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监管短板,强化金融监管

2017-07-19 10:03
财政监督 2017年13期
关键词:问责腐败监管

弥补监管短板,强化金融监管

主持人: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严厉打击银行违规授信、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保险公司套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个别监管人员和公司高管监守自盗、与金融大鳄内外勾结等非法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惩处、以儆效尤。这释放了什么信号?他还强调,要加大问责力度,强化机构问责、监管问责和对监管者问责,坚定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安全运行。您对建立和落实监督问责机制有何想法建议?

叶青:我国金融行业反腐倡廉的具体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制度的创新,一是建立金融从业人员的教育制度,教育是能够改变思想和提升思想觉悟的,这是进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其中通过反腐败案例教育最为有效。二是建立最严厉的监督制度,导致贪腐案件的发生,主要问题是监督不力。三是建立最严格的惩罚制度,运用惩罚手段,将高压防线明确划定,如果超过,一定要进行严惩,以儆效尤。另一方面,是理论及实践创新。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在于构造廉政的大环境,要保持正确的价值观,坚定最初的理想和信念,不受环境的影响。

目前要强化内控机制,认真落实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1)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健全中小金融机构决策和管理机制,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及决策议事规则;完善保管重要的决策记录各种账表凭证和重要空白凭证制度;健全授权授信制度和审批制约机制;健全内部审计部门或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2)重点抓好业务管理部门和业务“第一线”有效规章制度的落实。切实加强对第一线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用内控约束行为,堵塞经营管理漏洞。(3)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业务部门实行“一岗两责”,将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岗,责任到人。(4)加大对执行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内部监督部门要全面加强对各项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重点下移,关口前移,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胡春艳:李总理的讲话表达了政府坚决打击金融腐败行为的决心。问责要求行动主体(金融监管主体)有义务解释和辩解其行为,并对其行动后果负责。建立金融监管问责机制是预防金融腐败的重要举措。首先要明确金融监管问责的主体——即谁有权限问责。问责的主体与监管主体应该区别开来,并且保持地位的独立性。问责的主体还可从外部吸引多元力量(如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消费者代表、新闻媒体)的加入,以保持问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次要确定监管问责的对象是什么——即问责谁。一般来说,问责的客体主要是在金融领域中拥有监管权力的各级监管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再次明确监管问责的内容是什么——即问责什么。监管问责的内容应针对的是在行使监管职权过程中一切失范的行政行为。比如监管的决策权、监管的执行权、监管的监督权等。最后,明确监管问责的程序和方式——即如何问责。问责由谁来启动、如何认定、如何追责、如何回应等应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此外,问责对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惩罚后果应该要有法律的依据,否则会导致问责的随意性过大,无法起到监督的作用。

王丛虎: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对于打击金融领域各种具体的腐败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指示,同时也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于严惩腐败,尤其是对于金融领域的腐败现象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和坚决惩治的决心和信心。

严厉问责既要强化内部的制约机制,尤其是要发挥党组织民主集中制、组织内部的控制与约束制度的作用,更要充分利用金融机构之外的监督制约机制,尤其要畅通社会监督机制。

主持人:在“监守自盗”事件不断曝光的强监管风暴下,为弥补监管短板,扎紧制度笼子,防控金融风险,今年3月底,银监会两周连发7个监管文件,系统地归类、重申各项监管政策。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局长肖远企表示,银监会新出台的7个监管文件并无新规定,相应的制度、规定、要求过去都有,对此您怎么看?随后,保监会也下发《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提出将高管任职资格列入监管范围,加强对监管行为再监督等。您对推进各项监管政策切实落地有何措施建议?

叶青:重在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提高法律素质。金融法律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立法对于保证金融体系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促进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防范金融风险和打击金融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加强金融监管,建立确保金融业稳健经营的市场环境。首先,进一步加强银行有效监管体系的建设,大力推动银行业立法建设,加快金融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建立银行业持续监管指标体系。其次,要加大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力度,提高预警能力,尽量把风险化解在形成早期。再次,加强金融领域的监管合作,建立监管当局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监管的全方位监管网络。最后,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胡春艳:如何确保制度和政策达到预期的目标,关键在于制度和政策本身的合理性以及执行的有效性,二者缺一不可。目前证监会下发的弥补监管短板的通知表明了当前某些监管领域存在失灵的现象,因此加强对监管行为的再监督必须解决“法律政策难以落实”的困境。首先,在制定环节,加强监管法律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的许多法律和政策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机的联系,而是相互冲突和矛盾,导致无法有效地协调和衔接。其次,在执行环节,加强监管法律政策执行的高效性和透明性。由于监管的执行过程必然会影响各利益主体的利益,使得政策目标与各方利益发生冲突,若没有高效透明的机制保障,强势利益集团必然会想方设法干预监管政策的执行或者干脆拒不执行,从而谋取利益。最后,加强法律政策的评估,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一方面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管政策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使监督和评估制度化,另一方面还可以建立金融监管责任追究机制,通过政策评估明确责任的追究。

王丛虎:制度永远是静态的,关键在于制度是否能得到执行,而制度执行者则更为关键。当然,制度执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最为重要的还是部门领导能否自我约束、带头执行制度。如果高层领导,尤其是金融部门的“一把手”能够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必然会带动整个组织的风清气正。

主持人:目前,我国金融反腐是“发现一个打一个”,而要遏制金融腐败,必须标本兼治,您对此有何构想?如何建立金融领域的风险防范和有效监管机制?

叶青:治本之策,一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以体制创新遏制金融腐败。治理腐败必须深化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员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套监督与制衡关系的组织体系和制度框架,从而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和“所有者功能缺失”问题。

证券发行注册制也值得期待。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证券发行注册的目的是向投资者提供据以判断证券实质要件的形式资料,以便作出投资决定,证券注册并不能成为投资者免受损失的保护伞。如果公开方式适当,证券管理机构不得以发行证券价格或其他条件非公平,或发行者提出的公司前景不尽合理等理由而拒绝注册。

二是加大腐败成本,震慑犯罪分子。加大查处力度。对重大腐败案件,要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并及时通报案情,以起到震慑腐败分子和教育干部职工的作用,以儆效尤。加强与地方纪委、司法部门的密切配合,做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迅速突破重大案件和复杂案件,严惩腐败分子。加强国际合作,与国际金融组织协调行动,共同对付国际金融腐败问题。对犯罪分子除判处刑罚外,还要进行经济处罚,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罚金。坚持责任追究制度。对发案不报、有案不查甚至包庇袒护腐败分子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三是建立金融腐败预防系统,全方位预防金融腐败。在防范手段方面,要实行全体预防、专业预防和技术预防。在防范策略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一般预防、重点预防和特别预防。在工作环节方面,要突出抓好家庭预防、单位预防和社会预防。

王丛虎:标本兼治是金融领域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腐败治理的根本性策略。金融领域的腐败治理还需要具体方式、方法和技术层面的内容,如要形成“综合治理、全民参与”的反腐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技术手段,形成“公开透明、监督便捷”的反腐败环境,等等。

胡春艳:遏制金融腐败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必须标本兼治才能达到理想效果。在我国现有的环境下,可以先从顶层设计、体制改革、法律制度、问责体系方面入手。首先,中央要加强顶层设计,打破政商联盟之间利益共谋的局面,逐步实现金融机构的去行政化和党务化,使其真正获得独立性。其次,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民主、公平、竞争的金融制度。再次,建立完善的预防金融腐败的法律体系,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金融环境。最后,建立起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相结合的金融监管问责体系。在金融系统内部,可以通过派驻纪委、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进行严格控制,在金融系统外部,则有各金融协会、社会机构、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进行外部的监督。只有从制度上建立起有效的、多元主体的监管问责机制,才能很好地预防金融腐败的风险。■

(本栏目责任编辑:王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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