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悦
摘 要:在我国的侵权法的理论当中,惩罚性赔偿一直存在着较多的争议,现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界限还是很清晰的,无论在私法责任还是公法责任当中惩罚性的赔偿并没有将补偿性赔偿的合理性予以否定,本文针对其适用的范围展开讨论,尽可能的权衡这一法则的实际应用范围和施展的力度。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适用范围;扩大研究
近年来,惩罚性赔偿制度受到的关注越来越多,这一法律制度的首次应用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当中,后续的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条文中都有惩罚性赔偿的涉猎,这一制度是從国外引入的,因此在使用上有着一定的限制,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需求,这一制度到了扩大应用的时候。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的意义
自从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型经济的建设以来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改变,商品的交易逐渐的增多,我国的商业化已经成熟,但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越来越多的矛盾已经被激发,补偿性赔偿的应用已经无法适应现今社会当中的纠纷,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在此基础之上得以确立。
结合侵权责任法来探究惩罚性赔偿的意义,我国的立法机关在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存在,这和近些年经常发生的食品安全有着绝大的关系,例如曾经甚嚣尘上且闹得沸沸扬扬的三鹿奶粉等大型侵权案件的爆发加快了侵权责任法的修订。在这类的案件当中,产品的生产者全然不顾人民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进行了更多的侵权行为,伤及他人的利益,及时的惩罚性赔偿可以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此类事件的发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可以彰显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样的方式对受害者的损失弥补较为有效,对相关的企业的行为可以起到规范性的作用,在相关的案件当中,生产者甚至认为补偿性的赔偿可以让自己有利可图,进而对人们的生命安全愈发的不重视,不断的侵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生产者的经济负担,在无形的压力中生产者的态度和责任意识能够得到加强,起到了震慑的作用。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面临的争议
(一)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的划分
法律的责任一共划为公法和私法责任两种,公法责任之中主要的就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在公法责任之中,公法责任的功能就是惩罚违法犯罪等活动,维护着社会的治安,保障着人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私法责任实质上就是民事责任,这一责任的功能就是对经济利益和人身等利益损害的相关人员做出救济和适当的补偿。而惩罚性补偿的作用不仅可以做出相关的民事责任的赔偿,还可以在一定的基础上惩罚违法等行为,惩罚性的补偿具有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两种,在一定程度上是很好局别划分的,但是相关的学者仍旧据此发出疑问,这一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争议,国外的某些法官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存在完全否定了侵权法中的补偿性惩罚的功能的完整性[2]。
在我国,公法责任当中的刑事犯罪的管理这一部分并没有得到全面的惩戒,预防的功能相对的薄弱,一些犯罪人员甚至能够通过法律中潜存的漏洞逃避法律的严惩,在不法行为的划定中存在着许多的不合理,并非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都是在刑事责任范围之内的,侵权法和刑法的划分应该明确,对于中间的游离不法的行为应该实施惩罚性补偿的惩罚。行政责任当中存在着诸如责任不清和办事效率缓慢等问题,因此应该尽量的减少公法责任的适用性,适当的加入惩罚性的补偿行为可以更好的惩罚违法的人员,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侵权法和刑事法之间的空缺,只要是违法犯罪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
(二)对民事责任的作用
在民事责任当中,最主要的就是民事责任的补偿性作用,这样可以弥补受害者所受到的伤害,但是对于侵权责任而言,相应的补偿始终是有限的,在民事责任当中难以实现同质的补偿,现代社会应用到惩罚性补偿可以划定惩罚的范围,不会对民事责任造成不利的影响。
三、扩大惩罚性赔偿范围的原因
(一)完整的赔偿
在侵权责任法当中,被侵权人的补偿问题时常的得不到充分的解决。平等主义是现代社会中人的基本追求,人们认为在价值上大家都是平等的,当人们遭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时道德上就遭受了侵害,惩罚性赔偿可以赔偿道德受到的损害,在人员伤亡当中还存在着事后的赔偿和纠纷,惩罚性赔偿可以完整的估算出应该赔偿受害者的费用,良好的制裁功能可以施展在赔偿的各个阶段,使得赔偿具有了完整性[3]。
(二)实现违法的预防功能
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当中最主要的就是可以对人们起到震慑的作用,当侵权行为被严重制裁之后就可以警示社会中潜存的违法行为,对公众起到震慑的作用,这一制度的实施还可以调节社会中的功能,例如矫正社会滥用职权等行为。
四、扩大范围的建议
在惩罚性赔偿中可以适当的扩大主观条件,就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侵权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将案件中的主观条件加以确定可以全面的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弱势群体。惩罚性赔偿中的金额需要严密的计算,其中具体的案件需要具体的分析,应用计算的方法将金额全数计算出来,这样可以明确惩罚的力度。还可以通过地方性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加以扩大,同时我国也应该修改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建设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条款,以实现这一制度的更好的实施。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律体系仍旧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面对这种从国外引进的惩罚性法律措施应用的仍旧不够全面,适当的扩大惩罚性赔偿的制度适用的范围可以加强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为我国法律的威严性提供支持,全面的促进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侵权责任法和其他适用性法律的惩罚力度也会随之得到适应性的调整。
参考文献:
[1]白江.我国应扩大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范围[J].清华法学,2015(03):111-134.
[2]秦双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责任法体系中的适用范围[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4.
[3]贺国萃.惩罚性赔偿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N].哈尔滨学院学报,2016(03):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