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正东
摘要: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审计监督的作用更加凸显,但审计整改难的问题制约着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文章从分析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改进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措施和建议,以期能推动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关键词:国有企业 审计整改 改进建议
计整改是指被审计对象针对审计处理意见或审计建议,对其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过程。长期以来,国家相关法规未对审计整改有明确的规定;直到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才明确提出“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要求采取措施“健全整改责任制、加强整改督促检查、严肃整改问责”。而关于内部审计整改的内容仅在2014年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出现,相比审计署历次(1989年、1995年、2003年)发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该部分新增内容是一个亮点。这些表明最近几年国家已认识到审计整改的重要性,将审计整改摆在了重要位置。但对国有企业来说,在“后审计风暴时代”以及实行审计全覆盖要求新常态下,要加强审计整改,解决屡审屡犯现象,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还任重道远。
一、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范,审计整改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2006年修订的《审计法》指出“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2010年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2014年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督促被审计对象根据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但正式规定历时三年多仍未发布。对于被审计单位应如何执行审计整改,拒不执行应受到何种处分,哪些内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如何申请,内部审计机构应如何督促被审计对象进行整改等,并没有具体规定。审计整改规范缺失容易导致被审计对象审计整改执行不力,而审计整改检查也难以落实到位,使审计整改效果大打折扣。
(二)对审计整改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审计、轻整改现象
一方面,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内审人员配备不足,审计任务繁重,每年要完成计划的审计项目已属不易,不愿花费大量精力去督促检查审计整改;且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审计整改是被审计单位的事,与内审机构无关,故审计业绩考核主要是以审计发现问题的多少来衡量,未考虑审计整改因素,导致审计整改检查报告大多只是根据被审计单位报送的整改报告整理而成,较少去调查核实。另一方面,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查出问题、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审计工作即告结束,而未意识到审计整改是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的有力抓手,导致审计整改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只是敷衍了事。特别是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继任者多认为审计是对前任的责任界定,抱着“新官不理旧事”的态度,消极应对审计整改。
(三)审计整改的合力未有效形成,難以推动审计整改彻底
国有企业审计整改普遍是由内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内审机构缺乏有效手段或方法来推动审计整改。如,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问题需要人力资源部门来协调解决,预算不足需要财务部门来协调解决,违法违规问题需要纪检监察部门来协调解决。在缺少相关部门参与或配合情况下,未形成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内审机构未有有效的制约措施或解决方法来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对待审计整改,使之整彻底、整到位。
(四)审计整改的效果难以量化,不利于督促审计整改
国家未有审计整改的指导意见,审计整改效果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缺乏量化指标,被审计单位对待审计整改就会采取不同的执行标准,有选择性整改,避实就虚、玩文字游戏应对,特别是对那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审计建议。如,对同一违规问题,既可以采取行政处罚,也可以采取行政处分,还可以采取建立健全制度的方式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而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检查时也无法对不同的整改方式进行优劣评判,只能作出定性评价,归类为已整改、未整改或部分整改。如果企业集团内部的不同单位相互“攀比”,相互学习审计整改的“优点”,就会导致整体整改质量下降,整改难以到位。
(五)审计建议缺乏可操作性,影响审计整改的落实
许多国有企业对内部审计重视程度不够,内审机构独立性不强,为合署办公,如设立财务审计部、成本审计部、监察审计部等,由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甚至财务总监分管内部审计工作,这样内审机构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就会有所顾忌,审计中避实就虚,提出的审计建议也比较空洞,不能直面问题。同时,在内审转型升级后,内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难以满足审计新常态需求,对问题总结提炼不够,难以透过现象看到本质,不能从宏观和全局的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特别是涉及一些深化改革的问题,一些探索性的审计建议更是针对性不强,整改缺乏操作性,导致被审计单位难以采纳,无法有效落实。
二、改进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整改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一)细化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审计整改条文
要想增强国有企业审计整改的积极性,提升审计整改的效果,就必须从源头上来抓,在《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再次修订时要把审计整改摆在更突出的位置,细化审计整改相关规定;审计署应尽早发布修订后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使审计整改和整改检查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切实提高对审计整改重要性认识
企业要加大对审计整改的宣传力度,企业领导要提高对审计整改重要性认识,把审计整改提高到促进企业发展、提升企业效益的高度来对待。既要求被审计单位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提升审计工作的成效;也要求内审机构要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加强督促检查。
(三)建立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审计整改检查应由审计、财务、人力资源、纪检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检查组执行,检查结果向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报告,会议集体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同时对审计整改执行不力的单位,联席会议成员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进行责任追究,以增强审计整改检查的权威性和威慑力,提升审计整改的效果。
(四)研究制定评价审计整改质量的科学方法
建立科学、客观、操作性强的审计整改衡量标准,定量评价审计整改质量,根据评分值将整改工作质量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计算评价值时需综合考虑审计中发现问题数量、问题整改的难度以及问题整改的程度等因素,问题整改完成要以是否挽回了损失、纠正了偏差、预防了风险,以及剩余风险是否在可容忍范围内来判断。有了明确、统一的审计整改判断标准作为内部审计机构检查依据,可以客观评判被审计单位对审计问题的整改质量,在不同单位之间评价也具有了可比性,将能有效地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到位。
(五)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促整改
国有企业要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内审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高、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审计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程序合法合规、事实清楚、取证充分、法律法规引用准确、定性恰当,审计质量经得起检验,提出的审计建议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审计整改。
(六)探索建立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结果公告机制
政府审计公告已成为一种常态,国有企业也应顺势而为,推行内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但要公告审计发现问题,审计整改结果也应进行披露。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采取一定的方式在企业范围内进行公告,将审计监督与企业全员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的强大合力,不仅可促进被审计单位进行有效整改,对未审计单位也能起到震慑作用,促其主动对照自查,自觉整改。
(七)加大审计整改问责力度
十八大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得到了极大加强,但存在审计发现“狂风暴雨”、审计处理“和风细雨”现象,缺少審计问责使审计成效大打折扣。只有解决了审计问责的瓶颈,才能推动内部审计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审计问责既要追究审计发现问题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也要追究对审计问题整改不力责任人的责。要健全整改责任制,明确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内部审计机构要建立审计发现问题台账,跟踪检查问题整改情况,实行销号管理,对整改不力、避重就轻、弄虚作假和屡审屡犯的要严肃问责。
三、结束语
审计整改是一个系统工程,并非是内部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单位两方面努力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涉及诸多方面,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可能需要有一个长期的过程才能有效解决。但审计整改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是有效运用审计成果的重要措施,是实现审计目标的重要环节。通过采取有效手段强化审计整改,严肃审计整改问责,能有效治理“屡审屡犯”,促进被审计企业不断健全内控机制、维护财经法纪,推进廉政建设,提升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增加企业价值,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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