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问题

2017-07-23 05:21杨博文杜孟钊卢俞诺周子潇
世界家苑 2017年4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

杨博文 杜孟钊 卢俞诺 周子潇

摘要:现当代世界已进入信息化大数据时代,而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相对于其他西方国家立法相对薄弱,笔者就自己所学和所看以及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对此方面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的界定和保护范围、我国立法现状、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不足、保护个人信息的建议等方面谈谈自己观点。

关键词: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保护

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互联网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之中,其给人们带来了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令人们困扰的问题。其中个人信息被盗用和滥用的情形是最为普遍的情形之一。本篇文章从个人信息的界定与保护范围、我国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现状及侵犯个人信息的责任认定、保护个人信息的建议等方面来表述笔者对现当代个人信息被侵犯的一些理解,并对增强保护个人信息意识提出一些个人观点。

一、个人信息的界定与保护

根据欧盟1995年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95/46号指令第2(a)条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任何与某一“特定的人”或者“某一可以被特定的人”相联系的信息。个人信息通常被定义为与自然人信息相关、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具体识别的任何信息。个人信息是信息主体的组成要素,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障主体的信息自决和人格自由发展、对于维护其尊严和自我认同具有重要意义。个人信息权主要是指对个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决定。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包括个人对信息被收集、利用等知情权以及自己利用或者授权他人利用的决定权等内容。即便对于公开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也应当有一定的控制权。

二、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散落在宪法、民法、刑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部门法律以及信息产业的行业立法规定中。总体来说,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现状是:第一,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个人信息权利被侵害已成为社会公害。第二,没有单独的、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第三,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一般依赖其他法律部门有关人格权、隐私权的零星条款。第四,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侧重公法上的惩罚,忽视私法上的补偿救济。

三、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的不足

虽然我国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做了许多立法的相关规定,但散乱于各个部门法之中,面对个人信息被侵犯和滥用情形还是存在诸多问题,有待改进和完善。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有法律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部分,总体上看,法律规定比较零散、无体系,保护范围狭窄,并且缺乏统一的执行机制和机构。主要在民刑两个领域体现最为明显,笔者将从这两个领域评述。

(一)民法领域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主要是个人隐私信息,但在隐私保护方面,也仅仅只是提供了有限的、间接的隐私保护。与国外相比,远未达到提供有效保护的程度,且主要表现为当个人隐私信息受到违法行为侵害时的一种事后救济机制。而在个人信息的获得、收集、持有、使用、营销等环节,都还没有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责任主体的担责范围仅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目前通过信息网络收集大量个人信息并非法用于商业用途的案件逐步增多的情况下,建立一套完善的民事补偿机制,非常有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

(二)刑法领域

第一,刑法条文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过于散乱,在现行《刑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文屈指可数,且在《刑法修正案(七)》通过之前,我国并没有个人信息保護的直接条款。其他的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条款也并不统一在一个章节,而是分散在各个不同的类罪名里面。第二,刑法条文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缺乏前置法律,刑法作为法制建设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不可抗拒的威慑。只有当其他现行法律法规对超出法律以外的行为不能调整的时候,才可将其定义为“犯罪”,适用刑法处罚。第三,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方式较为单一,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的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的行为方式是“出售”、“提供”、“窃取”、“非法获取”,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可能不仅仅是这些行为方式。需要刑法做出适应时代发展的行为方式约束来尽量抑制犯罪的发生。

四、保护个人信息的建议

面对我国现当代个人信息被侵犯的猖獗现状,公民如何保护个人重要信息显得尤为重要。现在的互联网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各类购物平台、社交平台使人们的生活日益丰富,可能在无意识之间,你的个人信息就通过互联网泄露了出去。笔者以自身经历提出一些相关建议:第一,钓鱼网站要当心,切勿贪图便宜。很多人网上购物时,会遭遇钓鱼网站,最后导致财产遭受损失。第二,社交平台不聊私,在微博、微信群和贴吧等公开网络社交场合,切忌提及个人私人信息,因为你在和朋友互动的时候也被其他人看在眼里。第三,晒照一定要分组,晒照已经成为一种潮流,殊不知可能包含个人信息的照片也在网上公开了。第四,网上调查需谨慎,大多数人的调查问卷都不要详细的个人信息,避免参加需要使用个人详细信息的活动调查。

结束语

个人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具有极高的价值。在现当代信息化时代保护个人信息显得极其重要。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成熟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只是散见于宪法、刑法和民法等立法中,并没有制定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单行法。除此之外,目前的立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也极其有限。为此,应当加速完善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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