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妍
摘 要:房产的原档案是对不动产进行管理的关键依据,而在我国开展不动产方面工作改革的时候,将原本统一的管理工作拆分成了几个部分,所以也就带来了房产原档案方面的归属的问题,在这过程中将房产原档案保留在原管理部门不但节约了档案转移的管理成本,也能更方便对于房产原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本文就不动产管理实施统一登记大环境下原房产相应的档案归属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不动产;档案;原房产
在最近的十几年间我国房地行业有了较大发展,进而也就使得房产相关的市场交易变得更加的频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为了能进一步的稳定房产交易市场,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众多相关问题之中,不动产在发生产权变更情况下原房产相应档案的归属问题尤为受到人们关注,这也和各个部门管理工作的开展有着紧密的联系,而就目前的情况分析来看,将原房产的相关档案保存在原房产档案的管理部门更符合科学性。
1 原房产档案相关保存问题分析
在我国法律建设不断的完善的情况下,使我国目前的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也更加的有效,尤其是在不动产方面的相应法律条文越发的健全,从而也就大大的提升了不动产的管理效果,并且在现阶段对于不动产方面的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也在有序的展开,而在改革过程之中对于过去不动产变更交易工作、确认不动产产权工作、不动产登记工作一体化的模式进行了变革,将这几项工作按照其職能特点分别的划分到了不同的部门之中,这项措施在有效的提升了不动产在其管理方面效果的同时,也带来原房产管理档案在其归属方面的问题。虽然将不动产管理工作分别的划分到了不同的部门之中,但这些部门在履行职能、处理工作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的会使用到原房产档案,可以说在很多工作环节中原房产档案是有关部门正常开展工作的基础,比如其中的房屋的市场交易、不动产方面的产权管理、不动产方面的产权登记工作都需要原房产档案作为基础,另外由于种种原因在现阶段对房屋的原档案的具体归属问题还有详细的解决方案,这也就导致了房产原档案在其归属方面的争论,在对房产原档案相关归属问题进行探索的过程也有人曾提出了将房产原档案进行拆分保存的方案,但是房产的原档案之中往往含有较为复杂的信息,并且这些信息之间存在着较多的联系性,如果对档案进行了拆分那么就会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档案的完整性,另外还有一部分的档案由于时间相对的比较久远所以也就在实施档案分开管理的时候也会存在较大的难度。显而易见,拆分原历史档案,将交易资料与登记资料分别交予两个部门进行管理是不可取的。那么,在原档案的归属上就存在着房产档案由原部门留存管理与移交不动产部门两种方案可供选择。笔者认为,将原房产档案由原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做法更为科学合理。
2 将原房产档案保留到原档案部门的科学分析
2.1 原房产档案留存在原档案管理部门更便于管理
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与登记是行政部门保障当事人所主张权利在不同阶段的体现,在因交易而使得不动产权利发生变化中,二者更是具有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因此,在过去实行交易登记一体化,不但是为了工作的顺畅,更是为了方便群众,同时保障房产档案资料的完整。面对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逐步开展的大环境,在保障工作顺利开展中如何实现便民、利民是我们需要着重考虑的。在房屋的登记中,绝大多数都是因交易而产生的权属变动,从而将变动后的权属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在交易、确权与登记分两个部门管理后,如果房产管理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实现内部的工作衔接与资料的传递、共享,将会出现群众先跑交易管理部门再跑登记管理部门的局面。因此,房产管理部门在掌握着原房产交易与产权档案资料的前提下,通过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核,并在原房产档案共用的基础上,以房屋交易和产权告知书的形式将产权归属信息内部直接传递给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将极大地方便群众,免去群众房产管理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两头跑的麻烦。因此,将原房产档案留存在原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做法更有利于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实现便民与利民。
2.2 原房产档案留存在原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更符合实际需要
从目前来看,全国各地对原房产档案的归属问题并没有统一的做法。如果从基于房屋交易、确权与不动产登记相衔接的工作模式考虑,应该从是否有利于各部门职责的实现、是否有利于工作的衔接、是否有利于工作长远开展三方面进行考量,去论证原房产档案如何归属更为科学。将原房产档案留存原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是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产管理部门实现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职责的重要保障。房屋交易、产权档案是交易的真实记录,是房地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而房产历史档案往往具有不可拆分的特点,因此,将原房产档案继续留存于原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是房产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与文件要求的需要。将原房产档案移交至不动产登记部门缺少有力的文件依据,甚至还与现行的文件精神相冲突。不动产登记部门的重要职责是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形成的资料往往具有特定时间性,是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开始而逐渐积累形成的。将原房屋交易、确权与登记一体化下的房产档案留存于原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并不违反相应的文件要求,也不影响不动产登记部门职责的实现,而将原房产档案移交至不动产登记部门显然不利于房产管理部门行使对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的职责。
3 结束语
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在房屋交易、确权与登记一体化背景下形成的房产档案往往难以将其中的交易与登记资料拆分,对于这些档案归属的相关文件中也没有较明确的执行细则与标准,这势必将会带来原房产档案的归属问题。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原房产档案的归属应该从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行考虑,需要在保证各部门能各司其职的基础上,通过顺畅的内部衔接,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从房屋交易、产权管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长远发展进行慎重考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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