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教师:张晓梅
(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
【摘要】目前“三农”问题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而大力发展农村金融、进行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是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本文通过了解农村金融的现状,剖析农村金融存在的根本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法及政策性建议。
一、农村金融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满足广大农民的需求,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体制不断创新发展,创建了以村镇银行、农村资金合作互助社和贷款公司为主的新型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并大力发展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主的准正规金融机构,对于非正规金融,政府也不再采用完全否决的态度,而是转为合理引导,使其更好地为农村金融体系服务。但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缺乏充足的指导及市场经济的冲击,我国农村金融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和解决。
二、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
1.金融机构偏离服务“三农”的宗旨,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
農村现有金融机构最主要的宗旨应该是服务“三农”,但长期以来,由于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金融资源不断从贫困地区流向发达地区,从农村流向城市,从“农业”流向非农产业,导致金融空洞化,成为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最突出的问题。从当前的情况看,发放给农民的贷款具有无担保、风险高、回收难等弊端,相比之下,金融机构更愿意在城市发放贷款。以村镇银行为例,大多数村镇银行的总部设在县市一级,这就导致在乡镇一级吸收上来的存款流出,用于发放总行的贷款。
2.抗风险能力低
我国农村保险业还停留在萌芽阶段,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财力支持和立法保障,人才匮乏、技术薄弱,这些问题使农村经济运行的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然而农业具有生产周期长、受自然因素影响大等特点,加之来自市场方面的风险,一旦遭受打击,农业损失会相当惨重,而农业损失惨重,农村金融体系必将受到严重打击,所以农业经济亟需保险的支持。
3.非正规金融缺乏引导
在我国,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村,仍然处于正规金融空白的情况,所以非正规金融的使用还是十分广泛的,但由于缺乏引导和监管,存在很多弊病,并且阻碍了农村金融的发展。首先,大多数的非正规金融借贷都是基于信用发放,没有担保品,在当前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就很容易引起纠纷。其次,在一些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并存的地方,由于非正规金融利率缺少限制,大部分闲置资金都流向非正规金融,从而导致正规金融存款吸收较少,进而影响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
三、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政策性建议
1.强化农村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责任
现有的服务农村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以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主的传统商业银行和以农信社为基础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首先,中国农业银行前身为专项支农的国有商业银行,在支持“三农”方面具备一定的经验和优势,尽管实行股份制改革后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出现撤离现象,但经营模式和资金实力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得到了加强,应以“三农”事业部改革全面推开为契机,凭借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几乎覆盖整个县域的优势,重点引导其支持县域和农业发展,依据当地农村、农民的实际需求,创新贷款品种和服务方式,实现服务“三农”和商业化运作并行的模式。其次,作为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的主力军,农村信用社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后应继续秉持支农支小的宗旨,在转型升级中提升核心竞争力,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改变所有者缺位的重大缺陷,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其有别于农村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支农优势。
2.提高对农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大力培育农村保险市场
当前,中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快速发展,由于农业生产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农业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质量安全风险不断累加,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更加强烈。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和社会管理手段,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农业保险市场应以发展政策性农业产业保险为主。对保险公司而言,要着力在政策目标、功能作用、发展动力上转变思路,从以往主要依靠政府推动和财政补贴的单核驱动模式向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农户参保意识增强的多核驱动模式转变。对农业部门而言,要研究建立口粮作物农业保险全覆盖制度,组织开展农业保险产品创新试点,研究出台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保险的补助政策。对有关立法部门而言,应尽快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形式、金额、费率等重要条款做出明确规定,确立农业保险的法定地位。
3.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规范发展
政府应该根据非正规金融具体的表现形式来有针对性的对待,对于带有互助性质的小规模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如民间借款等形式,不应该盲目打击和干涉,可对其在活动中所形成的借贷契约进行保护,保证借贷手续的规范化,避免事后的借贷纠纷;对于资本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如社会和企业内部集资的金融活动,伴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需要在事前进行项目审核和风险分析,引导融资双方理性思考决策,进而在集资过程中进行监管,或者将其改造成为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丰富农村金融供给主体,为正规金融目前无法触及或不愿触及的区域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同时有关立法部门,应从法律层面明确合法的和非法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及其活动界线,禁止非法集资、高利贷等不合法的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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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孙畅,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1405班学生;指导教师:张晓梅, 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