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跃雪
(西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借鉴与启示
GATT/WTO多边贸易制度下的谈判集团:起源、发展及挑战
周跃雪
(西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G A TT时代,多边贸易谈判集团已经兴起,以农业市场自由化为目标的凯恩斯集团是第一个稳定的并对谈判产生实质影响的集团。W TO成立后尤其是多哈回合开启后,谈判集团繁荣发展,它们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提升整体谈判实力的有效工具。但是目前谈判集团存在制度上和自身稳定性等方面的挑战。虽然W TO最不发达国家委员会、区域贸易协定条款和秘书处等承认和支持成员集团,但都没有赋予其作为谈判工具的法律地位。谈判集团本身的稳定性也受到内部利益异质性和外部分裂力量等因素的影响。
W TO;谈判集团;起源;发展;挑战
WTO成员组建谈判集团参与多边贸易谈判是WTO成立以来尤其是多哈回合不可忽视的一个现象。一些重要的谈判集团,如农业议题中的G20、G33等,非农产品议题中的 NAMA 11、野心集团,综合领域中的非加太集团、最不发达国家集团等对多边贸易谈判的进程影响甚大,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一股谈判力量。这些谈判集团多数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倡导建立,为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相关经贸利益代言,逐渐开始打破发达国家主导GATT/WTO谈判和决策的传统。这些谈判集团在GATT/WTO制度中的起源、流变及挑战值得关注。
国家集团化是国家进行的集体行为。从经济学角度看,大多数集体行动目的都是“为了增进成员的利益”。现代政治学“集团理论”的奠基人阿瑟·本特利一语道破,“不存在没有利益的集团”。从国际关系理论的角度分析,现实主义也承认“非国家行为者”(国家集团、国际组织等)的重要性。自由主义更加认同国际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性,主张国际经济合作必须以相互利益为基础,特别是“促进经济福祉”及“维护政策自主”。
多边贸易体制下国家集团化的是成员为了在多边贸易谈判中赢得谈判实力的整体提升(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而在实践中逐渐兴建和发展而来的联盟。最早的谈判集团是在乌拉圭回合开启之前由一部分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发展中国家非正式集团”,该集团反对将服务业纳入GATT,该集团于1982年演变为G10。同时期还有一些由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共同组成的联盟,如Café au Lai集团,由瑞士和哥伦比亚牵头,该集团的立场和G10相反,力主积极推动将服务业纳入乌拉圭回合。
真正对多边贸易谈判起到实质性作用的是1986年成立的以农业市场自由化为目标的凯恩斯集团,它也被誉为GATT/WTO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谈判集团。该集团成立于1986年8月,其成员都是农业具有较显著比较优势,高度依赖出口,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水平普遍较低的国家。集团的立场是减少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农业支持力度,特别是出口补贴,推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扩大本国农产品出口以获取贸易利益①Background on the Cairns Group and the WTO Doha Round,http://www.cairnsgroup.org/Pages/wto_negotiations.aspx 访问时间:2014-11-03.。由于欧美等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对农业进行高额补贴,在市场准入上设立高关税,导致其国内粮食生产过剩。这些过剩的粮食又被以低价在世界市场上脱手,大大压低粮食的国际市场价格,对有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出口国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在20世纪80年代初,拉美洲、东南亚和大洋洲的农产品出口商被排挤出全球农产品的大部分市场。1986年8月27日,在澳大利亚的牵头下,14个国家参加于澳大利亚凯恩斯举行的第一次集团会议,成立了凯恩斯集团②与会国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智利,哥伦比亚、乌拉圭、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匈牙利、斐济。。凯恩斯集团在多边贸易谈判的实质性作用表现在:将改革农产品贸易纳入乌拉圭回合;最终乌拉圭回合限制了农产品出口补贴和农业支持计划,同时也成功得使WTO成员将非关税措施,如数量限制转变为关税措施③Agricultural trade and the Cairns Group,http://www.cairnsgroup.org/Pages/wto_negotiations.aspx 访问时间:2015-11-03.。
谈判集团的繁荣发展出现在WTO成立后,尤其是多哈回合开启后(见“GATT/WTO谈判集团发展情况简表”)。这主要是由于发展中国家成员日益增多,参与多边贸易谈判的决策意识逐渐增强,通过组建谈判集团可以提升发展中国家成员集体在“绿化会议”等非正式磋商机制中的谈判实力。
与GATT时代的谈判集团相比,WTO时代谈判集团的特点如下:(1)关注焦点在于如何在现有WTO体制下更有效的参与多边贸易谈判;(2)更具有组织性,并建立正式的交流平台④Andrew Hurrell and Amrita Narlikar,“The New Politics of Confrontation:Developing Countries at Cancun and Beyond”,2005:415,http://www.crisisstates.com/News/seminars4.htm访问时间:2015-12-01.,其中一些集团在多边贸易谈判的进程和结果中影响甚大,如在2001年多哈部长会议中的TRIPS与公共健康集团⑤John S Odell and Susan K.Sell,“Reframing the issue:The WTO coali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public health”,In John S.Odell,Negotiating Trade:Developing Countries in the WTO and NAFT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以及在2003年在坎昆会议中G20和G90⑥Amrita Narlikar and Diana Tussie,“The G20 at the Cancún Ministerial: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their Evolving Coalitions in the WTO”,World Economy 24(7),2004:947-66.等,非加太集团在日内瓦建立了秘书处,定期召开部长级会议以协调集团的立场;(3)在多边贸易谈判过程中成为一股强大的谈判力量,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宣言、召开记者会和设立网站(凯恩斯集团、G20),设计自己的标志,如 G33在2005年的香港会议发布了集团的标志⑦包含33颗星星以及小麦图案,表示他们在农产品谈判上的立场。;(4)与非政府组织(NGO)进行更多合作,出台技术性方案和争取公众的支持,这一点在TRIPS与公共健康集团和棉花集团的活动中表现的最为明显;(5)谈判集团之间的合作加强,很多成员同时加入几个集团,间接地促进了集团之间的联系密切,如在香港会议中,G20、G33、非加太、最不发达国家集团、非洲集团、棉花四国以及弱小经济体集团、NAMA 11等召开联合会议等⑧Patel Mayur,“New Faces in the Green Room:Developing Country Coalitions and Decision-Making in the WTO”,GEG Working Paper Series,2007/WP33,p.9.。
截止2016年7月29日,有24个谈判集团最为活跃:凯恩斯集团、最不发达国家成员集团、棉花四国、弱小经济体集团、G20、G90、G33、鱼之友、G10、工业品市场准入十一国集团、“第六段”国家、热带产品集团、联合提案者、“W52”支持、反倾销之友、转型低收入国家成员集团、野心集团、非加太集团、非洲集团、亚洲发展中国家成员集团、东盟、APEC、南方共同市场、“第十二条”集团⑨参见WTO网站,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da_e/negotiating_groups_e.htm访问时间:2016-08-09.。
WTO谈判集团在实践中不仅为成员参与多边贸易谈判承担了福利提供者和代言人的角色,还改善WTO多边贸易谈判的参与度和透明度。然而,WTO谈判集团在制度上和实践中还面临着诸多挑战。
GATT/WTO谈判集团发展情况简表①Patel Mayur,“New Faces in the Green Room:Developing Country Coalitions and Decision-Making in the WTO”,GEG Working Paper Series,2007/WP33,p.2.
(一)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和制度支持
GATT并不支持和鼓励谈判集团的发展,这一点在WTO建立后有所改观,目前WTO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委员会、区域贸易协定条款和秘书处承认成员集团的地位。WTO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的“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委员会”专门解决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相关的特殊问题。该机构的设置是对“最不发达国家”集团的一种承认,它作为一种类型或者集体存在于WTO体制下②根据《WTO协定》第4条第7款和《马拉喀什宣言》第5段规定,WTO贸易与发展委员会最不发达国家委员的职能是:1)特别关注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相关的特殊问题;2)定期的审查多边贸易协定中针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条款的执行情况;3)建立特殊措施以支持和促进最不发达国家贸易和投资机会的扩大;4)向贸易与发展委员会报告考虑采取的合适措施。。但就WTO谈判和决策活动而言,它没有确立最不发达国家作为一个集团的身份参与谈判和决策。
区域贸易组织(集团)在WTO体制下(GATT1994第二十四条)具有合法的地位。然而,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规制区域贸易协定,避免它成为多边贸易制度的绊脚石,而并非赋予区域贸易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加入WTO谈判和决策的地位。在目前活跃的谈判集团中,以区域集团身份联合提案参与谈判的集团有APEC、南方共同市场、东盟。
秘书处的职责之一是专门为非加太集团、非洲集团、拉美和加勒比集团、最不发达国家集团、阿拉伯集团、太平洋岛国论坛等开展技术援助活动。除了最不发达国家集团外,其他集团在WTO体制中的地位并不明确。
(二)缺乏稳定性
WTO谈判集团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利益集团,其本身存在着稳定性问题,既有来自集团内部成员利益之间的冲突,又有源于外部力量对集团的分裂压力。
即使集团的成员间有强大的共同利益,可能也不足以确保其稳定性。虽然谈判集团是以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但是作为成员的国家毕竟属于复杂的综合体,各成员在谈判中的政策协调需要在集团内部进行协调,同时也要在国内层面上进行协调。不同国家的利益倾向有其相似性,也有其差异性。同时,若集团涉及的议题越多,那么其成员之间在具体利益上产生异质性的几率会越大。此外,谈判集团一旦组成,其结构、成员与议题并非永远一成不见,都有可能会发生,而其产生变化的原因可能常常不得而知。WTO谈判集团以议题集团为主,他们同时参加几个集团的情况十分常见,这表明成员的利益与追求目标相当多元,即使对于某一议题也有许多不同的设想。如在农业谈判中,G20虽然全体成员要求发达国家成员全面消减农产品的各类补贴、取消出口支持等扭曲贸易的做法,但是在农业市场的开放上意见分歧很大:巴西和阿根廷在打开全球农产品市场准入上的雄心勃勃,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和攻击性;而印度、印度尼西亚等集团内成员则在农产品市场准入上非常保守,对于开放本国的农产品市场持消极态度。这种利益分化导致集团蒙上了一层可能“分裂”的阴影。
利益集团内部存在的不同程序的异质性成为集团外部力量分裂集团,破坏其稳定性的抓手。发达国家成员就采取对集团内的部分发展中国家进行引诱和威胁两种手段。如在农业谈判中,美国提议按人均GDP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分类,在农产品贸易上承担不同水平的减让义务。这种分类企图把发展中国家分成三六九等,矛头直指包括中国在内的经济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剥夺它们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权利,最大限度打开这些国家的市场。这种提议的确获得了部分发展中国家成员如G90的支持,因为他们认为如像韩国这样富裕的成员不应自认为发展中国家,享受与人均收人不足1 000美元的成员同样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三)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目标之间的潜在冲突
贸易保护主义与自由化共生共长,有些谈判集团反对贸易自由化,立场保守,这种谈判集团的存在和势力增强,可能会影响WTO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如G10强调保护本国农业市场,重视非贸易关注,反对农业自由化。G90主张解决自由化中的“特惠侵蚀”问题,害怕G20要求进一步打开欧美发达国家的市场后会直接导致他们既得的特惠待遇被冲淡。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主张尽可能开放其他成员的市场而自身力求获得“特殊和差别待遇”,如果这些保守集团在某些议题上份额很大且在谈判实力上占据上风,可能会阻碍该领域的自由化目标的实现,从而造成与WTO多边贸易体制最初的目标和宗旨的冲突。
[1]傅星国.WTO决策机制的法律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2]Andrew Hurrell,Amrita Narlikar.The New Politics of Confrontation:Developing CountriesatCancun and Beyond,2005,http://www.crisisstates.com/News/seminars4.htm.
[3]John S Odell,Susan K.Sell.Reframing the issue:The WTO coali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public health.In John S.Odell,Negotiating Trade:Developing Countries in the WTO and NAFT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4]Amrita Narlikar,Diana Tussie.The G20 at the Cancún Ministerial: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their Evolving Coalitions in the WTO,World Economy,2004,24(7).
[5]Patel Mayur.New Faces in the Green Room:Developing Country Coalitions and Decision-Making in the WTO,GEG Working Paper Series,2007/WP33.
(责任编辑:C 校对: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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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2768(2017)05-0092-04
2017-03-10
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WTO体制中成员集团化法律问题研究”(12AFX017)
周跃雪(1981-),四川成都人,国际法博士,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