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的行政监管探究

2017-07-26 14:50周才良
时代青年·视点 2017年5期
关键词:监管措施建筑装饰安全生产

周才良

摘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复杂,政府主管部门应担负起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监督装饰企业提升竞争意识,严格控制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促进建筑装饰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建筑装饰 质量控制 安全生产 监管措施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筑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经形成建筑工程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但在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安全方面依然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监督建筑装饰企业做好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是政府主管部门在建筑装饰施工过程中贯穿于始终的工作。

一、影响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的因素

1.1、影响装饰工程质量的因素

1.1.1、装饰材料。材料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了装饰工程质量。保障材料的理化性能科学的组合,需要确定材料标准,统一配送,从而使装饰物品耐用,使装饰价值保持时间延长,提升建筑物的整体价值。更重要的是要求使用环保材料,严格控制和消除装修主要有害物质。

1.1.2、装饰设计风格。设计师有自己设计的特点和优势,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个性化,人性化的设计风格,能够保证时尚、实用、节约“三合一”。

1.1.3、裝饰施工质量。完成建筑装饰各种设计风格,需要做工精细,经验丰富的施工队伍。装饰企业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严格资格认证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基础。

1.1.4、装饰施工组织管理。建筑装饰企业需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也有相应的管理人员监督执行业务规则,确保装饰施工全过程符合规定的标准。

1.2、影响装饰工程安全的因素

1.2.1、忽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个别装饰投资主体或施工企业不按照相关规定施工,甚至故意逃避安全监督。

1.2.2、装饰施工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进行装饰施工的工人普遍为农民工,由于农民工缺乏专业知识与技能,自身施工安全意识薄弱,且流动性较大。

1.2.3、装饰施工安全规范标准有待规范。装饰施工的方法和操作方式缺乏科学性、安全性及规范性。

1.2.4、施工现场时常出现不安全因素。一些企业或装饰方为追求“美观”,擅自增大上下楼板的荷载量,甚至在多层结构建筑物改动墙体,造成墙体的承载面积减小,荷载加大,产生安全隐患。

1.2.5、选用的装饰材料存在空气污染。个别企业在施工期间,选用不合环保要求的装饰材料(如含有甲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更有甚者选用有形成火灾隐患的装饰材料。

二、建筑装饰市场在影响装饰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2.1、建筑装饰市场秩序较乱,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不规范。由于部分非法经营企业进入建筑装饰市场,造成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互相杀价,业务过程中有存在给予回扣等不当竞争现象,严重影响建筑装饰市场的有序运行。

2.2、控制工程质量安全难度较大。在承接装饰工程项目中大量存在借用资质以及层层转包的现象,导致一些装饰工程项目由无资质或技术力量差的企业承接,施工质量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2.3、装饰企业整体素质不高。装饰行业管理人员接受正规专业训练的人数不多,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甚少。由于管理和技术力量薄弱,对新技术的运用能力较低,控制装饰工程质量安全显得力不从心。

2.4、资源浪费和环保问题突出。建筑装饰工程大量使用天然材料,属于资源消耗性行业。由于施工管理和技术水平低,设计和施工的标准化程度低,使材料等资源的利用率低,造成装饰物的使用成本增高。同时施工现场产生的噪音、粉尘等污染物和工程垃圾较多,对环保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行政监管装饰工程的形式及其内容

3.1、严格对装饰单位的行政许可

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企业申请建筑装饰施工材料需要审核,决定是否对特定建筑装饰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特定行为,是鉴于装饰工程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公共利益的特定事项,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需要赋予建筑装饰主管部门特定权利。

3.1.1、建筑装饰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企业市场准入的依据。市级人民政府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般是赋予建筑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权利。根据住建部第18号令,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建筑装饰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3.1.2、建筑装饰主管部门审批建筑装饰企业市场准入的流程。建筑装饰方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有效和经过年检的,证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市场准入的资格证书,以及相关单位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特别是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等。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办证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法定日内予以受理,并在承诺期内作出书面的建筑装饰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1.3、建筑装饰主管部门审批建筑装饰企业市场准入的简易许可。装饰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由装饰主管部门经审核相关材料,采取建筑装饰工程备案制度。

3.2、强化装饰工程行政检查

3.2.1、确认装饰工程手续是否齐全。包括装饰工程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及监理中标通知书等。

3.2.2、对装饰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包括施工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装饰工程安全管理措施,装饰企业配备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的检测设备。特别注重工程监督人员对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的分别监管,不能只注意工程质量,而忽视不易发现的安全隐患。

3.2.3、对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格、配备及是否到岗,监理单位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放等执行情况等。

3.2.4、查验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在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方面是否符合质量目标。

3.2.5、明确工程施工安全主体责任。要把安全生产监管阵地前移,由事后追究转移到事前监管。对装饰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安全员等进行施工安全业务培训,明确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3.3、严肃对不法装饰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3.3.1、对不法装饰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17号令,第五章第34-38条赋予建筑装饰主管部门对不法装饰企业进行行政处法的权利。

3.3.2、对不法装饰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流程。装饰工程主管部门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初步认定某装饰单位对装饰工程进行不法装饰施工时,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报送具有装饰执法行政权利的机关立案。由承办机构勘验调查取证,依法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和处罚事先告知审批,向不法装饰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通知,同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经过以上程序形成调查终结报告,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的装饰行政处罚案件,则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由装饰主管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3.3、对装饰单位进行行政处罚要彰显社会公平。装饰主管部门对不法装饰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装饰行政处罚同样要把握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在同一性质的违法案件中,根据案件所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差异,在行政处罚的裁量幅度上体现差异。防止在行政处罚时无差异或差异过当等违背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的行政行为。

总之,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控制与监督,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作,通过对装饰单位的市场准入、装饰工程备案、施工现场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段,监督技术设计、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对建筑装饰工程实施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不仅有利于提高建筑装饰工程质量,落实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提高装饰工程管理水平,还能为装饰企业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确保建筑装饰市场依法有序运行,促成这一朝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系驻马店市住宅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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