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佳俊
摘要:这篇文章总结了《放马滩秦简》中表示意愿类:敢、欲、肯、以及应当类:宜这些助动词出现的所有例句,并且结合上篇《放马滩秦简》中整理的所有可能类助动词例句,总结《放马滩秦简》助动词甚至是先秦时期,助动词的主要功能是用来表示可能性的规律。
关键词:放马滩秦简;助动词;意愿类;应当类
目前为止,对出土文献秦简中助动词还没有专门系统的研究。这篇文章以《放马滩秦简》为出土文献秦简的代表,总结出现在其中所有的助动词例句以试图深入研究秦简助动词的使用情况。上篇文章总结了《放马滩秦简》中出现的所有的表示可能类的助动词例句,知道了表示可能类语义是《放马滩秦简》助动词中最常用的用法。这篇文章继续总结《放马滩秦简》的出现的表示意愿和应当语义的助动词例句,结合表示可能类语义助动词例句,研究秦简甚至先秦语言中助动词的使用特点。
一、意愿类
秦簡中表示意願類的助動詞的情況一共出現9次,其中“敢”出現3次,“欲”出現4次,“肯”出現2次。总结如下:
(一)敢
1.擅受其利,人莫敢若。其祟田及曼桑炊者。卜賈市有利。(乙271)
2.八年八月己巳,邸丞赤敢謁御使:大梁人王里□徒曰丹,□今七年,丹【刺】傷人垣離里中,因自【刺】殹,□之于市三日,(志1)
3.死人以白茅為富,其鬼賤於它而富。”丹言:“祠墓者毋敢嗀,嗀,鬼去敬(驚)走。已,收腏(餟)而釐之,如此鬼終身不食殹。”(志5)
(二)欲
1.節(即)有生者而欲智(知)其男女,投日、辰、星而參(三)合之,奇者男殹,禺(偶)者女殹。因而參(三)之,即以所中鐘數為卜□(乙293)
2.九與八、七與六、五與四,皆妻夫殹。日為夫,晨(辰)為妻,星為子。欲夫妻之和而中數殹,甚眾者盍,少者失(乙344)
3.有二□□,有女□【環,旦欲】□□□□□【閒】□□見殹,【居邦而環】,居室若□□□□。(乙341)
4.地柏丘之上。盈四年,乃聞犬狐雞鳴而人食。其狀類益,少麋(眉),墨,四支(肢)不用。丹言曰:“死者不欲多衣。(志4)
(三)肯
1.乘馬到邑□不肎(肯)行者,以□中□入其口中。(乙104壹)
2.乘馬不肎(肯)行,□銜上從二七,即引之令行。(日乙 乙106壹)
二、應当类
秦簡中表示应当類的助動詞只有“宜”一个,一共出现6次,总结如下:
(一)大伍門:宜車馬,宗(乙5貳)族、弟兄、婦女吉,十二月更。(乙6貳)
(二)屈門:其主必昌富,婦人必宜疾,是是鬼朿之之門。(乙8貳)
(三)大吉門:宜車馬,必為嗇夫,□,(乙9+13貳)【數】入輒虛。主□。(乙10貳)
(四)雲門:其主富三枼(世),之後乃宜畜生(牲),利爵祿。(乙14貳)
(五)【高門:宜豕,五歲】更。弗更,【必為】巫,有宜央(殃)。(乙91下叁)
(六)【多支】,宜春夏。主人多,女子吉,宜【秋】冬。(乙329)
在《放马滩秦简》中用作意愿类和应当类助动词共有4个助动词,用作可能类的助动词有6个助动词;意愿类和应当类助动词例句共有15个,用作可能类的助动词有179个,从数量上我们可以看出在《放马滩秦简》中,表示可能类语义的助动词占助动词总数半数以上,并且在使用例句上,基本上都是表示可能类语义的助动词使用情况,意愿类和应当类的比重极小。
黄天树在《殷墟甲骨文助动词补说》中首先将殷商时代甲骨文助动词分为三类,第一类表示可能:克,肩,可;第二类表示应该:宜;第三类表示意愿:若。其中将表应当的“宜”和表示意愿的“若”看作助动词是研究殷墟甲骨文助动词的第一次,第一次在殷墟甲骨文助动词中添加了表示应当类和意愿类语义的词,“宜”和“若”也是第一次被看作是殷墟甲骨文中的助动词,所举例证较有说服力,所以基本可以确定“宜”和“若”在殷商甲骨时期确实为助动词的地位。 黄天树认为“肩”是甲骨文时期专有的助动词,到西周已经消失;同时认为甲骨文文字体系中,助动词数量较少,在用法上殷商时期甲骨文助动词可以省去动词独立使用,这一点与西周金文时期助动词的用法不同。
这是对甲骨文时期助动词进行可能、意愿、应当三种语义分类的最早学说,从中得知在甲骨文时期,助动词已经有这三种分类的划分。
武振玉(2008)《两周金文助动词释论》中认为,两周金文中已经存在助动词是确定的,虽然个体数量和出现频率不同,但是可以将其分为三类:第一能可类:克,能,龛(堪),可,敢。第二事理类:义(宜)类。第三意志类:敢。与传世文献相比,表现出一些有同有异的特点,可为传世文献的相关研究提供参考佐证。从这也可以看出西周时期对助动词的分类,表示可能性语义的助动词在助动词总数中占领绝对优势,意愿类和应当类出现情况相比很少,和甲骨文、《放马滩秦简》中的情况相似。
从甲骨文时期、西周金文时期再到《放马滩秦简》,助动词表示可能、意愿、应当这三种语义分布的不均匀性让我们产生思考。在先秦语言的助动词使用当中,表示可能、意愿和应当三种助动词语义都一直存在,但是在这过程中,表示可能类语义的助动词数量以及使用情况的例句数量,都是遥遥领先于表示意愿类和应当类的。这说明在秦简时期以及先秦时期,助动词表示可能类的语义情况是助动词使用的主要功能,表示意愿和应当的语义的使用广泛是后期逐渐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伟武主编.秦简牍合集(四)[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
[2]刘利.先秦汉语助动词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endprint
北方文学·上旬2017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