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
目前,“隔代探望权”引发的纠纷不时见诸报端。一方面,法律对“隔代探望”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在中国传统伦理中,孙辈承载的甚至是整个家族的未来和希望,这种“隔代探望”的情感需求关乎人伦。这种情与法的冲突,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审判难点。
近日,上海市黃浦区法院对一起特殊的探望权纠纷作出判决,支持失独老人的探望权,每月可探望外孙两次,每次半天。
探望外孙遭前女婿拒绝
去年6月,老周夫妇经历了人生中最为悲痛的白发人送黑发人,独生女儿毫无征兆突然猝死。而就在事发前半个月,女儿刚与结婚不到两年的丈夫离婚,外孙小军出生还不满100天。接连的变故让两位老人一度陷入绝望。料理完女儿的后事,老周夫妇把生活的希望寄托到了外孙小军身上。
在女儿与前女婿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军的抚养权归女儿所有,但女儿出事后,前女婿和亲家提出让他们抚养照顾小军,老周夫妇觉得这也并没有什么不妥,便同意将小军送到前女婿处。但让老周夫妇没有想到的是,此后当他们前往前女婿住处看望小军时,却遭到了前女婿和亲家的阻拦,两家人还为此发生争执,甚至引发肢体冲突。
为此,老周夫妇多次与前女婿和亲家进行协商,希望能探望,但都遭到了拒绝。
要求行使“隔代探望权”
协商未果后,想念外孙心切的老周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想通过诉讼的方式确认自己享有“隔代探望权”。在诉状中,老周夫妇提出,希望每周都探望一次外孙,具体方式为周五晚上将小军接来与自己居住,周日傍晚再将其送回前女婿的住处。
庭审中,老周表示,作为孩子的长辈,探望是权利也是义务,况且外孙是自己唯一的精神寄托,保护“隔代探望权”,不仅有利于孩子的健康人格,也能消除老人的孤独感。
而陈先生则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外祖父、外祖母有探视权。陈先生还指出,妻子去世前两个家庭之间的矛盾就很深,妻子去世后,自己最初是同意两位老人探望外孙的,但探望过程中经常发生矛盾,在此情况下,继续让两位老人探望孩子并不合适。对此,老周夫妇表示,两家人此前确实有过矛盾,但希望从有利于孩子角度出发,化解两家人之间的矛盾。
终审:每月可探望两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婚姻法中仅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法律并没有禁止近亲属行使探望的权利。本案中,老周夫妇的唯一女儿已去世,对两位老人的身体及心理造成重大伤害,使其成为“失独”老人。老周夫妇是小军的外祖父母,彼此之间有血缘上的联系。探望第三代不仅能使“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籍,抚平失去亲人的心理创伤,也能将小军因失去母爱关怀而受到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有利于孩子良好人格的培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据此,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小军的年龄及生活状况等因素,确定老周夫妇可在每月隔周的周六上午至小军的住处进行探望,陈先生应予以协助。同时,法院指出,探望过程中,老周夫妇与陈先生应相互协商,避免发生矛盾影响小军的正常生活及健康成长。
一审宣判后,老周夫妇提出上诉,对探望次数和方式提出异议,二审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道德义务不等于法律义务
当下,离婚率剧增,家庭变故比例大幅增多,可以说这是一个家庭核心结构变迁加快的时代,相似事件已经并不少见。
在司法实践中,像老周一样诉上法庭的情况也逐步增多,但不同判的现象屡有出现。
数年前,江西抚州市南丰县法院也审理过一起隔代探望的案例:男子艾某与妻子彭某离婚后,艾某的父母经常去探望由女方抚养的孙子。后女方将孩子接到县里上幼儿园,艾老夫妇仍然经常去探视,有时未通知彭某就将孙子接回家。孩子的母亲感到不满,要求幼儿园除自己以外,不允许其他人探视孩子。艾老夫妇见不到孙子,情绪激动之下与彭某发生争吵,彭某一纸诉状将原公婆诉上法庭。南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支持了彭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艾老夫妇今后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探视原告之子。
目前,涉及隔代探视权的案件类型有三类: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提起诉讼,诉请抚养孩子的一方保障隔代探视权;二是抚养孩子的一方诉请中止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视权,主要理由是隔代探视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三是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藏匿孩子,侵犯未抚养孩子一方父母的探视权。
那么,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到底应该如何进行判决呢?如果判决“隔代探望”成立的话,没有法律的现实依据;如果判决“隔代探望”不成立的话,又会伤害老人的心。祖父母能否对孙子女进行探望,仍在法院的概念判断之下。也就是说,理解不同,作出的判决可能迥然不同。法律应以社会公德与子女权利最大化作为正当性依据,适应这个时代的特点,逐步完善探望权主体。
生活中,可能有一万种“幸福感”,但血脉联系、互谅互敬带来的欣然,肯定是最永恒的幸福感之一。用法律、道德审视自己的诉求,从内心的最柔软处出发,相信每一个家庭都能越过泥泞与争执。
(责编:孙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