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杰
(天水师范学院音乐舞蹈学院,甘肃 天水 741000)
音乐修辞理论的概念及演变探析*
曾 杰
(天水师范学院音乐舞蹈学院,甘肃 天水 741000)
修辞学和音乐一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修辞学的概念随着时代的变迁发生着变化,影响着人们对音乐修辞的认识和界定,加之音乐创作技法的不断发展和音乐风格的变化,有必要对当代音乐修辞理论进行进一步的界定和梳理。本文将通过比较古典音乐修辞的理论演变,探析当代音乐修辞理论的概念和意义。
修辞学;音乐修辞;作曲技法
“修辞”的概念出自语言学,是加强言辞或文句效果的一种艺术手法,目的是使语言表达更准确、鲜明、生动有力。事实上,“修辞”不仅运用于语言和文字中,其他领域也存在着修辞现象。亚里士多德说过,修辞是一种能在任何一个问题上找出可能的说服方式的功能。在西方音乐的发展史中,音乐与修辞学一直存在着某种联系,音乐中的修辞现象也成为各个时期音乐艺术探索的一个领域,当今,音乐修辞仍为音乐创作、音乐分析、音乐美学等研究中热议的一个话题,并对这些学科产生着积极影响。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音乐修辞研究方法和对象也发生着变化。当代修辞学的研究已从古典的语法研究演变成以表现手段为研究对象的风格学[1]。这自然影响着人们对音乐修辞的认识和界定,加之音乐创作技法和音乐风格的变化,有必要对当代音乐修辞理论进行进一步梳理。本文将通过比较古典音乐修辞的理论演变,探析当代音乐修辞理论的概念和意义。
修辞学源于古希腊“雄辩术”,曾是演说家和政治家的必须技艺。修辞学在演讲中生长起来,对立论和词句的修饰起着重要作用。在西欧早期的教育体系中修辞学也占据重要地位,古典修辞学的实践,是运用语言手段,通过刻意的谋划、组织和呈现,辅以非语言手段强化效果,以达到说服听众的目的。受声乐作品中“语言”因素的影响,音乐与修辞学之间的联系由来已久。音乐修辞学源自声乐作品的“词”对“乐”影响,是因词乐的结合而引起,对其内涵的理解也是参照了修辞学的概念。《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词典》在“修辞学与音乐”词条中指出:“直到西方文明历史发展到相当晚的时候,音乐的主要形式还是声乐,也就是说音乐仍受到歌词的制约。作曲家的创作也通常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修辞学的影响,并且依其原则来规范对歌词的配乐,甚至在器乐音乐获得独立地位的情况下,修辞原则仍然在一段时间内不仅被用于声乐作品而且也被用于器乐作品中”。可见,音乐中的一些修辞概念是以声乐创作为依据,以歌词的音调、结构和意义来确定音乐的修辞方法的。
在古罗马时期,著名教育家昆体良在其巨著《雄辩术原理》的第一卷第十章中就音乐与雄辩术(修辞学)的关系进行了论述。他认为音乐和辩论有相似指出处:首先,音质和节奏是这两种艺术共有特的特征;其次,它们都是有一个核心的议题,这些议题的性格特征都可以通过声音和节奏变化获得,达到感染、说服听众的目的。中世纪,西欧音乐继承了古罗马音乐的艺术成就,无论宗教音乐还是世俗音乐都能够从中找到修辞学的痕迹,如格里高利圣咏、牧歌、经文歌等作品都能够看到修辞学的影响。之后,修辞学的原则和方法对音乐的审美与创作影响一直未中断。文艺复兴时期,音乐修辞理论与声乐创作联系更为密切,作曲家根据一些歌词的语音、音调创作乐曲,写作简单朴素的节奏和旋律,这样会使歌词清晰可辨,与语言音调相辅相成,以便细致地表达出音乐中的情感意境,他们“为了要细致而有说服力的反映歌词内容,以前所未有的程度在音乐中引用变化音体系、调式变化、装饰音以及节奏和织体的对比。”[2],音乐修辞的这些变化使得修辞学对音乐创作的影响变得具体、明确。
巴洛克时期,修辞学对音乐的影响进一步加强,甚至形成了“音乐修辞学”的概念,修辞学的方法被广泛而具体的运用到了音乐美学与作曲技术理论中。一些音乐家借鉴了修辞学的结构概念,对音乐“主题”、音乐“结构”重新进行阐释。德国作曲家、音乐理论家海尼逊(Johann David Heinichen,1683-1729)提出了“中心议题”的理论。他认为音乐创作就像演说家演讲一样,首先演说家要提出自己的观点,之后的演讲要以这个观点即所谓“中心议题”为中心展开。同样,音乐创作要有一个“中心议题”,即所谓“主题”,作曲家往往以“主题”并为核心因素建构和发展音乐。修辞学中,“中心议题”方式是指演讲者对演讲主题即所谓“核心材料”通过扩充和发展的方式,逐层递进、一步步阐述自己的观点。在音乐创作中,“中心议题”与音乐的“动机”发展高度相似。巴洛克时期,由于器乐创作的繁荣,围绕“核心动机”进行音乐发展已逐渐成为音乐创作的重要手法。在音乐结构创作方面,方面,德国理论家伯迈斯特(1564-1629)、马泰松(1681-1764)等从修辞学中借鉴修辞学的结构理论,提出用演讲的“六重结构原则”来修饰音乐的整体结构。首先,音乐的结构原则应“开篇、中介、终结”的原则,这种结构原则类似于曲式学常说的“三部曲式”原则,实际上体现了音乐结构的“再现”原则,是音乐创作中的一种基本原则,不但大量存在于巴洛克时期的音乐作品当中,几乎贯穿了音乐创作的所有时期。在笔者看来这一原则有些牵强,“三部原则”并不是从修辞学中借鉴的,而是一种音乐本身的内在特质。其次,在次一级乐曲结构的展开中,巴洛克作曲家还借用修辞学中的修辞格概念提出了“音乐修辞格”理论,他将一些基本的音乐要素(如,音高、节奏、和声等)进行组合,参照修辞格的一些名称,定义了“音乐修辞格”,并赋予一些音乐修辞格特定的情感内涵,作曲家可根据具体的音乐情感表达需要,运用这些具有特定象征意义的“音乐修辞格”来写作。上世纪初,德国音乐学家温格尔(Max Unger,1883-1959)将这一时期的音乐修辞格归纳为七种类型:音程修辞格、旋律重复的修辞格、以不协和音结构所构成的修辞格、在赋格式模仿基础上的修辞格、形象描写修辞格、音响修辞格及由休止符构成的修辞格等。在笔者看来这一修辞格很难套用于音乐创作,只能作为一种美学特征去研究。
通过以上对音乐修辞理论形成的追溯可以看出,音乐修辞的概念一直伴随着音乐历史的发展,并且这一概念和研究对象也随着时代的变迁、音乐风格的变化而变化着,与语言的修辞一样,音乐修辞现象的评判标准,应在一定的音乐语境、音乐风格之下,有一定的历史局限。在音乐创作的早期发展阶段,音乐的组织方法尚不存在的情况下,音乐修辞理论深受声乐地位的影响,音乐构成的途径受语言修辞的影响,音乐的创作是按声乐作品的写作思路来规范音乐形态。从这几个时期的音乐发展来开,音乐修辞事实上并不是研究如何“修饰”音乐,而是如何“构成”音乐的问题,而这些音乐创作的方法往往是受声乐创作的影响,音乐修辞往往是解决旋律、节奏和结构上尽尽量吻合与歌词音调相应的问题,与语言的关系是比较紧密的。
自巴洛克时期以后,随着器乐创作的发展和作曲技术的进步,歌词语言对音乐创作的影响降低,音乐组织原则也摆脱了纯“语言”的限制,作曲家们对音乐语言的认识在发生着变化,器乐曲逐步成为一种独立的音乐体裁,作曲技术的不断进步使他们逐渐为音乐的创作和组织形式重新认识。在一些器乐作品中已很难看到“言说艺术”、“语言组织法则”的影子。囿于声乐创作的一些技法已不能满足器乐的表现,器乐创作已逐渐独立于声乐创作,音乐体裁的丰富和对作曲技法的探索,欧洲音乐已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的规则或范式,如“奏鸣曲式原则(呈示、发展和结尾)”、“变奏原则”、“回旋原则”等材料的组织与发展手法,有旋律、和声、对位法等语法规则,这些都成为作曲技术的“通则”,很难称为一种修辞概念。比如,同一体裁或风格的音乐作品,杰出音乐家的作品就极具感染力,而普通音乐创作者或初学者却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就如两篇文章,虽然主题内容基本相同,文法结构都合理,一篇因语言表达贫乏不能使人动心,另一片则因丰富的修辞手段、华美的辞藻,阅读时会给人带来享受。对于音乐创作而言,相同的作曲技术规范与范式并不能产生同样的效果。因此,在近代作曲技术理论已形成相对完整体系的情况下,音乐修辞的概念已不是看作曲家如何按完成了一部音乐作品,而是看其如何运用作曲技法产生一定的修辞果效,这种修辞的果效往往来自于对“技法”的变通灵活使用[3],从这个意义上讲,音乐和修辞仍存在一定的联系。
那么到底什么是音乐的修辞,根据文学中修辞的概念,在《现代汉语大词典》中对修辞的定义:修饰文字词句,运用各种表现方式,使语言表达得更准确、生动有力。那么音乐修辞是否可定义为:“修饰乐句、乐汇,运用各种音响材料、表现方法,使音乐语言表达得更准确、生动有力”。这里关键问题在于什么是音乐中的修饰行为?音乐语言表达中的何种手法才可称为修辞现象?应当说,依据上述概念,音乐创作不能等同于音乐修辞。如果拿一部平庸的作品和作曲家的作品相比教,后者对和声、织体、结构等作曲技术手段的运用差距是明显的,同时,这些技术手段的变化运用也体现着作曲家的创作个性。因此,通过对创作技法的比较,我们可以将作曲家的作品中体现出的艺术化的手法看作是一种“修辞”,而普通的音乐作品正是缺乏这种艺术手法,仅仅是一种“合理”,没有或缺乏“修辞”,文学中亦然。王希杰在《汉语修辞学》中对修辞学的定义:“修辞学只研究同提高表达效果有关的语言问题,而不研究一切语言问题”。也就是说,修辞学不研究语言的结构规律,即如何合理地运用语言材料以达到正确地表达语义内容。修辞学研究语言的是如何通过有选择地运用语言材料以发挥出好的交际效果。同样,音乐修辞学研究的也不是如何“合理”运用音乐语言材料(和声、复调、旋律、织体等)的问题,而是选择性地运用、挖掘语言材料,使音乐充满感染力的问题。
随着修辞学概念的演变,应当区别作曲技法与音乐修辞,他们的研究对象是不同的。当代修辞学的研究的是如何通过对语言的加工提高语言表达效果,其核心内容是语言变体的选择。音乐修辞虽不能照搬这个概念,但根据运用语言的“变体”原理已达到“美化”的效果仍可以概括出一个基本的音乐修辞概念。即:音乐修辞就是对作曲通则进行的有选择的变体运用。
音乐修辞不仅仅是一种作曲技术意义上的概念也是一种美学概念,对音乐修辞现象的判断不能脱离特定音乐语境,它与音乐的风格、个体创作技术、音乐审美习惯密切相关,也会随着音乐文化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1] 王希杰.汉语修辞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3.
[2] 赵海.巴洛克时期的“音乐修辞学”及其蕴含的美学理念[J].中央音乐学院学报,1999,04.
[3] 陈鸿铎.音乐修辞的概念及其现象辨析[J].黄钟,2012,03:159-172.
2013天水师范学院校中青年资助项目《音乐修辞与歌曲钢琴伴奏编配研究》研究成果(TSA1326)
曾杰(1974-),男,甘肃陇南人,天水师范学院音乐舞蹈学院副教授,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作曲技术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