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一起重大的影响性案件

2017-07-31 08:21徐昕
中国经济报告 2017年7期
关键词:枪口枪支动能

徐昕

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和多数民众对枪支的认知相差悬殊,导致出现了大量被告人坚称行为对象是“玩具枪”,但因为被鉴定达到了新的认定标准而被以涉嫌枪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司法裁判难以获得公众认同。

2015年10月,福建少年刘大蔚因网购仿真枪而终审被判无期。这起“少年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案”一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2016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决定再审此案,再次引发了公众对同类案件的关注。类似案件如天津大妈赵春华摆气球射击摊位入刑案、株洲大叔叶昊文网购火柴枪入刑案、绍兴“最美交警”钱卫强购买仿真枪练习运动射击被追诉案等。这些案件之所以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是因为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和多数民众对枪支的认知相差悬殊,导致出现了大量被告人坚称行为对象是“玩具枪”,但因为被鉴定达到了新的认定标准而被以涉嫌枪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司法裁判难以获得公众认同。问题的根源在于枪支认定标准太低。笔者在此呼吁:第一,公安部应提高枪支认定标准;第二,枪支管理应分类分级,对仿真枪的管理应区别于真枪;第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应将对玩具枪、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

枪支认定标准的剧变

近百年来,中国居民持有猎枪都是合法的。直到1996年《枪支管理法》出台,政府才对购买、配置、使用枪支进行严格限制,公安部门1996年、1998年开展收枪治暴专项整治, 没收民用枪支和非公务需要持有的军用枪支。《枪支管理法》明确枪支须具备“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本质属性,判定标准为枪口比动能≥277.54J/cm?,由公安部公治【2002】82号文确认枪支的最低动能为78J/cm?所换算。这是国内外认可使敌人失去战斗能力的最低值,也是中国参加的联合国《枪支议定书》确认的枪支标准。

2001年,中国枪支认定标准继续下降,公安部的部门规章标准是:1米处嵌入25.4mm的干燥松木板,转算为枪口比动能在16 J/cm?以上。2007年制定并于2008年3月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确立了“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 J/cm?”,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对此予以重申。

1.8J/cm?的标准,仅为《枪支管理法》立法标准的1/154,是2001年标准的1/9,港澳标准的1/4,台湾和日本标准的1/11,远不能穿透皮肤,近距离打到人身只会留下红点,毫无杀伤力。枪支认定标准的急剧下降,带来的是“仿真枪变真枪”的案例频发,刘大蔚被判无期案只是其中之一。

仿真枪广泛适用于小孩玩具和野战玩家,枪口比动能与真枪相差百倍,绝大多数无杀伤力。若按1.8J/cm?的枪支标准,很多玩具枪都会变成真枪。

鉴于中国现实的国情,不应反对加强仿真枪的管制,但致伤力标准须大大提高。枪支的法定标准是枪口比动能≥277.54J/cm?;但是,至少应恢复到2001年公安部公通字【2001】68号的标准,即枪口比动能≥16J/cm?,才能避免过多假枪真罪的判决。

许多当事人愿以涉案枪形物求取死刑,正如张海超开胸验肺,以万般无奈的方式自证清白:枪口比动能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仿真枪绝对不是枪,而只是玩具。

仿真枪的威力远不如菜刀,若将仿真枪以真枪定罪,那么,菜刀的生产、买卖、境外捎带、日常使用都应追究重罪。仿真枪的威力也远比不上弹弓、弓箭,若仿真枪以真枪定罪,那么,弹弓、弓箭的制作和买卖也构成重罪。

对仿真枪管理,应该如管制刀具同样对待,采取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即可应对。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才有必要以轻刑处罚。国外有成功的管理经验,即仿真枪须显著标明,对持有主体和场所有所限制。

提高枪支认定标准之国家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受刘大蔚案、天津大妈案等案件影响,社会公众对枪支认定标准已经形成了共识,司法人员能够考虑常识常理常情,进行适当的自由裁量,此后撤案、缓刑的案件大大增加,值得肯定。但仅仅个案解决是不够的,还需要改变制度。目前提高枪支认定标准之国家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影响性案件的出现,暴露出立法与司法存在的问题,公众的广泛参与、讨论,将枪支认定标准这一问题推到了不得不解决的地步。现行标准导致出现的大量假枪真罪案例,明显不合常理,违背公民基本常识,无法让普通人接受。公众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枪支认定标准,这一诉求,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来实现。

第二,现行枪支认定标准相关立法存在诸多问题,难以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立法予以明确。枪支认定标准相关立法的法律位阶为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刑事审判没有适用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义务,且其违反《立法法》,与《刑法》、《枪支管理法》相抵触,违反《标准化法》。刑事司法实践中,在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有关机构以现行规定作出的枪支弹药鉴定意见,法院面臨着采信与否的两难抉择。采信,可能会作出明显违背常识常理常情的裁判;不采信,又如何认定涉案枪形物的性质。

第三,仿真枪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问题,这些问题与枪支立法的改变有重大关系。自2008年起涉枪案件不断增加,而大量被处罚者毫无犯罪故意,因仿真枪与真枪存在明显差异,各地法院出现大量“同案不同判”情形,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司法实践中涉仿真枪案存在的这些问题,迫切需要立法予以回应。

枪支认定标准极低,已经导致大量毫无犯罪故意的仿真枪的购买者、销售者和收藏者涉嫌重罪。公安部数据显示:2011-2015年,全国“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检索判决数据库发现,2014-2016年,涉枪案件连续三年发生近8000件,其中, 绝大多数为仿真枪案。每年因仿真枪入罪判刑的人数之多,不可想象。包括四川交警、河北民警、法官等,刑罚轻者被处管制、拘役,重者被判无期徒刑。大量毫无犯罪故意的人因此受到刑法处罚,影响到上万人,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必须尽快降低现行枪支认定标准,将部分已入罪的涉枪行为除罪化,对于入罪情形须区别真枪,设置较轻的法定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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