kN·m。正负弯距大致相等,满足要求。钢横梁、钢构架柱吊点的选择是经过多次计算,根据计算结果选择的最佳吊点。对比计算参考以上构件受力计算方式。
4.3 吊绳选择
4.3.1 吊装柱(A型杆柱)时
采用两点起吊:F1=G/2/cos5°=9 100×9.8/2/cos5°=44.76 kN。
每点采用一根吊带双拼吊装,则F=F1/2=22.38 kN。每点采用规格为15 t×20 m的专用吊带(安全系数4倍),其允许拉力[Fg]=aFg/K=0.82×120×9.8/10=96.4 kN(安全系数K=10)。
F<[Fg],因此15 t×20 m的专用吊带满足要求。
4.3.2 吊装梁时
采用四点起吊,由于钢梁宽1.8 m,而两吊点最大距离为16.4 m,吊绳与水平面夹角取45°,则吊点处F1=G/4/cos45°=71/4/cos45°=25.1 kN。
每点采用1根专用吊带,则F=F1=25.1 kN。
每点采用单根15 t×20 m吊带(安全系数4倍),其允许拉力[Fg]=aFg/K=0.82×120×9.8/10=96.4 kN(安全系数K=10)。
F<[Fg],因此15 t×20 m的专用吊带满足要求。
4.4 缆风绳选择
考虑缆风绳与地面夹角为30°,柱子倾斜5°时缆风绳受力最大,则F=G×tan5°=15.58 kN。
缆风绳采用φ15 mm钢丝绳,抗拉强度为1 570 N/mm2的6×37钢丝绳,其允许拉力[Fg]=aFg/K=0.82×130/3.5=30.46 kN(安全系数K=3.5)。
F=4.57 kN<[Fg]=30.46 kN,满足要求。缆风绳共计4根,每根长70 m。
4.5 地钻选择
缆风绳的F=15.58 kN,则地钻上拔力T´=Fsin30°=7.79 kN,其水平力由电钻前埋档木承受。
地钻采用5T规格,基本参数如下:钻杆直径d为32 mm;钻盘直径D为40 mm;有效入土长度(钻盘以上、拉环以下部分)H为1 300 mm;全长1 710 mm。
地钻极限抗拔力为:
式(1)中:cU为土的不排水抗剪强度,选土质状态较差情况时,取0.013 MPa;a为拆减系数,cU<0.1 MPa时,取a=0.4;H=1.3 m;D=0.4 m。
因此,5T地钻抗拔力为:T=8.49 kN>T´=7.79 kN,满足要求。同时,地钻前端档木承受水平力为:F´=Fsin60°=13.5 kN,档木档土面积不应小于3 500 cm2。
4.6 绳卡
钢丝绳端部用绳卡固定连接时,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主要受力的一边,不得正反交叉设置;绳卡间距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缆风绳采用φ15 mm钢丝绳,每根钢丝绳端绳卡数量为3个。
〔编辑:刘晓芳〕
TM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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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913/j.cnki.kjycx.2017.15.126
2095-6835(2017)15-01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