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 何永旺 曾晓锋 李 桢
我国法医伦理学的研究进展*
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 何永旺 曾晓锋 李 桢
在法医教学、科研和法医学鉴定工作中,往往会涉及活体或尸体的法医学检验程序,这时往往会牵涉到不同身份与地位的被鉴定人员及相关人员,涉及大量的医学伦理学问题。随着法医学鉴定工作的广泛开展,目前我国法医伦理学不断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该文结合国内外相关文献,就我国法医伦理学的研究情况作一综述,旨在探讨法医工作、科研和教学中的相关问题和道德规范,为法医学实践提供医学伦理学应用的理论依据和指导。
法医实践 法医伦理学 研究综述
在法医教学、科研和法医学鉴定工作中,往往会涉及活体或尸体的法医学检验程序,这时往往会牵涉到不同身份与地位的被鉴定人员及相关人员,涉及大量的医学伦理学问题。如果伦理学问题处理不好,容易发生不必要的鉴定纠纷[1]。目前我国法医伦理学不断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已有许多学者对法医学鉴定中所涉及的法医伦理学问题进行了探讨[2-7]。本文对我国法医伦理学相关研究状况进行综述,并结合法医教学、科研和鉴定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和道德规范进行探讨。
在当前的法医实践中,司法鉴定人员不可避免地要和当事人及其家属、办案人员、医护人员乃至社会各界打交道,所以能否保证司法鉴定的顺利进行,能否保证司法鉴定的公平公正,法医工作者的基本素质、工作态度和道德品行往往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8-13]。王慧鹏等认为,医学伦理学是检验法医工作是否合格的标准条件[14]。汤家全等[15]发现,尊重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以及隐私权、遗体权保护等在法医学实践中较为常见,作为一名法医工作者必须转变法医工作的思维方式,将伦理学原则应用到法医学实践中去,并以此来减少群众投诉、信访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最终提高广大群众的满意度。与此同时,法医工作者还应该以科技创新的方式来解决法医学中的伦理学问题。
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普遍影响,多数被鉴定人的家属们都反对自己的亲人接受尸体解剖,即通过尸体解剖来查明死亡原因或判定死亡性质,而尸体解剖又往往是案件侦破的关键。针对两者的冲突,目前出现了一种新的技术——计算机虚拟解剖技术,这很好地解决了法医实践中的伦理学问题[16]。周洋等认为,法医工作者应加强伦理学知识的学习,包括科学的、人道的、先进的和高尚的伦理道德学习[5]。
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医学工作者,他应该尽可能地了解国内、国际伦理学法规及原则,针对不同的特殊人群开展鉴定工作的技巧交流,帮助相关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在心情放松和相互信任的情况下开展鉴定工作,以此来提高鉴定质量,服务于社会。余荣军等[9]认为,法医工作者应该尊重被鉴定人的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和隐私权;在涉及隐私问题上,鉴定人应该为案件的当事人绝对保密。此外,在尸检操作中还应特别注意伦理学道德, 从而体现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人文关怀。
法医工作者要重视并学习法律,提倡人文关怀,在实践活动中尊重人类的伦理规范,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司法鉴定工作和法律建设需要。周脉更[17]指出,在法医实践中,法医工作者首先要自觉践行医学伦理规范,用医学伦理的基本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也就是要经常反思自己的言行。其次是将医学伦理的基本要求贯穿于法医实践中的各个方面,学会从医学伦理的立场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再次,要用伦理学的观点来分析案例并总结经验,增强和提高伦理学的实践能力。
汤家全等[18]认为,法医工作者必须了解所在工作地区的丧葬习俗,否则会在法医鉴定工作的过程中因引起群众的不满而引起群体性事件,甚至会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对吸毒人群和艾滋病人群进行法医鉴定时,要充分考虑到这不仅是一个医学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面对该类群体时必须采取谨慎处理的态度[19]。
在进行室外现场尸体检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不要将尸体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这是对死者及其家属的基本尊重,也是医学伦理学的基本要求[20]。法医在解剖尸体时应当严肃认真细致,不可谈笑风生。尸体解剖检验过程中不可就某一现象轻易发表尚不成熟的意见,尤其忌讳边解剖边向死者家属或见证人解释有关问题。在就尸体检验鉴定书相关事项向家属做通报及解释过程中,应注意和死者家属的“地位平等”问题,理解并尊重死者家属的情绪,注重把握死者家属所关心的重点和问题。对于一时难以解答的问题,切忌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进行回答;对于需要进一步检验或调查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告知”死者家属。
法医工作者还应当注意在掌握死者大量的隐私时,对于死者隐私问题应当大力加以保护,注意不可随意泄露[21]。当法医学尸体解剖与伦理学发生冲突时,我们既要树立正确的伦理观,也要保证尸体解剖的真实、客观,寻求两者之间合理的平衡,共同促进诉讼与和谐问题的解决[22-25]。
总之,法医学司法实践中会涉及到一系列的医学伦理学问题,需要我们加以关注、研究和探讨。同时要注意因伦理学问题所引发的鉴定纠纷和案件投诉。准确、全面地理解法医司法实践中的伦理学问题,往往可以提高鉴定工作的业务质量,使法医学鉴定工作更加公平公正、科学严谨[26]。
法医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并结合伦理学的教育方法,是培养和把握高标准、高素质、一专多能和全面发展的法医学人才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法医工作者开展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伦理知识培训,可以启迪和锻炼他们在道德上的认识、选择以及实践能力,进而提高道德素养,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促进法医学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在法医教学中贯彻落实伦理意识、培养学生伦理道德及规范学生言行举止,是今后法医人才培养的必然趋势,也是法医实践的迫切需要。
现代教育往往注重传授科学知识,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而忽视了对学生讲授人文知识和引导学生对社会问题的思考,导致学生只重视专业方面的学习,轻视其他人文学科知识的补充,缺乏对伦理问题做出理性的思考,造成伦理观念的缺失。法医学作为医学与法学、刑侦等其他学科的交叉学科,具有和其他医学门类不同的人文特点,因此在法医学课堂中加强学生伦理教育具有独特的意义。
有学者提出,在法医学课程教学中应提高专业学生的伦理学素养,引导学生树立求真务实的作风,必须注意防止急功近利的浮躁情绪。这样不仅可以使法医专业学生具备一定的伦理学基础知识,也为伦理学在法医学中的应用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最终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27]。佟晓露等[28]认为,法医学教育应充分发挥自身学科优势,切实有效地开展生命伦理观的教育。鼓励学生在关注生命伦理学的过程中, 学会运用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理来指导今后即将面临的法医工作,真正成为“为生者权,为死者言”的中坚力量。陶林等[27]认为,教师可以在课堂上讲授一些因科技发展而造成伦理冲突的问题,带动学生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从而引起学生对伦理学的关注和思考。
法医工作环境恶劣,条件艰苦,必须让学生养成勇于吃苦、克服困难、不断探寻的良好习惯。作为法医教育工作者,其肩负着培养高标准、高素质、一专多能和全面发展的法医学人才的重任,其言行举止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学生的一生。老师怎么操作,怎么与家属沟通,怎么为人处世,学生们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当其走上工作岗位以后,就会模仿老师的言行举止去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学生操作是否规范,言行举止是否得体就取决于“老师怎样教,怎么做表率”。因此,在法医教学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医解剖示范教学中,老师必须规范自己的操作规范,对自己的言行举止负责。此外,教师要必须用专业术语进行法医检验中的客观描述,不得出现污秽语言与文字;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操作,不得有所遗漏,更不能敷衍了事,马马虎虎。
为了规范法医专业学生的法医尸体检验操作,带教老师应该从最基本的尸体检验程序和操作方法开始教学,如怎么持握解剖刀,怎么进行缝合,怎么进行各个内脏器官的检查等。以上种种,不仅是法医教学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法医伦理科学的基本要求。此外,在法医教学实践中还会涉及很多案例,而且经典案例教学的效果往往比理论讲授要好得多,但这样做有时也会因为教学需要而暴露他人的隐私甚至泄露个人秘密。因此,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对案例中的真实人员和发生地点进行“隐姓埋名”的处理,用“姓氏加某”以及“地点加某”的方式进行表述,如张某、某街道、某酒店、某村等,尽量不要透露真实的地点和人物详情,只要能表明案件情况即可。对照片的敏感部位必须加马赛克遮挡或者直接去掉,也可以仅仅选择几张代表性的照片进行教学。为了规范学生的操作,应尽量选取一些规范的照片进行教学,尽量不要使用那些因操作不规范而留下痕迹的照片,或者干脆将其作为反面例子进行教学,并告诫学生引以为戒。总之,应尊重死者及其家属的隐私权,依法保守被鉴定者的秘密。
法医学科研工作可以提高研究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也可以培养科研作风和敬业精神。在法医学研究中,研究人员不仅要学习专业知识,掌握和了解法医学的动态和前沿研究,更重要的是掌握科学研究方法,以及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因此,法医科学研究工作在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9]。
纵观国内现状,大多法医技术人员接受系统规范化培训的机会较少,各类法医伦理的继续教育更不普遍,特别是基层法医人员,几乎无法及时获得最新的伦理学法规培训[30-32]。此外,医学伦理学的教育思想在我国还远不够深入,大多法医工作者也只是在校期间才有所接触,多数学校只是将医学伦理学作为一门选修课程提供学员任意选择,有的人甚至从未接触过或听说过。
在法医科研工作中,大多数法医人员其实也没有真正接触过该类的伦理学知识,导致他们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不符合伦理的事件产生漠视的态度,使得那些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也无法得到保护[33]。此外,目前我国大部分法医科研人员因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伦理知识培训,存在对医学伦理知识掌握不足的情况,导致对伦理问题认识不够、思考不够深入。部分研究人员伦理意识淡薄,往往不能自觉重视项目方案中对研究对象权益、安全、健康或利益的保障,甚至在科研项目立项后任意改动项目方案,不严格执行原定研究流程,不及时向伦理审查委员会重新申请报批,这些行为不仅损害研究对象的权益和安全,也影响了科研项目的成果和质量[34]。有的研究者[35]认为,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学科的发展和法医实践的指导,利用未知名尸体、解剖提取的病理检材或者死者的资料做研究,不会造成伤害,不需要伦理审查,也不需要告知死者家属。但汤家全[20]却认为凡是违背伦理学原则的科学研究,就算有所收获也不应该被业内或社会认可。
费舟等[36]认为,研究人员是法医学科研、教学和工作的骨干力量,在进行科学研究和业务素质培养时,更应注重其道德培养与心理素质教育。沈铭贤[37]也认为,科学研究与伦理道德密不可分,科研促进了伦理的变革,使伦理更好地适应科学和时代的需要;与此同时,伦理道德能够很好地规范和引导科学研究,使其更好地为人类创造福利。李军纪等[38]指出,在科学研究中,应加强科学道德情感的培养,包括关爱实验动物、尊重受试者人权、尊敬科研同行等基本内容。姜宝娜等[39]认为,要坚决抵制并揭露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张莉莉等人建议通过各种途径开展科研伦理教育与培训,使科研人员能够获得准确、全面的伦理知识,提高伦理意识[40]。程海霞指出,为了更好地规范科研人员的行为,保证科研能更加科学地开展,我们必须加大对伦理学知识的普及,最大程度地保护每一个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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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基金项目(编号:81560303;81660310);云南省科技厅—昆明医科大学应用基础研究联合专项(编号:2016 FB129);云南省重大传染病疫苗研发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项目基金(编号:KF 2015-01);昆明医科大学毒品滥用.法医病理学科技创新团队(CXTD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