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怡欣
摘 要:商学院的经济法教学与传统法学院校的经济法教学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本文以商学院经济法课程教学的特殊性为切入点,分析其教学课程体系的改革与建设,以促进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经济法课程质量的提高。
关键词: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应用型人才培养
一、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与传统法学院经济法课程的区别
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的经济法课程与传统法学院校的经济法课程有很大的区别。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各类课程一直在修改、完善之中。经济法课程作为一门必修课程已开设多年。作为一名毕业于传统法学院校的毕业生,通过多年来在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从事经济法教学工作,笔者深刻感受到了其特殊性。
首先,两种不同的经济法课程在教学内容上存在较大差异。传统法学院校的经济法课程通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体系,其主要涉及的是政府管理市场经济之法,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之法。而商学院一般对经济法会作广义解释。
其次,两种不同的经济法课程在教学目的上有所区别。对于传统法学院校而言,经济法一般作为核心课程讲授。随着市场经济状况日趋复杂,经济法课程往往会通过分析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对经济立法的得失进行剖析,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分析法律规范。而在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经济法课程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学生对经济理论的实际应用能力,教学目的主要是帮助学生掌握法律规范。
二、电机学院商学院经济法教学模式下的不足之处
电机学院商学院当前的经济法教学方式基本满足了商学院的教学需要。教学模式的选择以学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为基础,就商学院的学生而言,一方面法学素养较为欠缺,因此课程内容难度不宜过高,在学习经济法的过程中还需要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另一方面是学生课程内容上的限制,因此要使学习内容对学生未来的工作和生活有实际帮助。目前商学院的经济法教学基本以此为着眼点,但是仍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目前的经济法教学缺乏权威的教材作为指导。如上文所述,由于商学院的经济法教学与传统法学院的经济法教学存在较大的区别,所以两者在教材选择上也会有较大的差异。法学院的经济法教材一般由法学院的教师编写,而商学院的经济法教材一般由商学院的教师编写。而目前商学院所选用的教材,虽然在内容上能够与商学院的实际需要相对应,但却缺乏权威性。
其次,目前商学院经济法课程内容较多,而课时较少。经济法课时一般为32课时,去掉放假、期末考试以及绪论,实际的经济法课时只有26课时。而在现有的商学院经济法教学体系中,《公司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内容十分复杂,往往都需要4~6课时,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内容所占的课时十分紧张。在传统的法学院中,每一部法律都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分析讨论,但是经济法在商学院中只是一门基础课,因此不可能有充足的时间完全讲述上述课程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对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处理有两种思路:一种是择重点法律课程进行细讲,宁缺毋滥;另一种是每门课都简要介绍,这样能够把握课程进度,但却无法让学生深入了解。实际上,由于商学院学生不具有法学基础,如果加快课程进度,反而会因为学生不理解而反复重复教学内容,耽误上课进度。
三、商学院经济法教学体系的完善与补充
商学院课程改革源于日常教学实践的积累。教材内容的缺失、课时的缺乏以及学生缺乏法律素养都为经济法教学带来了困难,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构成了教学改革的主线思路。
一方面,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以具体法条为主。在立法过程中,一部法律的出台往往经过了许多专家的反复审议,不仅是内容,还包括表述,其主旨在于保障规则能够被普通人所理解。现有的商学院经济法教材都以法条为基础,可以说法条是每本经济法教材的基础内容,其既具有权威性,也通俗易懂。当然法条并不能直接作为授课内容。为了保障法律的庄严性,很多现行法律都缺乏条理,实际上备课的过程是一个进一步将法条简化并使之体系化的过程。
另一方面,应开设公选课程对经济法课程进行补充。经济法课程本身受到課时限制,如果每门法律都进行浅显的论述,显然难以让学生有所收获,因此目前采用的方式是分层次讲解。如《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较为重要的法律一般必讲,其他实用性不强的法律,则可以根据课时进度安排,在下学期安排市场经济法律基础进行补充。
参考文献:
[1]唐波.新编金融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吴弘.华东金融法制评论(第2卷)[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