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会成
(中国政法大学 中欧法学院, 北京 100088)
实践哲学视域下的法哲学研究:一个反思性述评
叶会成
(中国政法大学 中欧法学院, 北京 100088)
实践哲学是当代哲学研究的主流范式,法哲学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中国近年来的法哲学研究借鉴了实践哲学的理论与方法,呈现出“实践哲学转向”,为中国的法哲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这一转向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提出“实践法学”、“实践法哲学”和“实践法律观”等一般性法哲学理论;二是立足实践哲学进路,研究具体的法哲学问题;三是部门法哲学与实践哲学理论的结合研究,尤其是在法律解释领域引入实践诠释学理论;四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兴起。实践哲学转向提供的新视域改变了中国的法哲学研究气质和格局,尽管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已足以承载三点期望:“中国贡献”的理论雄心、理论与实践的高度融贯以及研究方式的多元与互动。
实践哲学与法; 实践法学; 实践法哲学; 实践法律观;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 法哲学的实践哲学转向; 实践诠释学
实践哲学是当代哲学研究的主流范式。从时代性或历时性的角度而言,哲学史大致可以划分为古代哲学、近代哲学和现代哲学。这种划分并非单纯以时间界限为标准,而且缘于不同时代的哲学所拥有的独特思维方式和基本哲学问题[1]124。古代哲学探究的主要是本体论和形而上学问题,近代哲学讨论的主要是主客体之间的认识论问题,而现代哲学则主要关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以及如何实践的问题。因此,实践哲学是现今世界领域内哲学研究的基本模式。
实践哲学肇始于亚里士多德时代。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了一种与理论哲学相对的实践哲学,这种哲学主要关注人类的实践行动,探究如何更好地行动,如何过上一种德性的生活。但这个哲学传统很长时间内都被思辨(理论)哲学所遮蔽,直至黑格尔哲学之后,传统的认识论和本体论遭到批判,而矛头首先且主要指向的就是其思辨或理论方面,实践哲学才逐渐发展为主流[2]5。进入20世纪,实践哲学转向已基本实现,成为第一哲学[3]155,其中出现了几个重要的哲学流派,包括马克思主义、实用主义、存在主义等,亚里士多德模式的实践哲学也呈现出复兴之势[4]1。
发展至今,学界对实践哲学的认识和研究已经相当成熟,但对它的理解和定义还存在不同看法[2]6:从本体论来看,实践哲学是与理论(或思辨)哲学相对的一种哲学形态,或是以实践为本体的哲学;从认识论来看,实践哲学主张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和源泉,实践高于、优于认识;从哲学学科的名称来看,它是与本体论、认识论相对,指称哲学体系中的伦理学、政治学、宗教学、社会学等,或是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宗教哲学、社会哲学等学科;最后,从应用或实用意义而言,实践哲学是为现实与社会生活中各种具体的实践问题提供哲学分析与解释的一门学问*主要是指将哲学应用于日常生活实践,解决人们的心理问题,包括反思、冥想和哲学咨询等形式。参见欧阳谦《哲学咨询:一种返本开新的实践哲学》,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20-25页;龚艳《哲学咨询:一个新兴的哲学实践领域》,载《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第444-447页。。
本文大致在两种意义上限定实践哲学的内涵:第一种是本体论意义上,也是较为传统的定义,实践哲学是与理论(思辨)哲学相对的一种哲学形态和性质,它关注和研究的是人类的实践行动,包括道德、政治、法律等领域,将哲学视为实践困境的解决方案*对实践哲学这个要点的归纳,可参见C.M.Korsgaard,″Rawls and Kant: On the Primacy of the Practical,″ in H.Robinson(ed.), Proceedings of the Eighth International Kant Congress, Milwaukee: Marquett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1165-1173。;第二种是方法论意义上,指代跨越了特定的实践行动领域,从实践理性(理由)这样的更为一般的视角切入,讨论特定实践主题的方式或进路[5]自序1。
目前,实践哲学领域已经形成了一些基本概念、分类和研究形式。从概念上看,有诸如价值、善、实践智慧、实践理由、实践理性、实践推理、合理性等一系列稳定的术语。从分类上看:(1)按照研究方法,可分为实质性/评价性部分与概念性/描述性部分。前者是指对何种价值、何种理由应当具有约束力,何种行动是合理性的一种研究;后者是对价值、理由、合理性、意图、动机等概念的逻辑特征的分析。(2)根据作为研究对象的人类活动领域或人类关系,可以分为道德哲学、政治哲学、法哲学和社会哲学等,这些领域虽然互有联系,但也保持相对的独立性。(3)根据讨论的实践问题或主题,可以分为价值理论、规范理论和归责理论。价值理论关注行动规则的根基,规范理论处理行动的规则,归责理论则研究规范理论下如何承担对应的责任[6]导言3-5。在上述基本分类以外,学界还存在一种专题人物式或注释式的研究,即对某些哲学家的实践哲学理论展开研究或注释,如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康德的实践哲学、黑格尔的实践哲学、海德格尔的实践哲学等*例如:R.B.Pippin, Hegel’s Practical Philosoph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8; F.Raffoul & D.Pettigrew, Heidegger and Practical Philosophy, New York: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002; I.Kant, Practical Philosophy, trans. & ed. by M.J.Grego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D.Charles, Aristotle’s Practical Philosophy, London: Duckworth Publishing, 1984;[英]奥诺拉·奥尼尔《理性的建构:康德实践哲学探究》,林晖、吴树博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德]奥特弗里德·赫费《实践哲学:亚里士多德模式》,沈国琴、励洁丹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值得注意的是,欧陆和英美两种哲学传统之间还存在一定的研究差异,欧陆更倾向于实践哲学(practical philosophy)这样的学名*根据维基词条,实践哲学虽然作为与理论哲学相对的基本分类,但实际上采取这样的用法和教学方式的国家并不多,主要见于瑞典、芬兰,绝大多数国家还是采取了认识论、本体论、伦理学、价值理论这样的分类,参见https://en.wikipedia.org/wiki/Practical_philosophy。例如,瑞典的隆德大学明确采取了practical philosophy/theoretical philosophy这样的分类,并以此开设了课程,从课程设置的内容与阅读材料来看,其实就是对道德哲学(伦理学)、政治哲学、价值理论的研究,参见http://www.fil.lu.se/en/course/FPPA22/VT2017/。一个有价值的综述可参考W.Rabinowicz,″Research in Practical Philosophy in Sweden: 1998-2008,″ https://lucris.lub.lu.se/ws/files/5434044/1459033.pdf, 2017-05-03。,而英语学界则更注重行动哲学(philosophy of action)的研究*参见C.J.Moya, The Philosophy of Action: An Introduction,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0; J.Dancy & C.Sandis (eds.), Philosophy of Action: An Anthology, New Jersey: Wiley Blackwell, 2015; L.O’Brien, Philosophy of Action,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14; T.O’Connor & C.Sandis (eds.), A Compan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Action, New Jersey: Wiley Blackwell, 2010。。从语词内涵来看,实践是更多涉及宏观层面社会性、系统性的活动,行动则更多的是微观层面个体性或单一的活动;实践相较于行动,是实质与形式的关系[5]导论2-3,11-12。但实践与行动的概念分殊反映出实践哲学与行动哲学的分野,实践哲学的视野更为宏大,论题广泛,多与历史学、文学、语言学等人文科学相近;而行动哲学注重分析行动本身,因此与心理学、逻辑学、生命科学、认知科学等自然科学有所交叉[7]87。当然,本文语境中的实践哲学是宽泛意义上的,包括了这两者。
中国大陆对实践哲学的研究主要是伴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而兴起,随着时间的推进,其他西方的实践哲学著作也相继引介进来,但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仍是研究重点[4]3。正如有学者指出,中国语境下的实践哲学主要表现为马克思实践哲学的反思和建构,缘起于对马克思主义教条化的觉醒和排斥,对马克思理论绝对意识形态化的批判,并已经着力于建构后实践哲学[8]。发展至今,国内已经出现了一批代表性学者,如洪汉鼎、张汝伦、王南湜、徐长福、杨国荣等,以及稳定的学术团体,如中山大学的实践哲学研究中心*详见中山大学实践哲学研究中心, http://www.cppsysu.com。,并正在尝试建构自己的实践哲学*代表性学者当属杨国荣教授,详见杨国荣《人类行动与实践智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
从学科属性而言,法哲学自始就是实践哲学的构成部分,是实践哲学的一个独特场域。实践哲学较于理论(思辨)哲学的突出品质是对实践或行动的关注与研究,它既囊括了个体层面,也包含了社会和机构层面,因此,道德伦理、政治法律哲学、社会和国家哲学等哲学学科,或关注个体行动,或研究社会和机构层面的行动,都是实践哲学的子范畴[9]前言2。
人类实践或行动关涉的是实践理性而不是理论理性,实践理性又与实践理由相辅相成,因此,在当代尽管仍然存在对实践理性是否可能的休谟式的怀疑[10]编者导言3,但在法哲学研究中,实践理性(理由)无疑已经成为法律规范的论证基础[11]24,与思辨推理相对的实践推理自然也将法律推理纳入其中[12]前言1[13]175。一方面,法律的存在和有效性依赖于社会事实,它必须符合一般性、公开性、稳定性、确定性、非矛盾性、可为人所遵守等一系列实践理性规则[14]40-106;另一方面,法律如果要具备有效的实践理由资格,还必须能够通过道德意义上的实践理由证成,符合人类赋予其自身的预期实践目标[15]93。
法律(法学)不仅从其起源就充满着实践属性[16],从现代法律体系的特征来看更是如此。法律本身是一种借由国家意志创设的规则体系,具有三个一般的和重要的特征:规范的、制度化的和强制性的[17]导言4。所谓规范,是指它服务于指导人类的行动和实践,给予人类以行动理由;所谓制度化,是因为它的适用及法典化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特定的制度安排来实现的;而强制性则意指法律规范的适用和服从最终由国家强制力提供保障,直接要求人的实践与法律保持一致。因此,如拉兹所言,“法哲学只不过是适用于一种社会制度的实践哲学”[6]168,所以我们理应将法哲学的研究置于实践哲学的视域下,而不再拘泥于法律规范本身,这样自然会给法哲学研究带来新的视角和活力*体现及影响这种法哲学研究方式的学者,英美学界当属拉兹和德沃金,欧陆学界首推阿列克西,可参见[英]约瑟夫·拉兹《实践理性与规范》,朱学平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美]罗纳德·德沃金《刺猬的正义》,周望、徐宗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就英美学界而言,拉兹的研究直接影响了英美法哲学的发展走向,德沃金则为法哲学、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伦理学)形成融贯的整体贡献了独特的实践诠释学,参见陈锐《拉兹的法哲学趣向——将法律实证主义导向实践哲学》,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5期,第15-25页;范立波《作为诠释事业的法律——德沃金〈法律帝国〉的批判性导读》,见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14年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73-303页。。
既然法哲学(法理学)*在本文语境下,法哲学与法理学为同义表达。与实践哲学如此紧密相关,援引实践哲学的一般成果支持法理论或直接将法哲学探索置于实践哲学场域下,无疑是最为标准的进路。但实际情况却显得复杂而曲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法哲学历经“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基础理论”、“法学理论”等名称变换,反映出一种理论主导的模式,以及早期继受苏联法学理论的历史状况。但随着后二三十年的发展,法哲学产生了一种“实践转向”:一方面,法哲学从政治附庸转向独立自主,学科整体从剥离法学实践转向契合法学实践;另一方面,法哲学从宏观分析转向注重微观实证,学科内部从单一宏观转向多元微观[18]185。而这种情况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又逐渐发生了更为细致的转变,随着诸多实践哲学与法理论作品的引入,包括受台湾地区法哲学研究的影响*如葛洪义教授的博士学位论文与台湾颜厥安教授的论文集同名,葛洪义在序言中明确说明受颜厥安论文的启发。参见葛洪义《法与实践理性》“序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Ⅱ页。,中国大陆的法哲学研究气质逐渐发生了从较为宽泛的“实践转向”到更为深刻的“实践哲学转向”之变化:一方面,实践哲学的研究成果被大量引入法哲学研究当中,产生了以实践哲学为基础的法哲学概念与命题;另一方面,法哲学与道德、政治哲学的(外部)联系以及法哲学与部门法哲学的(内部)联系都比以往更加紧密。
本文的目的就是为这一转向下的法哲学研究状况提供一个概览、评议与反思,从而反映其整体面貌和走向。概括来讲,在实践哲学的洗礼下,目前法哲学的研究大致呈现出以下四种态势:第一种是旗帜鲜明地提出“实践法学”、“实践法哲学”和“实践法律观”等一般性理论,明确宣称自身的研究建基于实践哲学之上,力图建构富有“中国贡献”色彩的实践法哲学理论。第二种研究尽管并不总是明确标榜实践哲学的研究范式,但实质上是在实践哲学进路之下展开对具体法哲学问题(例如权利、法治、法律推理、权威)的探讨。第三种是部门法哲学(亦可称特殊法哲学,与一般性的法哲学相对)的觉醒,研究者或是直接借用实践哲学的理论资源或上述一般性实践法哲学的研究成果,或是自觉意识到需要建构实践哲学意义上的部门法哲学。最后一种则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兴起,这个学派的研究虽然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法哲学范畴,但可以视为实践哲学和实践法哲学理论在法治问题上的应用与检验性研究,提供了践行、实证、实验等深入实践的新思路,值得构成一个独立的论述部分。
以下将对上述四种研究态势依次展开简述和评议,必要时进行适当比较,最后则是反思与展望。
在实践哲学理论的影响下,学界呈现出的第一种法哲学发展走向是产生了一种一般性的理论方案,主要包括“实践法学”、“实践法哲学”和“实践法律观”三个提法。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一方面,问题意识和目标鲜明,都立足于中国当下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实践,而不是借助理论教条或先验理念的推演,带有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辩证色彩,承载了建构中国特色的自主性法哲学的理论抱负;另一方面,明确了自身思想资源——实践哲学,强调中西合璧,并且力求以一种理论化、概念化方式去表达和完善自身的理论承诺。当然,三种理论主张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一) 实践法学
中国现代的法律图景建构是伴随着移植西方法律和法理学说而开始的,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制的进步,以及中国综合国力的上升,提出一种富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学的需求也就随之而起,“实践法学”可以视为一个先声。1995年,乔克裕提出了“实践法学”的概念,既强调吸收西方法理学说,又要立足本土传统,在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与辩证唯物主义的基础上,贡献出属于中国特色的理论法学,回应中国自身的社会实践[19]。但遗憾的是,这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很多反响。另外,客观上看,“实践法学”仍囿于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更多的是表达法理学的中国贡献的雄心与期许,并无具体的理论规划和建树。
还有部分学者虽然没有提出类似“实践法学”这样的理论术语,但在不同程度上由早期法理学所呈现的关怀实践这样的简单要求,转向力图从哲学层面反思法律实践本身的性质[20],探讨实践法理学应当承担的使命和功能[21]。
(二) 实践法哲学
“实践法哲学”是武建敏明确提出的概念,其最初的表达术语其实是“实践法学”。“它只是要改变人们关于法律以及法学的观念。实践法学就像历史上存在过的概念法学、利益法学、分析法学以及社会法学一样代表的是一种思想方式,它表达的是人们对法律以及法学的看法的转变。”[22]]71后经其哲学化的努力和发展,最终形成了“实践法哲学”这样更为成熟的理论术语[23]。
实践法哲学承接了乔克裕提出的实践法学的理论抱负,并做了大量哲学化及内容上的扩展工作[23-25]。具体而言,它从实践哲学立场出发,融合了传统儒家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实用主义理论,并从理性基础、思维方式、人文关怀、行动辩证法和游戏规则等五个方面展开建构,最终的目的是要提出超越阶级斗争论、本土资源论和权利法理学,并与中国实践相契合的法哲学。这种法哲学拒绝所谓的先验范畴,排斥外在于中国社会条件的构造方式,而是从中国实践的内部视角出发,凝结实践智慧,在行动中寻找适合自身的自主性法哲学理论。
实践法哲学是实践哲学在法领域的最直接和自觉的运用,具有很强的方法论和实质理论的示范意义。实践法哲学对实践哲学多有探讨,却缺少对法学独特属性的关注,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律实践的特殊性与复杂性[26]。另外,该理论试图承继和融合中国儒家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实用主义等几大实践哲学传统,这固然是一种推陈出新的雄心,但不同传统之间差异甚大,如果没有清晰梳理并抽象出一个融贯的主张,就很容易成为一种浅显的杂糅和含混。
(三) 实践法律观
基于对以往的规范法律观和事实法律观在应答法哲学基本问题“什么是正确的法”上的不满,郑永流提出了独创的第三种法律观,即“实践法律观”。这一观点的雏形是为养路费案而提出的实践法治观[27],后定格为实践法律观[28]270-279,并在《实践法律观要义——以转型中的中国为出发点》一文中得到完善的表述[29]。实践法律观以转型时期中国法治状况为出发点,认为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存在两种紧张关系:认识论上的事实与规范不对称,伦理上的事实与规范不对称。之前的法律观要么偏重于规范而忽略事实(规范法律观),要么偏重事实而忽略规范(事实法律观),无法为时下中国提供一种有效的法哲学理论。
基于此,郑永流从实践哲学传统汲取资源,并提取了实践的两大特性:践行(行动)和反思(开新),也即在认识论上,实践法律观关注反思、开新,在伦理上,实践法律观强调践行、行动。郑永流最终提炼出“法是一种实践智慧”的核心命题,具体又可以分为六个小命题:(1)法是关系的本体;(2)法是规范与事实相互关照的续造性结果;(3)法是一元的;(4)法是具有说服力的意见;(5)法是实践智慧;(6)预设的法律是一般准则,法是具体理由。而法律方法可以视为体现和应用实践智慧以实现正确的法的技艺[29]。
如果说前述“实践法哲学”偏重的是哲学家的法哲学,则“实践法律观”偏重的是法学家的法哲学。这一差异在两种理论的表述中就可以看出来,实践法律观对法律案例和实践情形做了很多微观式的旁征博引,而实践法哲学则偏爱整体的宏观论述*类似的批评亦可参看邱本《论实践法学》,见钱弘道主编《法治实践学派(第三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91-94页。。但理想的情形应当如考夫曼所言,法哲学是法学家问,哲学家答,好的法哲学家应当是两种学问兼通而不是有所偏废[30]3-4。
实践法律观的提出在法哲学界引起了诸多讨论和反馈*如2009年11月28日,“实践哲学视野下的法律观”专题研讨会在西安举行;2010年6月3日,郑永流教授做客“法理论坛”,主讲“法是实践智慧”,详见http://www.law.ruc.edu.cn/article/?25204.html, 2017年5月3日;又如关仕新《当下为什么要推崇实践法律观》,载《检察日报》2012年6月20日,第3版;余涛《实践理性与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基于“实践法律观”的一种补充》,载《政法学刊》2013年第1期,第82-87页。,是继本土资源论、法律多元论以及各种主义之后的又一独创性理论。但这一理论仍然存在诸多值得修补和完善的空间:一方面,需要提炼出一个融贯的实践哲学立场,以细化实践、实践智慧、实践理性(理由)等关键概念,因为这些概念具有非常复杂的内涵和争议*例如,关于实践智慧概念的争议和分歧可参见刘宇《实践智慧的概念史研究》,(重庆)重庆出版社2013年版;杨国荣《论实践智慧》,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第4-22页。关于实践理性(理由)的争议探讨可参见徐向东主编《实践理性》,(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另一方面,其自身内部的具体论证也还有待澄清和细化[31-32]。
与上述试图建构一般性法哲学的主张不同,这部分研究者虽然并不总是明确宣称以实践哲学为名的研究进路,或者声称实践哲学为自身的理论基础,但实际上,他们是在实践哲学的框架下对具体法哲学问题展开探讨,包括法治、权利、权威、法律推理等。他们要么是从实践理性或实践理由的角度切入,将法哲学的问题置于一般性实践场域之中而不仅仅是在法律实践中审视;要么是直接诠释、评注某个实践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康德、拉兹、图尔敏)的理论或借助其实践哲学理论展开研究。这两种进路使他们的作品既区别于一些热衷思辨哲学的研究文章,也区别于一些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和语言学等非哲学的研究文章,从而能够冠之以“实践哲学”之名。
其实,这种研究方式最早是以译介和评述的方式展开的*国内对西方这类研究的学术作品的引介,大致集中在2000年前后,如[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长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等等。同时,哈贝马斯与罗尔斯的作品的引入也对法哲学界的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民主和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郑永流和高鸿钧分别主编了一本哈贝马斯作品的导读,参见高鸿钧等《商谈法哲学与民主法治国——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阅读》,(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郑永流主编《商谈的再思: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并且还受到台湾地区研究的影响*这一点可以从早期大陆学者的论文对台湾学界研究的引证中得到佐证。但近几年情况已经大有不同,大陆学者已经和台湾学者形成直接的对话与论辩,例如陈景辉与台湾庄世同、王鹏翔、许家馨几位学者的论战,参见《“中研院”法学期刊》(台湾)2014年第14期。另外,范立波为德沃金的《法律帝国》重写批判性导读,也意味着承载了超越先前庄世同所写导读的抱负,参看范立波《作为诠释事业的法律——德沃金〈法律帝国〉的批判性导读》,见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14年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73-303页。,但时至今日,已基本走出了初级的单纯移植状态,开始了相对独立自主的研究模式。这方面的代表当属陈景辉和范立波。陈景辉是国内最早一批研究英美法哲学的学者之一,其博士学位论文是大陆第一篇以当代英美法哲学为主题的博士学位论文*参见陈景辉《法律的界限:实证主义命题群的展开》,中国政法大学法史学系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后出版为专著,参见陈景辉《法律的界限:实证主义命题群的展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并且一直持续在此领域深度耕耘。从其早期的研究来看,仍然带有浓厚的转述和评介色彩*参看陈景辉《权威与法概念:理论史的考察》,见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7年第2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9-192页;《作为社会事实的法——实证观念与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见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6年第1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页。,而且实践哲学的这一研究范式也没有成为自觉。直至关注到拉兹从实践理由视角研究法律权威进而引起英美法哲学的实践哲学转向,其自身的研究也呈现出了相应的转变。例如,在《规则、道德衡量与法律推理》一文里,他就明确借助了拉兹的实践理由理论探讨道德权衡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33];在2010年的一次演讲中,他也明确提及了实践哲学框架下法哲学的研究与道德哲学等相关领域的融通性[34]7;《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吗?》一文也可视为佐证[35];而2012年集结先前的论文而出版的《实践理由与法律推理》一书更是体现了融贯的实践哲学立场[36]。近几年来,陈景辉的研究已日趋成熟,并不断展示了实践哲学的现实关怀*如陈景辉《忠于法律的职业伦理——破解法律人道德困境的基本方案》,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4期,第149-172页;《面对转基因问题的法律态度——法律人应当如何思考科学问题》,载《法学》2015年第9期,第118-128页;《法理论为什么是重要的——法学的知识框架及法理学在其中的位置》,载《法学》2014年第3期,第50-67页。,也积极参与中国法理学整体反思的论辩之中,力图为中国法理学的新生指出富有创建性的努力方向[37]。
范立波的研究敏锐地洞察到了国际法哲学研究的实践哲学的品格转向,并积极体现在自身的作品中。在最早的一篇讨论权威的文章中,他已基本捕捉到了这种品格[38]。他相当明确地指出,法理学研究不能只是西方理论的消费者,而应在基本理论层面提出可以与西方理论竞争的替代性理论*参见范立波《法理学如何回应实践》, http://www.legal-theory.com/1449.html#more-1449, 2017年5月3日。在这篇演讲中,他反思了什么是真正的法理学贡献:“……真正的理论贡献,是贡献一般理论而非应用他人的理论……只有当我们的法理学家能够提出一套与德沃金、波斯纳或哈特竞争的理论时,中国的法理学才算做出了真正的理论贡献。”。作为英美法理学领域最早的研究者之一,范立波的《分离命题与法律实证主义》[39]、《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与来源》[40]等都属于这一类研究。但这些作品虽然体现出敏锐的前沿意识,澄清了汉语法学界的一些普遍误读,但主要还是对西方代表性学说的介绍和评论,尚未展现出自身的实践法哲学立场。倒是更早期的作品,体现了他从实践法哲学的进路反思基本法哲学问题的野心和努力。受当时国内法律方法论热的影响,范立波较早的两篇论文都是关于这一主题,但并没有直接援引当时学者所热衷的阿列克西和德沃金的理论,而是接受了拉兹的实践哲学进路,从实践推理的作用来重构原则与规则的规范性角色,在更深层次上为规则和原则的适用提供了根据,取得了相当有影响的建树[41-42]。但是,在对德沃金《法律帝国》的批判性导读中[43],他通过对德沃金法理论的哲学基础之反思,明确提炼出了“实践诠释学”这一重要的实践哲学概念,并援引了《理性的建构:康德实践哲学探究》一书的相关观点,阐述了这一重要法哲学思想的主要内容,这也标示着实践哲学研究范式在其理论中得到了鲜明的强化和巩固。在最新发表的《权利的内在道德与做错事的权利》一文中[44],他进一步将实践解释学拓宽至道德与政治哲学,在权利理论上与沃尔德伦和拉兹等西方学者相论辩,提出了权利的内在道德及做错事之权利是一种寄生性权利等颇具原创性的主张。
除了上述两位代表学者外,活跃在这个研究路径下的还有许多青年才俊,如陈锐、雷磊、朱振、吴彦、王凌暤、张超、汪雄、郑玉双、沈宏彬、宋旭光等*代表作品可参见陈锐《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约瑟夫·拉兹的法律思想》,(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雷磊《实践法学思维的三个层面》,载《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第53-60页;朱振《法律的权威性:基于实践哲学的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6年版;吴彦《法、自由与强制力:康德法哲学导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王凌暤《儒家美德裁判理论论纲:当代法理学语境下的重构》,(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张超《亚里士多德:实践理性与法》,载《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第47-51页;汪雄《守法义务与理由给予》,见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14年卷)》,第234-254页;郑玉双《实现共同善的良法善治:工具主义法治观新探》,载《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第19-32页;沈宏彬《成规、规划与法律的规范性》,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5期,第72-83页;宋旭光《理由,推理与合理性——图尔敏的论证理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他们或聚焦于某个人物,或致力于某个议题,彰显了这个范式在年轻学者中的吸引力与可观的发展前景。
总体来看,这种进路下的法哲学研究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1.由早期的消费和评介走向独立自主。中国大陆法哲学研究的实践哲学范式起初带有深厚的译介和评述色彩,并受到台湾地区研究的极大影响,但这一研究状况在短短十多年的时间里得到了极大的改善,目前已摆脱初期的幼稚,逐步走上了独立自主和力求贡献原创性理论的阶段。
2.超越了正统的法哲学范围,跨入到政治哲学与道德哲学乃至行动哲学领域,努力与其他学科形成对话与交流。也就是说,这一进路的法哲学研究已经不再固守严格的学科界限或法哲学的独立性论题,而是将其向更深层的政治、道德哲学敞开,尝试在实践哲学的广阔场域下进行贯通与交融,在交融中求创新*值得欣慰的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并积极在研究中践行。如《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权利观念的再思考”专题中除了刊载范立波、朱振等人的论文,亦刊载了张曦《“权利泛化”与权利辩护》一文,这可以视为法哲学与政治、道德哲学(伦理学)紧密关涉的佐证。另外,浙江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工作坊“比较视域中的伦理与法理”学术研讨会的参会人员囊括了政治、道德、法律多个领域的杰出学者,参见http://www.iash.zju.edu.cn/prod_view.aspx?TypeId=12&Id=486&FId=t3:12:3, 2017年5月3日。。
3.形成了稳定的学术团体。这个研究范式下的学者们大致共享着相同的学术背景,彼此之间的交流与互动也非常频繁*近几年来,这批学者组织和参与了几次精彩的研讨会,如“法理学的范围与法学品牌专业建设”学术研讨会,详见http://law.njnu.edu.cn/NSDWeb/Article.aspx?id=1708;“司法、法治与社会治理:交叉学科的视角”研讨会,详见http://web.cupl.edu.cn/html/fxy/fxy_714/20140930135003692846347/20140930135003692846347.html。。客观来看,他们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学术团体,并有志不断扩大这一研究范式的影响力,促进国内法哲学的气质变化。
4.实践哲学的基础需要进一步牢固和夯实。实践哲学的研究进路在这批学者的作品中已经得到了自觉和不自觉的运用及贯彻,但仍需进一步牢固和宣示,做到真正的一以贯之。此外,实践哲学的基础理论研究并不充分和坚实(如他们研究中牵涉的理由论、价值论等),这可能会严重限制他们将来的发展。
与上述两种研究方式相呼应,我国当前部门法研究领域也正上演着实践哲学或实践法学式的转向,正如有学者指出,部门法哲学的这种实践转向是当代部门法哲学研究的一种基本立场和分析路径[45]66。他们或是直接借用了实践哲学的理论资源或一般性实践法哲学的研究成果,或是自觉意识到需要建构实践哲学意义上的部门法哲学。因为部门法哲学其实也是法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上述的一般性法哲学相对,部门法哲学可以视为特殊法哲学或应用法哲学*这一点可从学界的导论式著作中看出,例如在[美]丹尼尔·帕特森编的《布莱克维尔法哲学和法律理论指南》(汪庆华、魏双娟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中,第一部分就是关于各个部门法的哲学理论。国内关于部门法哲学的属性和内涵的讨论,可参见张文显《部门法哲学引论——属性和方法》,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5期,第5-12页;宋显宗《什么是部门法哲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4期,第59-66页。,且部门法哲学的研究也高度依赖一般性法哲学的发展。细化来看,部门法领域的实践哲学转向可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直接借助实践哲学理论来支撑和加深自身领域的研究。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引入实践诠释学理论来丰富和拓展法律解释等问题的研究。实践诠释学是实践哲学与诠释学相结合的一种晚近发展形态,主要由伽达默尔所阐述和推广*相关文献可参考潘德荣《理解方法论视野中的读者与文本——伽达默尔与方法论诠释学》,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第42-53页;张能为《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与实践哲学》,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第21-28页;邵华《论伽达默尔对实践哲学和解释学的融合》,载《现代哲学》2010年第5期,第28-34页。,随后其影响逐渐扩散至法学领域和中国的法律解释之中。法学的发展规律是从立法到司法,由法律的制定走向法律的适用,继而有了“法律的解释学”转向*参见陈金钊《法律解释学的转向与实用法学的第三条道路(下)》,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第14-22页。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解释学或法律解释不同于法律诠释学或解释学法学,相关文献可参见:王彬《“法律解释”与“法律诠释”之术语辨析》,载《中国科技术语》2016年第6期,第49-54页;谢晖《解释学法学和法律解释学》,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1期,第31-43页;谢晖《解释法律与法律解释》,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第17-29页;戚渊《论法律科学中的解释与诠释》,载《法学家》2008年第6期,第82-89页;郑永流《出释入造——法律诠释学及其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第21-36页。。随着实践诠释学的引入和传播,法律解释领域直接受到了这种实践哲学的影响*参见陈金钊《哲学解释学与法律解释学——〈真理与方法〉对法学的启示》,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第132-139页;高鸿钧《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与中国法律解释》,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3期,第3-24页;毛安翼、吴寒柳《法律解释学的主观主义批评与哲学解释学的回应》,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第139-144页;谢晖《法律的意义追问:诠释学视野中的法哲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进而显露于各个部门法问题的研究中。如朱庆育将哲学诠释学与修辞学理论运用到了民法中的意思表示可普遍化问题上,否定了传统的自然科学倾向的司法三段论,提出了一种精神科学(moral science)范式的私法推理理论[46]。付玉明则将诠释学理论运用于刑法解释学以扩充和改善既有的刑法解释理论,从而实现刑法的规范理性[47],这种诠释学进路亦体现在赵运峰的文章中[48]。郑贤君在《宪法实施:解释的事业——政治理论的宪法解释图式》一文中运用德沃金的解释理论,重构了宪法实施的概念,将其视为一项解释的事业[49],令人耳目一新。当然,已经有很多学者开始反思直接继受哲学诠释学后的法律解释理论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参见姜福东《反思法学对哲学诠释学的继受》,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第92-101页;王彬《法律适用的诠释学模式及其反思》,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第77-82页;《再论法学对哲学诠释学的继受》,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5期,第71-77页;李可《当代法律解释学的困境——反思诠释学及哲学对法律解释学的侵入》,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2年第12期,第37-42页。。
除了实践诠释学理论,还有部门法学者在推进相关学科的研究中借用了马克思、罗尔斯等人的实践哲学理论。例如,方印基于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环境法学理论,提出了实践理性的环境法哲学观[50],要求从环境法方法论、认识论和学科建设三方面坚持,并以此指导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完善[51],推动绿色民法典的制定[50];王旭在《宪法实施的商谈机制及其类型建构》[52]、《作为公共理性之展开的宪法实施》[53]、《国家权威、自治与公共理性》[54]三篇文章中,积极调用了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理论和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尝试为我国的宪法实施以及行政法观念转型提供解决方案。
二是援引上述一般性实践法哲学的研究成果。其中典型的例子就是徐亚文借鉴郑永流提出的“实践法律观”,将其应用于环境法理论,提出环境法的哲学基础就是主体间性范式下的生态体认观,以期为解决环境法问题提供一种新的视角[55]。
整体来看,部门法哲学的实践转向相较于一般性实践法哲学的兴起,时间较晚。这一方面是因为部门法中教义学工作是其核心部分,应用色彩浓重,对哲学理论依赖的程度自然就会降低;另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存在“法学理论研究”和“部门法学研究”的二分法,使许多学者认为部门法的哲学化需要一般法哲学的支持,这可能也增加了部门法哲学自身反思的惰性*关于区分“法学理论研究”和“部门法学研究”的分析与评议,可参见姚建宗《法学研究及其思维方式的思想变革》,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第119-139页。。
但部门法哲学的实践转向目前而言还比较零散,主要集中于法律解释理论领域。这种转向没有形成大规模的响应,也没有相对固定的学术团体,还处于倡议与发起的初级阶段,尤其缺乏实践哲学意义上的部门法哲学的整体性建构。这需要在部门法哲学研究中进一步明确和标示实践哲学的立场,并且加强与一般性法哲学之间的联合和互动,因为部门法哲学本身就是法哲学的一部分,不应长期与一般性法哲学割裂*关于部门法哲学与一般法哲学的结合,英美法哲学界的很多学者可以视为范例,例如哈特同时擅长一般法哲学和刑法哲学,德沃金在宪法哲学领域影响甚大,科尔曼(Jules Coleman)兼通法哲学与侵权法理论,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除了主攻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之外,还长于财产法研究,现任牛津大学法哲学教授的加德纳(John Gardner)同时也是刑法哲学研究的佼佼者。。
实践哲学对法领域的影响的最后一种表现形态是促进了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兴起,这个学派的研究并非严格意义上或完全意义上的法哲学范畴,可以视为实践哲学和实践法哲学理论在法治问题上的应用与检验性研究。一方面,他们明确宣称了实践哲学理论和实践法哲学是其哲学基础和理论支撑;另一方面,其兴起的缘由与志向浸染了鲜明的实践哲学色彩——面向实践困境与承载价值论辩。因此,本文亦将其纳入综述的视野中来。
根据其创立者与先行者钱弘道教授的界定,“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是以中国法治为研究对象,以探寻中国法治发展道路为目标,以实验、实践、实证为研究方法,注重现实、实效,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学术群体的总称”[56]5。该学派具有鲜明的目标与理念,他们主张“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57]1-2。它体现了法治理论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综合统一,致力于探索符合中国传统、社会与人情,契合中国制度与发展规律的法治理论,始终将法治建设作为其核心关注点,是一个实践导向的“问题性学派”[56]5。
该学派还秉持独特的研究方法:实践、实验与实效。首先,该学派是以实践而不是理论的方式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它摒弃了纯粹书斋式、学院式的理论创造和移植,而力求“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58]16。这直接促使相当一批学者投身于具体的法律实践,与中央和地方政府、法院以及社会组织等联手,做到了在实践中检验、在实践中发展的法治理论。其次,该学派的一个典型做法是采取实验模式践行法治。从2006年习近平提出“法治浙江”,强调基层法治工作开始,学派先行者钱弘道与杭州余杭区政府启动“余杭法治评估体系”课题,建成“全国法治试验田”[59]。紧接着,该学派积极承接和开展了“中国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研究”、“司法透明指数研究”等重大项目,并设立了若干研究基地,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了相关论文[56]。这些举措几乎是以自然科学式的实验模式展开对法治建设的探索。最后,该学派以实效为根据,检验法治建设的成败。纯粹理论的判断根据是逻辑上的真或假,而法治这样的实践制度必须以实效作为检验标准。上述评估体系的设计以及指数的研究,其意义就在于督促政府、法院的表现和社会建设的目标在最大程度上与法治的标准相符合。
因此,相较于前三种实践哲学影响下的研究模式,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确呈现出了不同的特征。与实践法学、实践法哲学和实践法律观相比,它是一种针对法治的特殊性理论,并且明确承认以前者为理论基础;与实践哲学视野下对具体法哲学问题的研究相比,它虽然也聚焦于法治这样的特定主题,但其研究方式又有很大的独特性;与部门实践法哲学相比,它又不局限于某个部门法领域,而是对“法治”这样既特定又宏大的主题的关注。
更进一步而言,该学派极具雄心与魄力,它既着眼于极具地方特色的中国背景,又积极借鉴和吸收西方的法治学说和思想,试图融合中西实践哲学作为其哲学基础[60],从而贡献属于中国自身的法治创新理论,为世界提供一个成功的法治样本。它已经不是纯粹理论化方式的研究,而是更多地侧重于践行、实验、实证等行动方式。并且,它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团队,有组织有规划,有自己的刊物和栏目*即《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及其理论”主题栏目,以及钱弘道主编的定期出版的《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法律出版社出版,目前已经出版三卷)。,还有稳定合作的研究基地*截至目前,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已经在浙江温州、江苏南京、河北石家庄和重庆等地多个高校建立了研究基地。,形成了完整的设计—生产—检验链条,近乎一个“法治工厂”,备受学界关注与好评。
然而,作为初生的学派,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质疑。第一,由于过多地承继了实践哲学的实践部分,哲学基础相对较为单薄,理论化、哲学化程度不足。该学派基本认为法治的难题在于操作,在于如何在法律实践中建成,这无疑是非常有见地的看法;但同时也会忽视法律作为现代社会全体公民的公共行动标准,必然要承载着调和人们观念的深层分歧的任务,而这些分歧首先是理论层面的难题,解决这一难题需要一个可调和不同善观念的法治理论。第二,该学派采取的法治评估体系、量化指标等法治测验标准遭到了诸多质疑,可能存在诸多问题[61]。更有论者指出,这很容易陷入“法治浮夸风”或“法治大跃进”的境况,带有忽视法治的人文价值的唯科学主义倾向[62-64]。第三,从学派的名称到其使用的关键概念都有待进一步商榷和提炼[65-66]。
实践哲学作为与理论哲学相对的一种传统,经历了从创立到遮蔽再到复兴的发展历程,充分体现了人类实践理性的选择和平衡。作为当代第一哲学,它已经形成了稳固的研究模式、基本概念和研究方法。虽然实践哲学进入中国学术界的主要方式仍是马克思主义范式,但目前也有了相当的自觉和研究规模。
法哲学自始就是实践哲学的一个场域。法哲学是法律诸多属性的哲学研究,作为规则之治的法律之治,其意义就在于约束和指引人类的行动,成功实现各种实践目标,而这也是实践哲学的核心主题。承接实践哲学的研究旨趣,中国的法哲学发展顺利摆脱了政治意识形态的纠缠,并打破了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之争的格局,突破了既有的、陈旧的范畴分析模式,为中国法哲学研究带来了新的生命和视角。
从本文所归纳的实践哲学启发下的四种研究方式来看,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中国法哲学的研究也迎来了“实践哲学转向”。这个转向下的现阶段研究虽然时间并不是很长,某种程度上仍处于消费西方理论成果的初级层次,理论基础也还较为薄弱,没有建立起广泛而稳固的学术共同体,但它给中国法哲学发展带来的意义无疑是重大的。因此,结合目前的研究进程和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我们提出以下三点展望:
第一,保持“中国贡献”的理论雄心。这种雄心抱负自乔克裕提出“实践法学”时便已经初露端倪,而实践法哲学和实践法律观的概念凝练、实践法哲学视野下的具体法问题研究、部门法哲学的实践转向和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兴起,无一例外都承载着中国贡献的壮志。而且,这种理论雄心早已摒弃了狭隘的民族主义和盲目崇洋媚外的不良心态,都是力图在继承中国传统资源、吸收有益的西方理论,并关照中国当下的政治社会实践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毕竟真正的理论贡献必定是原创性的,而不是对西方理论的应用和消费。在这种良好而积极的心态的指引下,部分学者已经在世界舞台上崭露头角。例如,郑永流已在国际著名的IVR会刊发表两篇相当具有创见性的论文[67-68];陈景辉在第27届IVR做了题为“正当权威的概念框架”的报告,积极参与到国际学术界对话*详见佚名《本所兼职研究员陈景辉参加IVR大会》, 2015年8月14日, http://cesl.cupl.edu.cn/info/1342/6598.htm, 2017年5月3日。同时,该研究所依托《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定期对国际一流学者进行访谈,不断尝试着与国际学术界真正接轨。;范立波提出的“实践诠释学”概念和权利的内在道德理论也意在与西方学者同台竞争。
第二,强化理论与实践的高度融贯。受实践哲学影响下的中国法哲学研究基本已经摆脱了空洞的政治话语和口号,不断地用自身的理论回应和理解中国当下复杂的社会实践,做到了理论和实践的高度融贯。这种融贯区别于之前将理论简单地应用于实践、嫁接于实践的“菜谱式”模式,而是遵循理论的创建先由实践驱动,而后接受实践的检验,再反思平衡之辩证法规则,类似于黑格尔所说的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上升和德沃金所说的由内而外的哲学模式[69]34-35。这种正确的治学之道应在未来得到进一步强化。
第三,倡导研究方式的多元与互动。实践哲学范式的引入对中国法哲学研究而言,已经打破了原有的研究格局,赋予了中国法哲学研究新的视角和活力。进一步而言,首先,在法哲学内部,一般性法哲学和部门法哲学在将来必定有更多的互动;其次,法哲学将被置于实践哲学的广阔场域中,与政治哲学、道德哲学、社会哲学等形成对话,各自开放自身的话题,而某些实践难题的解答也必然需要调动多种学科的资源;最后,法治实践学派的兴起打破了原先纯粹书斋式的问学方式,提供了践行、实证、实验等深入实践的研究形式。上述多元而活泼的研究进路必将促进法哲学界广泛而同质的学术共同体的建立,同时也为中国的法哲学发展贡献有益的检验标准和反思素材。
[1] 吴建良: 《从实践哲学的视角看哲学基本问题的现代转换及其意义》,《青海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第124-127页。[Wu Jianliang,″On the Changing and Meaning of Philosophical Basic Questions: From the Viewpoint of Practical Philosophy,″QinghaiSocialScience, No.6(2009), pp.124-127.]
[2] 黄颂杰: 《关于实践哲学的三个问题》,《哲学分析》2014年第2期,第4-11页。[Huang Songjie,″On Three Problems in Practical Philosophy: Discussion onHumanActionandPracticalWisdom,″PracticalAnalysis, No.2(2014), pp.4-11.]
[3] 张汝伦: 《作为第一哲学的实践哲学及其实践概念》,《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第155-163页。[Zhang Rulun,″On Practical Philosophy: The First Philosophy and Its Concept of Practice,″FudanJournal(SocialScienceEdition), No.5(2005), pp.155-163.]
[4] 王南湜: 《〈实践智慧的概念史研究〉序》,见刘宇:《实践智慧的概念史研究》,重庆:重庆出版社2013年,第1-5页。[Wang Nanshi,″Preface onTheConceptHistoryofPracticalWisdom,″ in Liu Yu,TheConceptofPracticalWisdom:AHistoricalResearch, Chongqing: Chongqing Press, 2013, pp.1-5.]
[5] 杨国荣: 《人类行动与实践智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Yang Guorong,HumanActionandPracticalWisdom, Beijing: SDX Joint Publishing Company, 2013.]
[6] [英]约瑟夫·拉兹: 《实践理性与规范》,朱学平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J.Raz,PracticalReasonandNorms, trans. by Zhu Xueping, Beijing: China Legal Publishing House, 2011.]
[7] 刘宇: 《论实践与行动的存在论差异——从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的视角看》,《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6年第2期,第79-87页。[Liu Yu,″On the Ontological Difference between Practice and Action: From the Viewpoint of Aristotle’s Practical Philosophy,″Marxism&Reality, No.2(2016), pp.79-87.]
[8] 樊志辉: 《实践哲学的域限及对实践的自明性的质疑》,《求是学刊》2000年第2期,第15-18页。[Fan Zhihui,″The Limitation of Practical Philosophy and Questioning the Self-evidence of Practice,″SeekingTruth, No.2(2000), pp.15-18.]
[9] [德]奥特弗里德·赫费: 《实践哲学:亚里士多德模式》,沈国琴、励洁丹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O.Hoffe,PracticalPhilosophy:Aristotle’sMode, trans. by Shen Guoqin & Li Jiedan, Hangzhou: Zhejiang University Press, 2011.]
[10] 徐向东主编: 《实践理性》,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Xu Xiangdong(ed.),PracticalReason, Hangzhou: Zhejiang University Press, 2011.]
[11] 颜厥安: 《法与实践理性》,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Yan Juean,LawandPracticalReason, Beijing: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Press, 2003.]
[12] [英]尼尔·麦考密克:《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姜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N.McCormick,LegalReasoningandLegalTheory, trans. by Jiang Feng, Beijing: Law Press·China,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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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美]富勒: 《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L.Fuller,TheMoralityofLaw, trans. by Zheng Ge, Beijing: The Commercial Press, 2005.]
[15] [英]约翰·菲尼斯: 《自然法理论》,吴彦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J.Finnis,NaturalLawTheories, trans. & ed. by Wu Yan, Beijing: The Commercial Press, 2016.]
[16] 舒国滢: 《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从古罗马时期的Jurisprudentia谈起》,《清华法学》2013年第1期,第89-99页。[Shu Guoying,″What Is the Nature of Legal Science? —Exploring from Jurisprudentia in Ancient Rome,″TsinghuaLawJournal, No.1(2013), pp.89-99.]
[17] [英]约瑟夫·拉兹: 《法律体系的概念》,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J.Raz,TheConceptofaLegalSystem, trans. by Wu Yuzhang, Beijing: China Legal Publishing House, 2003.]
[18] 石伟: 《论中国法理学的实践转向——三十余年法理学学术史考察》,《现代法学》2012年第4期,第172-186页。[Shi Wei,″Practice Turn in Chinese Jurisprudence: A More than 30 Years’ Academic History,″ModernLawScience, No.4(2012), pp.172-186.]
[19] 乔克裕: 《“实践法学”导言——中国理论法学的思考》,《法商研究》1995年第3期,第30-32页。[Qiao Keyu,″Preface on Practical Jurisprudence: Considerations about Chinese Legal Theory,″StudiesinLawandBusiness, No.3(1995), pp.30-32.]
[20] 孙笑侠: 《法理学的真假实践观》,《法律科学》1995年第3期,第14-15页。[Sun Xiaoxia,″True and False Conception of Practice in Jurisprudence,″ScienceofLaw, No.3(1995), pp.14-15.]
[21] 刘国: 《实践法理学的性质与使命——兼论社会转型期法理学的功能》,见王瀚主编: 《法学教育研究》第9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197-206页。[Liu Guo,″The Nature and Mission of Practical Jurisprudence: Also on the Function of Jurisprudence in Social Transformation,″ in Wang Han(ed.),LegalEducationResearch:Vol.9, Beijing: Law Press·China, 2013, pp.197-206.]
[22] 武建敏: 《实践法学的哲学思考》,《理论与现代化》2007年第3期,第71-76页。[Wu Jianmin,″Philosophical Considerations on Practical Jurisprudence,″TheoryandModernization, No.3(2007), pp.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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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武建敏: 《实践法学要义》,《河北法学》2009年第1期,第2-18页。[Wu Jianmin,″The Essentials of Practical Jurisprudence,″HeibeiLawScience, No.1(2009), pp.2-18.]
[25] 武建敏: 《实践法学:一种思维方式变革》,《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2期,第126-133页。[Wu Jianmin,″Practical Jurisprudence: A Transform of Thinking Model,″WesternLawReview, No.2(2010), pp.126-133.] [26] 姚建宗: 《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第141-162页。[Yao Jianzong,″The Concept of Legal Practice in Chinese Context,″SocialScienceinChina, No.6(2014), pp.141-162.]
[27] 郑永流: 《从规范法治观到实践法治观——从养路费案观察中国法治之道》,《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33-35页。[Zheng Yongliu,″From Normative View of Rule of Law to Practical View of Rule of Law,″JournalofFujianCollegeofPoliticalScience&Law, No.4(2007), pp.33-35.]
[28] 郑永流: 《转型中国的实践法律观——2007年12月8日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新年论坛上的演讲》,见郑永流: 《转型中国的实践法律观——法社会学论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270-279页。[Zheng Yongliu,″Practical View of Law of China in Transition: A Speech for New Year Form of School of Law,″ in Zheng Yongliu,PracticalViewofLawofChinainTransition, Beijing: China Legal Publishing House, 2009, pp.270-279.]
[29] 郑永流: 《实践法律观要义——以转型中的中国为出发点》,《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第52-65页。[Zheng Yongliu,″A Practical View of Law: Taking China in Transition as an Illustration,″ChinaLegalScience, No.3(2010), pp.52-65.]
[30] [德]阿图尔·考夫曼: 《法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教义学》,见[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莫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3-23页。[A.Kaufmann,″Legal Philosophy, Legal Theory and Legal Dogmatics,″ in A.Kaufmann & W.Hassemer(eds.),IntroductionofContemporaryLegalPhilosophyandLegalTheory, trans. by Zheng Yongliu, Beijing: Law Press·China, 2013, pp.3-23.]
[31] 邱本: 《论实践法学》,见钱弘道主编: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第三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78-82页。[Qiu Ben,″Comment on Practical Jurisprudence,″ in Qian Hongdao(ed.),ChinaSchoolofRuleofLawPractice:Vol.3, Beijing: Law Press·China, 2016, pp.78-82.]
[32] 张荣辉: 《实践法律观的几点困惑》, 2013年6月28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f10a83b0101eh7o.html, 2017年5月28日。[Zhang Ronghui,″A Few Confusions about Practical View of Law,″ 2013-06-28,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f10a83b0101eh7o.html, 2017-05-28.]
[33] 陈景辉: 《规则、道德衡量与法律推理》,《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第46-62页。[Chen Jinghui,″Rules, Moral Balances and Legal Reasoning,″ChinaLegalScience, No.5(2008), pp.42-62.]
[34] 陈景辉、范立波、刘叶深: 《英美法哲学的问题与方法》,《研究生法学》2010年第1期,第2-17页。[Chen Jinghui, Fan Libo & Liu Yeshen,″The Problems and Methods in Anglo-American Legal Philosophy,″GraduateLawReview.CUPL, No.1(2010), pp.2-17.]
[35] 陈景辉: 《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吗?》,《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3期,第33-53页。[Chen Jinghui,″Is Right and Duty Correlative?″LawandSocialDevelopment, No.3(2014), pp.33-53.]
[36] 陈景辉: 《实践理由与法律推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Chen Jinghui,PracticalReasonsandLegalReasoning, Beijing: Peking University Press, 2012.]
[37] 季卫东、舒国滢、徐爱国等: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3期,第1-20页。[Ji Weidong, Shu Guoying & Xu Aiguo et al.,″Which Kind of Jurisprudence Does China Need?″ChinaLawReview, No.3(2016), pp.1-20.]
[38] 范立波: 《权威、法律与实践理性》,见郑永流主编: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07年第2期)》,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29-168页。[Fan Libo,″Authority, Law and Practical Reason,″ in Zheng Yongliu(ed.),ArchivesforLegalPhilosophyandSociologyofLaw:No.2(2007), Beijing: Peking University Press, 2007, pp.129-168.]
[39] 范立波: 《论法律规范性的概念与来源》,《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第20-31页。[Fan Libo,″On the Concept and Source of the Normativity of Law,″ScienceofLaw, No.4(2010), pp.20-31.]
[40] 范立波: 《分离命题与法律实证主义》,《法律科学》2009年第2期,第12-21页。[Fan Libo,″The Thesis of Separation and Legal Positivism,″ScienceofLaw, No.2(2009), pp.12-21.]
[41] 范立波: 《原则、规则与法律推理》,《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4期,第47-60页。[Fan Libo,″Principles, Rules and Legal Reasoning,″LawandSocialDevelopment, No.4(2008), pp.47-60.]
[42] 范立波: 《规范裂缝的判定与解决》,《法学家》2010年第1期,第6-20页。[Fan Libo,″The Judgement and Resolution of the Gap among Norms,″TheJurist, No.1(2010), pp.6-20.]
[43] 范立波: 《作为诠释事业的法律——德沃金〈法律帝国〉的批判性导读》,见郑永流主编: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14年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273-303页。[Fan Libo,″Law as an Enterprise of Interpretation: Reflective Guided Reading for Dworkin’sLawEmpire,″ in Zheng Yongliu(ed.),ArchivesforLegalPhilosophyandSociologyofLaw(2014), Beijing: Law Press·China, 2015, pp.272-303.]
[44] 范立波: 《权利的内在道德与做错事的权利》,《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第16-25页。[Fan Libo,″The Intrinsic Morality of Rights and the Right to Do Wrong,″ECUPLJournal, No.3(2016), pp.16-25.]
[45] 杜宴林、苗炎: 《驯化法律:部门法哲学的基本使命》,《法学评论》2011年第6期,第63-67页。[Du Yanlin & Miao Yan,″Domesticate Law: The Basic Mission of Special Legal Philosophy,″LawReview, No.6(2011), pp.63-67.]
[46] 朱庆育: 《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精神科学视域中的私法推论理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Zhu Qingyu,TheHermeneuticsDeclarationofIntention:TheReasoningTheoryofCivilLawintheHorizonofMoralScience, Beijing: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Press, 2004.]
[47] 付玉明: 《诠释学视野下的刑法解释学》,《法律科学》2011年第3期,第30-43页。[Fu Yuming,″Criminal Law Hermeneutics under the Viewpoint of Philosophical Hermeneutics,″ScienceofLaw, No.3(2011), pp.30-43.]
[48] 赵运峰: 《刑法解释应认真对待刑法文本——基于诠释学角度的反思和论证》,《理论月刊》2013年第6期,第122-126页。[Zhao Yunfeng,″Take Criminal Law Text Seriously in Criminal Law Hermeneutics: Reflections and Argumentation Based on Philosophical Hermeneutics,″TheoryMonthly, No.6(2013), pp.122-126.]
[49] 郑贤君: 《宪法实施:解释的事业——政治理论的宪法解释图式》,《法学杂志》2013年第12期,第43-53页。[Zheng Xianjun,″Constitutional Enforcement: Enterprise of Interpretation — Formulation for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in Political Science,″LawScienceMagazine, No.12(2013), pp.43-53.]
[50] 方印: 《论实践理性的环境法哲学观》,《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第44-52页。[Fang Yin,″On the Practical Rational Philosophy of Environment Laws,″JournalofWenz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s), No.1(2015), pp.44-52.]
[51] 方印: 《认真对待环境法哲学与环境法解释学》,《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5期,第93-102页。[Fang Yin,″Take Environmental Legal Philosophy and Hermeneutics Seriously,″JournalofGuizhouUniversity(SocialScience), No.5(2016), pp.93-102.]
[52] 王旭: 《宪法实施的商谈机制及其类型建构》,《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6期,第35-55页。[Wang Xu,″Discourse Mechanism and Types Construction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nstitution,″GlobalLawReview, No.6(2015), pp.35-55.]
[53] 王旭: 《作为公共理性展开的宪法实施》,《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6期,第33-37页。[Wang Xu,″The Implementation of Constitution as the Expansion of Public Reason,″GlobalLawReview, No.6(2012), pp.33-37.]
[54] 王旭: 《国家权威、自治与公共理性》,《求索》2010年第5期,第45-47页。[Wang Xu,″The Authority of State, Autonomy and Public Reason,″Seeker, No.5(2010), pp.45-47.]
[55] 徐亚文: 《实践法理学与环境法学的新视角》,《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第1-6页。[Xu Yawen,″Practical Jurisprudence and the New Visual Angle of Environmental Law,″JournalofChinaUniversityofGeosciences(SocialScienceEdition), No.6(2010), pp.1-6.]
[56] 钱弘道: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兴起与使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第5-6页。[Qian Hongdao,″The Rising and Mission of China School of Rule of Law Practice,″JournalofZhejiangUniversity(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 No.5(2013), pp.5-6.]
[57] 钱弘道: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重大任务》,见钱弘道主编: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第二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1-3页。[Qian Hongdao,″Major Tasks of China School of Rule of Law Practice,″ in Qian Hongdao(ed.),ChinaSchoolofRuleofLawPractice:Vol.2, Beijing: Law Press·China, 2015, pp.1-3.]
[58] 中共中央著作编译局编译: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Central Compilation & Translation Bureau(ed. & trans.),SelectionsofMarxandEngels:Vol.1, Beijing: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 1972.]
[59] 钱弘道: 《中国法治的一块试验田——兼及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宗旨》,见钱弘道主编: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8-17页。[Qian Hongdao,″A Experiential Field of Chinese Rule of Law: Also on the Point of China School of Rule of Law Practice,″ in Qian Hongdao(ed.),ChinaSchoolofRuleofLawPractice:Vol.1, Beijing: Law Press·China, 2014, pp.8-17.]
[60] 武建敏: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哲学基础》,《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第119-134页。[Wu Jianmin,″Practical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 of China School of Rule of Law Practice,″JournalofZhejiangUniversity(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 No.3(2016), pp.119-134.]
[61] [美]汤姆·金斯伯格: 《法治测量中的误区》,严行健编译,《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2期,第43-47页。[T.Ginsberg,″Pitfalls of Measuring the Rule of Law,″ ed. & trans. by Yan Xingjian,Study&Exploration, No.2(2016), pp.43-47.] [62] 姚建宗、侯学宾: 《中国“法治大跃进”批判》,《法律科学》2016年第4期,第16-31页。[Yao Jianzong & Hou Xuebin,″A Critique of Chinese Great Leap Forward in Rule of Law,″ScienceofLaw, No.4(2016), pp.16-31.]
[63] 尹奎杰: 《我国法治评估“地方化”的理论反思》,《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第76-82页。[Yin Kuijie,″Theoretical Reflections on the ′Localization Tendency′ in Evaluation of Rule of Law in China,″JournalofNortheastNormal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 No.6(2016), pp.76-82.]
[64] 尹奎杰: 《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能”与“不能”》,《长白学刊》2014年第2期,第63-66页。[Yin Kuijie,″Evaluation Index System of Rule of Law: Can and Can’t,″ChangbaiJournal, No.2(2014), pp.63-66.]
[65] 郭道晖: 《咬文嚼字:漫议“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见钱弘道主编: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第二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11-15页。[Guo Daohui,″Excessive Wording: Comment on China School of Rule of Law Practice,″ in Qian Hongdao(ed.),ChinaSchoolofRuleofLawPractice:Vol.2, Beijing: Law Press·China, 2015, pp.11-15.]
[66] 钱弘道、郑永流: 《钱弘道、郑永流谈中国法治实践学派》,见钱弘道主编: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第三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年,第341-352页。[Qian Hongdao & Zheng Yongliu,″A Talk about China School of Rule of Law Practice by Qian Hongdao and Zheng Yongliu,″ in Qian Hongdao(ed.),ChinaSchoolofRuleofLawPractice:Vol.3, Beijing: Law Press·China, 2016, pp.341-352.]
[67] Y.Zheng,″A Theory of Legal Matrix,″ArchivesforPhilosophyofLawandSocialPhilosophy, No.1(2016), pp.58-76.
[68] Y.Zheng,″A Practical View of Law: Taking China in Transition as an Illustration,″ArchivesforPhilosophyofLawandSocialPhilosophy, No.2(2009), pp.274-295.
[69] [美]罗纳德·德沃金: 《生命的自主权——堕胎、安乐死与个人自由的论辩》,郭贞伶、陈雅汝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R.Dworkin,Life’sDomain:AnArgumentaboutAbortion,Euthanasia,andIndividualFreedom, trans. by Guo Zhenling & Chen Yaru, Beijing: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Press, 2013.]
Legal Philosophy Researches from the Viewpoint of Practical Philosophy: A Reflective Review
Ye Huicheng
(China-EU School of Law,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0088, China)
Practical philosophy is currently a worldwide mainstream philosophical approach, which has already formed mature understanding, concepts, classifications and research methods. Alth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practical philosophy to China was focused on Marxism in the first place, Chinese scholars are now embarking on the construction of practical philosophy of their own. Legal philosophy has always been a branch of practical philosophy from the beginning, and doing legal philosophy from the vast viewpoint of practical philosophy is a general trend by which legal philosophy in China has been influenced. That is to say, there exists a practical philosophical turn in the Chinese legal philosophy. This article aims at providing a literature review of this turn and meanwhile reflecting upon its deficiencies and pointing out its prospects as well.
Under the influence of practical philosophy, there are four trends in the Chinese academic circles of legal philosophy. The first trend is to put forward some general legal theories, such as ″practical jurisprudence,″ ″practical legal philosophy,″ ″practical view of law,″ and it is clearly declared that these researches are based on practical philosophy and try to make ″Chinese″ contributions to practical philosophy of law to some extent. The second one is to adopt the method of practical philosophy to discuss many specific issues, such as rights, rule of law, legal reasoning, authority and so on, without explicitly describing themselves as practical philosophy. Chen Jinghui and Fan Libo are the two outstanding representative scholars. The third one exists in the field of applied legal philosophy (also called special legal philosophy, as distinguished from general legal philosophy). Those scholars either directly draw on the resources of practical philosophy (such as practical hermeneutics) or theories of general legal philosophy mentioned above (such as practical view of law), or consciously construct theories of applied legal philosophy according to practical philosophy. The last one emerges from the movement of China School of Rule of Law Practice; in contrast to the first three trends, it changes the previous research mode of pure theory and proposes new approaches of practice, experiment and positivism.
Admittedly, these researches have their own deficiencies, and to some extent are still in the primary state of consuming the fruits of foreign theories, showing a lack of originality. However, they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philosophy of law in China: they have broken the old research pattern, changed its temperament, and even given a new life to it. Therefore, at the last part of this article three possible directions in the future are optimistically described: to preserve the great ambition to make Chinese contributions, to strengthen the coherence between theory and practice, and to advocate pluralistic and mutually supporting methods of researches.
practical philosophy and law; practical jurisprudence; practical legal philosophy; practical view of law; China School of Rule of Law Practice; practical philosophical turn in legal philosophy; practical hermeneutics
栏目: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及其理论
10.3785/j.issn.1008-942X.CN33-6000/C.2017.05.033
2017-05-03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项目(2016BSCX29)
叶会成(http://orcid.org/0000-0002-8136-517X),男,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哲学与政治哲学研究。
[本刊网址·在线杂志] http://www.zjujournals.com/soc
[在线优先出版日期] 2017-06-26 [网络连续型出版物号] CN33-6000/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