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保稽核工作,为基金加装“安全锁”

2017-08-02 21:17枣庄市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绿色画报 2017年7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问题对策

枣庄市薛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摘要】:社会保险稽核是社保经办机构的重要职能,是规范经办业务、待遇支付、违规查处的重要手段。稽核工作的质量高低、效果好坏直接关系到经办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基金安全。扎实开展稽核工作,可有效避免社保基金流失,促进社保基金征缴及参保企业的公平性,提升社会保险管理质量。

【关键词】:社会保险; 稽核; 问题; 对策

社会保险稽核是通过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以及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防止和杜绝缴费单位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稽核是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者的资格、待遇水平进行核查,防止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通过对社保经办业务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控制,防止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费,更是在稽核工作中,通过大量向用人单位宣传《社会保险法》政策,增强单位和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全社会对社会保险的认同,让社会各界都来关心、参与、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1、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1.1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社保基金流失比较多,其原因之一就是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不够规范,没有严格的制度管理。加强社会保险相关的稽核工作,有利于提升社保基金的收缴率,确保社保基金的完整性,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实现社保制度的科学化及高效化。现实中,一些企业缴费的工资总额并不真实,相差较大,对缴费基数核定及社保基金的完整性产生了影响,而社保稽核工作的规范化,可避免社保基金的流失,确保社保基金的稳定性。总体来说,完善社保稽核工作,可有效避免社保基金流失,促进社保基金征缴及参保企业的公平性,提升社会保险管理质量。

1.2薛城区社会保险稽核情况

为有效防范社保基金流失,促进参保人数外延式扩大、社保基金内涵式增长,针对部分参保单位少报缴费基数、人数的问题,薛城区社保行政部门自2015年起,每年确定7-9月份为“社保稽核突击活动月”,成立稽核工作小组,采取“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人员”的“三集中”方式,实行“自查一批、检查一批、稽核一批、强制一批”的“四个一批”得力措施,对列入稽核计划的用人单位進行社保全面稽核,取得了显著效果。一是查处了企业少报、漏报行为。近年来已书面稽核参保企业225家, 13335人;实地稽核企业86家,6540人。共查出企业漏报参保人数2850人,少申报缴费基数268万元,少缴纳社会保险费656万元。二是及时处理多发预警信息,杜绝了资金流失。根据对比预警信息,及时对疑似重复领取养老待遇、失业再就业人员仍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情况进行清理、核查、追收,追回社会保险待遇22笔,涉及金额32.06万,有效防止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

2、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社会保险稽核的重视度不够,稽核程序还不够规范。长期以来,基金征缴工作一直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的核心,各级政府部门也对社保基金的征缴率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使得社保经办机构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基金征缴方面。即使开展稽核工作,在人员的调配方面和经费分配上都存在不足,从而影响了稽核工作的进行。稽核程序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强,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险申报核定基础管理环节存在漏洞,存在着工作环节不够严密,措施手段不力,办法不够科学缜密,相关规章制度滞后等问题。例如,参保单位向社保机构申报缴费工资与缴纳社会保险费之间没有建立规范性的审核制度,仅凭申报资料进行经验性审核,从而给一些企业留下了可乘之机。

2.2稽核机构不健全,稽核专业人员严重缺乏。社会保险稽核机构的健全是有效开展社会稽核工作的重要保证。当前各个地方的社会保险稽核机构的建立情况各不相同,有的地方虽然建立了社会保险稽核机构,却形同虚设。稽核队伍不健全,没有固定的人员定时开展稽核工作,稽核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稽核机构独立性较低,这些都直接制约了稽核工作的开展,影响了稽核工作的质量。

2.3漏报瞒报缴费基数、参保人数较为普遍,稽核工作量大。瞒报缴费基数、参保人数造成的危害很大。从基金收入的角度来说,造成缴费基数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背离,甚至有的地方缴费基数呈现负增长,影响到基金收入增长,使基数增长对基金增长的贡献率逐步减小,进而影响到基金的支付保证。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说,瞒报缴费人数造成一部分职工特别是大龄职工漏保,使部分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无法得到正常社会保障而上访。一方面,一些企业把 “漏报”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将实发工资与实领工资相混淆,变相降低缴费工资基数。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以单位实发工资总额构成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项构成,而有些企业单位是以扣除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部分后的实领工资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很显然,是把工资总额实际构成等同于职工领到手的实领工资,从而缩小了工资的缴费基数。

2.4强制手段欠缺,稽核整改意见难落实。社会保险稽核主要是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开展工作。稽核部门虽然有权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或享受待遇情况进行核查,但对查出的少报、漏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等违规问题,只能责令其改正,却无权直接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只能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而对行政部门处理的结果、反馈时限及反馈流程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在“重处罚、轻整改”的现象,造成部分整改意见难以落实。稽核的行为主体和处罚主体不一致,造成部分单位的违规行为不能及时纠正。

2.5内控制度不完善,社保基金存在一定的风险。社会保险稽核应该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和管理的整个过程,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但经办机构往往人少事多,一人多职、混岗等情况普遍存在,未实现岗位轮换制度,未形成岗位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牵制的机制。稽核人员没有精力对经办的各个环节,如社会保险费征收、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支付、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财政专户存款等方面进行稽核。稽核岗位形同虚设,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缺失,使社会保险基金存在一定的风险。

3、对改变稽核工作难题的几点建议

3.1转观念强素质,着力解决能干事干成事问题。

“重征缴、轻稽核”的传统做法,导致企业瞒报、漏报社会养老保险费基数的现象在参保企业中普遍存在,部分企业甚至拒绝申报。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不断拓展,将严重影响社会保险费的安全与完整,影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权益。对此,在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中,依托现有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探索完善社会保险管理,健全对不规范行为的防范和纠正机制。通过转变思想观念,建立起以稽核促征缴、以稽核保征缴的新机制;通过文明监管优质服务,确保稽核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提升社保稽核知晓率,以全民联动降能增效。

3.2完善稽核立法,强化队伍建设。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稽核立法,从制度上规范社会保险稽核行为,建议社会保险机构切实做好依法稽核,依法处罚。要加强稽核队伍建设,提高稽核人员素质,将稽核工作纳入平时业务,不断完善稽核程序。积极安排稽核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及稽核培训班,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政策、财会知识、审计知识、计算机知识和稽核纪律,建立一支思想硬、业务精、作风强的稽核队伍。逐步实现稽核机构队伍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3.3加强宣传,增强企业法人代表的法律意识。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营造依法享受社保光荣,欺诈骗取社保可耻的氛围,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关注和支持社会保险事业。为了切实增强企业法人代表对依法参保的思想认识,稽核与教育并重,促使企业法人代表不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改变过去不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能少缴则少缴,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错误思想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遏制企业瞒报、漏报缴费等现象的发生。

3.4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用等级和信息披露制度。

诚信是人的生存之本,更是企业的生存之根,我们应将企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是否按时足额缴纳设计保险费等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本辖区参保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选。单位信用分ABC三等级:经稽核确认,连续2年符合评定标准的为社会保险A级信用单位;基本符合评定标准要求并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确因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已停产或半停产造成暂时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已制订还款计划并能自覺执行的,为B级信用单位;基本不符合评定标准要求,或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却拒不履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或拒绝、阻挠社会保险稽核的,为C级信用单位。除被举报或者相关部门提请稽核的前提下,社会保险A级信用单位连续两年免予社保稽核、优先办理社保结算业务,B级信用单位每2年社保稽核次数不超过2次,C级信用单位将每年实行1次以上社保稽况并可根据情况重点稽核、对其上报的资料进行逐项严格审核、提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可将其违反社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公告。

3.5创新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打破稽核工作提升瓶颈。

一是开展异地交叉稽核,提高稽核实效。改革以往由县级经办机构自行组织本辖区稽核的传统工作模式,采取异地“交叉稽核”的工作模式。在交叉稽核中,先由市社保中心抽调县市区经办机构稽核骨干组成专门稽核小组,每组负责1个市区。稽核小组由市中心统一调度、统一标准、统一流程,在统一时间内,集中对全市各县市区的企业开展交叉式稽核。稽核人员异地互查,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当地稽核工作的协调和保障工作,但不参与稽核。这种模式改变了以往县市区关起门来搞稽核的情况,有效避免人情稽核、违规稽核现象的发生。二是在有条件情况下可以采用审计外包模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稽核,可以确保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稽核工作质量,解决经办机构工作量大、人手少的困难。如江苏淮南,安徽蚌埠等地都采用这种模式。

3.6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联动合作机制。

落实稽核结论,纠正违规行为,是体现稽核结果的重要阶段,也是维护国家和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拒绝稽核或者拒不执行稽核结果的单位,需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协同作战,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开展稽核工作,及时反馈进展情况,不仅加大了稽核力度,使稽核得以落实,也能更好地维护国家和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劳动者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各部门应该共同努力为稽核发挥更大作用营造有力环境。另外要建立监督举报机制。设立社会保险监督举报电话,受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审核、征缴管理及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等举报。建立举报备案制、结果反馈制,不断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和处理处罚机制。

3.7强化社保经办内控,严守基金安全“生命线”。

一是强化教育,解决思想上的问题。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激励作用和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教育引导经办人员牢固树立“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险生命线”的意识,站在基金安全事关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公信力的高度开展基金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二是着力强化纪律,解决制度上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业务经办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形成“分工运作、分段操作、相互制衡”的经办管理机制,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管钱。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把稽核工作列入监管体系常抓不懈,杜绝违规办理业务、欺诈、冒领基金行为。三是明确监管目标任务,着力强化落实,解决行动上的问题。严把基金收支关口,对少缴、漏缴的及时督促整改;严把基金收支关口,把强化征缴、依法征收、足额征收到位作为头等大事,切实履行职能,对重复缴费退费、保险费补缴、丧葬费抚恤金支出、个人账户转移以及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等业务,严格按政策、按流程办理,从源头上防止基金流失,有效保证征收“颗粒归仓”、支出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稽核是一项长期性、长效性工作,我们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使稽核融入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环节中,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严厉查处社会保险中存在的风险隐患,防止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为社保事业改革保驾护航,促使社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晓梅:《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现代经济信息》 2013(22):115-116

[2]李小冬:《加强企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实践探讨》[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33):249

[3]张伟秋:《浅析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力度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质与量》[J].科学与财富,2014,(3):262-262

[4]王亚红:《浅议社会保险稽核统计》[J].统计与管理,2013,(3):12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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