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合理使用和保护制度的完善

2017-08-07 19:06崔晓岗杨念黎王永红
民族大家庭 2017年3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著作权法权利

文/崔晓岗 杨念黎 王永红

民族论坛

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合理使用和保护制度的完善

文/崔晓岗 杨念黎 王永红

随着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因特网以惊人的速度迅猛发展,提供浩如烟海的无限信息,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网络利用了人类最新的尖端技术,引发了十分复杂的网络信息知识产权关系问题,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造成了一定的冲击。网络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著作权制度却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其轻易、快捷地上载或下载信息的特点不仅降低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成本,也打开了侵害知识产权的方便之门。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和权利内容都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引发了著作权保护的新的课题。在网络时代的今天,一方面流通中的作品产生了数量上的巨大飞跃,另一方面围绕着著作权的周边环境发生了急剧变化,从而使著作权法陷入不得不进行大幅度变化的境地。

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情形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的重要内容,是衡平著作权人与使用者、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重要调节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在原则上均可以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但是在现代网络环境下,随着信息和文化的传播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合理使用制度也不断遭遇挑战和冲击,重新审视该制度就变得非常迫切和重要。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新闻传播中适用合理使用的情形: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由此可见,虽然作品受版权保护,但为了公共利益以及尊重新闻传播规律,这种权利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某种限制。

新闻传播中适用于合理使用的情形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对某些新闻体裁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4项规定,新闻媒体可以合理使用的作品种类是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其他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合理使用的场合为其他新闻媒体的刊登或者播放;使用方式未做限制,不排除全文转发。

第二种类型是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发表的作品。这里被使用的可以是任何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目的限制在时事报道;使用方式为引用,而非全文刊登。

第三种类型是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刊登或者播放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使用对象限制于公众集会上的讲话,使用方式不限。作者有权声明禁止刊登、播放。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著作权法》立法目的在于确立著作权,以此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正当权益。但为了平衡权利人的个人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法律并没有赋予权利人绝对的权利。

我国2001年新修改的 《著作权法》第22条用列举的方式,以合理使用制度明确了对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有下述四个方面:

第一是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合法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积极的客观效果,非法的法律事实产生消极的客观效果,是一种侵权行为。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事实行为。例如,“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己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如客观出现,便产生“不必征得权利人同意并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法律后果。若超越这一界限,不基于报道时事新闻目的,而是为了某种商业目的,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作品,则为非法的法律事实,是一种侵权行为,行为人将承担相应赔偿。

第二是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合理使用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某种事实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合理使用从本质上来讲,是对著作权人专有财产权的一种限制,实质是权利人特定经济利益范围的缩减,表现为权利人就某作品不再能排除他人的某些利益实现行为。这种限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使用者才能对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有合理的预期,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通过合理使用制度,可以达到对智力性成果的合理分享,促进新作品的创作与传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是合理使用须出于正当目的。这是判断是否是合理使用的“灵魂”。正当目的诸如“学习与研究”“批评与评论”“教育与科研”等目的,任何商业性使用的目的则为不正当目的。因为商业性使用将取代著作权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等情形,最终损害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但非商业性目的的使用也未必都是合理的,在有些使用行为中,使用者可能并未营利,但有意获得“作者资格”或“学术地位”,因此不是基于正当目的。由于社会生活的丰富性,对于正当目的涵盖哪些情况难以一一列举,但有一个判断标准,就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平衡各类主体的利益,确保作品的有效使用和利益的合理分享,以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进步。

第四是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是作者的思想、感情、观念、认知的一种表达,这种表达与作者个人的个性、气质、内心世界等精神性要素有关,作品被视为作者智慧的结晶和人格的延伸,因此作者对作品享有类似父子关系的天赋自然权利,他不但有权像对待财产权那样控制作品的经济利用,更有权维护其人格与作品之间无法割断的联系。作品一旦发表,作者还承载着社会公众对作者(而不是作为一个普通人)的评价、议论和认同等,这构成了创作者作为“作者”的名誉乃至荣誉。总之,作品与创作者之间有着特定的、不可分离的“人身”联系,作品能够为作者产生特殊的人身利益,对作品的任何扭曲、修改等均可构成对作者人身利益的损害。所以,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还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完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作品的合理使用,实际上是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及其行使的一种限制,是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其目的在于合理地消除作品创作者、作品传播者与作品他用者之间的冲突,力图实现在维护作者权益基础上的三者利益均衡,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繁荣与文化进步。网络作品的使用权限同样也要有一定限制,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共享世界,如果对网络信息资源的使用横加限制,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则会违背网络共享与自由的精神,无疑是对网络的扼杀;然而,与模拟空间相比,网络空间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种类和方式,以及用户使用作品、传播者传播作品的方式都有独到的特点,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不能简单地移植到网络空间。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大部分情形适用网络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整体上已经达到了国际标准的保护水平,纵观这部条例,笔者认为,其总体上限制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但部分内容又有了扩充。信息时代对网络新闻的保护不能单靠法律手段,而是集合多种手段对其进行综合治理。

技术措施,指的是版权人以技术手段对作品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侵权行为。这种技术性措施现在被理解为杜绝擅自复制、保护著作权的“反复制保护”。网络时代,网上的作品容易被盗版、复制,技术措施对于保护网络作品版权已经是不可或缺的技术支撑。对于新闻的著作权保护,可以采取防止复制、传播的技术措施,使访问者只能阅读,不能打印、复制、保存文章。

在法律方面,明确给予用户临时复制权。网上作品传输涉及到复制权、发行权等问题。能否被认定版权意义上的发行,首先取决于传输中有无复制件形成,这涉及网络中的临时复制问题。所谓临时复制,是指作品在传输中进入计算机随机存储器中,未被永久复制,不仅会因为关机、断电而消失,而且会在计算机运行过程中将随时被后来进入的信息所取代。临时复制和普通复制不同,但有一定联系,不可截然分开。《信息网络传播法保护条例》中,未对临时复制进行规定。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每一次的传播行为都由一次或数次的临时复制行为构成,从作品权利人第一次将作品上载到网络服务器开始,其作品就不断在连接信息网络的各种中继服务器和存储设备上进行临时复制。对这一问题的回避,将使得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和限制变得困难,并难以将条例和以复制为核心的传统著作权保护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所以,允许用户临时复制的权利应该被明确规定。

要完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罚金适用,并引入法定赔偿制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18条规定:“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19条也有类似规定。可见,对于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条例》只规定了处罚措施,并未规定具体赔偿额度。《条例》给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确立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但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实践来看,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并未通过行政方式解决,大部分权利人选择了司法途径解决相关纠纷。在诉讼中,如何计算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赔偿数额一直是困扰广大法官和律师的一个难题。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法官都是参考国家版权局 20年前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规定的字数稿酬的一定倍数来计算网络传播领域的侵权赔偿数额。然而,网络传播与传统传播不同,网络传播中“点击率”远远比“字数”重要得多。

站在媒体和记者的角度分析。媒体、记者和网站既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又要学会维护自身的权益,加强自我约束,不侵犯他人著作权。网络媒体应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建立起一套规范的网上信息发布、把关制度,严格自律,遵守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真实准确的新闻信息,梳理网络媒体的公信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只有这样,网络媒体才能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

目前我国有关新闻作品的侵权研究中,对新闻侵权的特点、对象与责任规避、法规制订等问题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探讨。但是总体来说,新闻作品著作权的研究仍处于初始阶段,许多问题还没有取得统一的认识,司法机关在处理新闻侵权官司时适用的标准也不一致,对于网络环境下的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研究更是屈指可数。

在新闻传播实践中,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和侵权问题的认知和理解存在偏差等问题,笔者以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为题进行了粗浅的研究,分析网络传播环境下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规范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的传播秩序,维护新闻写作者和新闻媒体的合法权益,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使公众有权获得更多的信息。

(作者单位:西藏日报社)

责任编辑:邱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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