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建军 唐保华 吕亚男(如皋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 如皋 226500)
跨国集团佣金支出转移利润反避税案例分析
严建军 唐保华 吕亚男(如皋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 如皋 226500)
1992年9月,日本B、C两家外资企业出资组建境内某服装A公司,其中B公司投资比例90%,C公司投资比例10%。A公司主要经营高档织物面料的织造和整理加工,国标行业属于机织服装制造行业,有自营和代理进出口业务。A公司成立当年即进入获利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
2010—2014年期间,A公司与香港D公司、E公司签订佣金协议,约定D公司、E公司负责为其扩展客户,佣金比例随销售金额变化,分为3%和5%两档。A公司与两家香港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完全一致。A公司经营情况见表1,佣金支付明细见表2。
表1 2010—2014年A公司经营情况
表2 2010—2014年A公司佣金支付明细(单位:万美元)
(一)疑点分析
1.本案中佣金支付根据A公司销售合同的金额提取,持续时间较长,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佣金支付一般是介绍一次业务后支付,或是按年支付。主管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以支付给两家公司佣金的形式将应属于A公司的利润转移到了境外关联方,存在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嫌疑。
2.A公司从2001年起就向法国客户销售产品,但从2006年11月起才开始支付佣金。
面对质疑A公司表示,第一,支付佣金的对象为香港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机构,且与A公司不是关联关系,不存在利润转移的动机与可能性;第二,佣金支付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用于发展客户;第三,佣金提取比例为3%或5%,并未超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且均已按照合同扣缴了营业税税款。
鉴于目前基层征管手段无法核实A公司的交易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很难凭上述疑点直接否定其佣金支付的真实性或是商业目的的合理性。在此情况下,我国启动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调查程序,就A公司佣金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相关支付费用的情况,分别向法国和香港主管税务当局发出国际税收专项情报请求。
(二)情报交换回函
2015年8月,我国收到了法国主管税务当局的情报回函,回函中明确了2011—2012年期间A公司与法国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是直接进行的,与香港E公司无任何联系,也未通过其他中间机构。在对回函资料进一步分析后,我国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做出以下判断:法国客户并未与佣金的支付对象香港E公司有任何联系,说明香港E公司并未提供任何中介服务。
(三)约谈举证
2016年2月,我国主管税务机关与A公司进行首轮约谈,企业表示2000年以后日本C公司的业务订单减少,日本C公司委托相关公司介绍海外客户,且该部分中介佣金由日本C公司支付。随着近几年日本C公司业务量的急剧下降,C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佣金,故A公司与香港D、E公司签订了佣金协议。根据首轮约谈的情况,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以下情况的证明资料:1.香港E公司是否有为法国客户提供中介服务的合同协议?2.香港E公司是否为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能否提供其在香港的经营范围、股东结构等资料,其是否有为其他客户提供中介服务的收入?3.香港E公司是否作为中介机构介绍了法国客户的商业交易?具体由哪位人员介绍且负责收取佣金?4.企业认为能够佐证的其他资料。
3月,企业提供了部分举证资料:1.香港E公司2010/2011至2013/2014年度利得税相关资料。2.香港E公司商业登记证。3.A公司关于法国客户支付佣金的情况说明及相关附列资料。4.A公司2004年及以前年度与法国客户通过外贸公司交易的说明及附列资料。
香港E公司的商业登记证显示其注册资金为10 000港币,业务性质为一般贸易,董事成员是两名香港自然人居民。我国主管税务机关以关联关系为突破口,通过对历年境外售付汇存档资料的比对、核查,审核,发现E公司其中一名股东代表A公司的投资方签署过借款协议,从而确定了佣金的收取方与A公司有关联关系。面对税务机关强有力的证据,企业一改之前的强硬态度,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全面自查并进行佣金扣除的调整,补缴入库企业所得税2 670 799.7元。
近年来,跨国避税现象愈发严峻,建议我国税务机关从以下方面加大对跨国集团对外支付的监管力度,防止企业通过对外支付费用转移利润。
第一,加强培训,提升跨国税源管理质量。情报交换逐渐成为跨国税源交易反避税的有效利器,税务机关应加强情报交换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内部培训,通过案例交流,普及情报交换的相关知识,提升税务人员的专业技能,以便能在跨境税源管理中敏锐地发现涉税疑点,准确地提出税收情报请求。
第二,部门联动,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不能直接解决跨境税源征管的问题,却可以为国际税收管理提供重要的数据。征管、稽查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进行信息沟通和协调,多方位、多角度发挥税收情报交换在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的作用,特别是在敦促纳税人提高自我遵从方面的威慑作用。
第三,应用模板,深入分析挖掘潜在的案源。本案中A公司佣金支付一直处于合理范围,且形式要件较为齐全,但在案头分析历年横向对比中发现了相关风险点。因此,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应重点关注外资企业特别是对外支付数额较大、常年固定对外支付、连年亏损仍对外支付等风险点较高的企业,一方面要抽丝剥茧,顺藤摸瓜,深入挖掘隐藏的案源;另一方面应深挖细查,举一反三,不放过情报线索的任何一个疑点。
责任编辑:高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