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博士

2017-07-29 12:46
妇女 2017年6期
关键词:苏某程某韩某

买了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该找谁

陈先生买了孙先生的一套房子,双方很快办理了过户手续。谁知就在陈先生入住不久,下起了大雨,雨水顺着阳台渗进了内墙,墙壁出现了很大裂缝。原来孙先生在出卖房屋之前进行了简单的装修。陈先生要求孙先生对房屋进行维修。孙先生认为房子已经交易完,出现问题应该找开发商,而开发商却说他们与陈先生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陈先生到底应该找谁?

陈先生应该找孙先生对房屋进行维修。《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先生在卖房之前对其进行简单装修,隐瞒了房子的质量问题,给陈先生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房子在保修期内,根据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一法律规定,他也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需要支付利息吗

程某向苏某借款2万元,双方立下借款字据:程某借苏某2万元,期限1年。双方未有其他约定。苏某按期还款时,程某要求其支付利息。那么。苏某需要向程某支付利息吗?

苏某无须向程某支付利息。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苏某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按期偿还欠款,而程某要求其支付利息的请求并未在事先约定中,所以得不到法律支持。

遗产继承可适用于同居关系吗

王某与韩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交活动,在日常生活中,也以夫妻名义从事交际。周围的邻居都以为俩人是夫妻。王某在一次意外中丧生,韩某可以继承王某的遗产吗?

对于此问题要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俩人的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则韩某可以以配偶的身份参与继承。如果被认定为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新《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

新《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1月10日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已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地方性法规,新条例分别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内涵与边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十大特点,即:确立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厘清了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的内涵与边界:分层次强调了全社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普遍义务;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的保障力度;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主体;在部分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权责清单制度,落实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本期法律顾问:

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 王欢

编辑/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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