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芹+彭柏翰
“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合作倡议提出三年来,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在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早期收获。2017年5月14~15日在北京召开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此时正值国际格局错综复杂、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国际社会不仅希望此次论坛为未来“一带一路”建设提出新举措,更希冀“一带一路”作为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经济合作倡议能够对于解决当今世界和区域经济面临的问题,推动更有活力、更加包容、更可持续的经济全球化进程,促进开放型世界经济的联动式发展指出新方向。
《“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圆桌峰会联合公报》(以下简称“联合公报”)是本次论坛最重要的成果之一,也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里程碑,标志着“一带一路”已由中方倡议转化为参与国的集体行动。《联合公报》将建立更紧密合作伙伴关系等列为合作目标,力求在全球更大范围内整合经济要素和发展资源,形成合力,为世界经济增长注入新动力,从而推进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联合公报》使“一带一路”成为全球治理的新模式。
近4年来,在共建“一带一路”过程中各方重点关注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产能领域的项目合作,开展规划对接与政策协调,而此次高峰论坛明确提出,未来“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合作应加强规则对接。习近平主席在《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主旨演讲中指出:“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投资规则体系,促进生产要素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联合公报”将“在公平竞争和尊重市场规律与国际准则基础上,大力促进经济增长、扩大贸易和投资”,以及“加强各国基础设施联通、规制衔接和人员往来”列为合作目标。在设施联通平行论坛上与会各方就“着力促进政策、规则、标准三位一体联通,为互联互通提供机制保障”达成共识。资金融通平行论坛上18国财政部长联合签署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等。由此表明,经贸合作规则对接对未来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意义深远。
一、规则对接成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的新起点
习近平主席在主旨演讲中强调:“一带一路”建设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而是实现战略对接、优势互补。“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合作规则延续了2016年G20杭州峰会上达成的《二十国集团全球贸易增长战略》和全球首个多边投资规则框架《二十国集团全球投资指导原则》以及《全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联盟倡议》的重要精神与方向,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的特点形成了《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倡议》、《“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和《设施联通平行论坛三大共识》,就此“一带一路”成为各方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平台,“一带一路”建设也因此步入合作新阶段。
(一)规则对接有利于消除“一带一路”贸易投资合作的障碍
“一带一路”建设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产能合作大项目为主要方式。作为早期收获,中外方已商签了一系列示范项目并逐步落实,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问题。例如,“一带一路”示范工程——《中哈产能合作》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与“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对接合作规划》项目因哈方对中方劳务配额限制以及签证手续繁琐而进展缓慢。哈国高达95%的本土化率要求,即哈萨克斯坦含量,直接影响中方人员参与项目建设及进口所需设备。中欧班列因《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两大国际铁路运输体系在承运人责任、运输组织、赔偿方式上不一致制约了铁路运输互联互通成效。尽管不同国家、不同项目所遇到的问题各不相同,但至少表明,“一带一路”项目只有资金和技术支持还远远不够,若使项目顺利实施,还必须加强合作各方的规则沟通,消除贸易与投资合作的制度性障碍,为项目建设奠定必要的法律基础。
(二)规则对接可为“一带一路”长远发展提供稳固的制度保障
“一带一路”倡议以改善各国发展环境为出发点、以基础设施及产能合作等大项目为载体,是合作方较长期的经济协作活动,要求各方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共同开展投资活动。由于大项目建设周期较长,政治经济风险比较高,因此以规则形式达成国际经济合作契约是推进项目建设的重要法律前提,也是保证贸易投资安全必不可少的制度性条件。
因而,未来推进“一带一路”合作将由项目对接转为项目对接与规则对接双轮驱动,以实现“一带一路”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合作规则对接的主要方向
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习近平主席的主旨演讲强调“贸易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倡议》也指出,应“加强投资与贸易的联动,以投资带动贸易”,加强贸易与投资规则的对接是未来“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中之重。
(一)推進贸易便利化与自由化规则对接
1.积极落实贸易便利化措施
六大经济走廊建设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方向。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2016全球贸易促进报告》,在六大经济走廊涵盖的23个国家中,19个国家(4国数据缺失外)的贸易促进指数(表明贸易便利化程度)在全球138个经济体中平均排名97位,处于较低水平。若除去德国、荷兰和波兰三国外,其余16个国家贸易促进指数平均排名为104,处于全球低水平,因而六大经济走廊沿线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远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已成为制约经济走廊互联互通的重要障碍。利用GTAP模型测算,若“一带一路”经济走廊国家通关时间在现有基础上削减15%,那么“一带一路”经济走廊实际GDP将增长近8%,贸易额增长14%左右,因而推行贸易便利化将给“一带一路”经济走廊建设带来显著经济效益。为此,在贸易便利化规则对接方面应敦促各方积极落实2017年2月正式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TFA),推进海关通关、检验检疫、物流运输、支付结算等全方位便利化措施,力争达成一致性合作原则与模式,提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
2.推进“一带一路”国家实现贸易自由化
近年来,逆全球化浪潮日益高涨,贸易保护主义愈演愈烈,对全球贸易的增长形成了巨大障碍。根据2016年英国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发布的《全球贸易预警》报告,作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的美国,从2008年到2016年对其他国家采取了600多项贸易保护措施,仅2015年就采取了90项,位居各国之首,这使本已十分严峻的全球贸易形势雪上加霜。倡导自由贸易成为提振全球贸易、重振世界经济的重要风向标。为此,习近平主席在主旨演讲中号召:“建设‘一带一路自由贸易网络,助力地区和世界经济增长”。《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倡议》提出:“抵制保护主义,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实现合作共赢”。
推进贸易自由化规则对接将促进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普遍以规则为基础、开放、非歧视、公平的多边贸易体制。一方面,发展新业态、促进服务贸易合作,推动和扩大贸易往来。中国将从2018年起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为更多外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便利,同时也为各国之间贸易往来搭建新平台、拓展新渠道。预计未来5年,中国将从沿线国家和地区进口2万亿美元的商品。另一方面,与更多有意愿的国家商签自由贸易协定,为推动贸易自由化提供制度性保障。
(二)推进融资规则对接
《“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是各方在“一带一路”倡议下首次就资金融通问题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各方本着“平等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原则,推动建设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一带一路”多元化融资体系。
1.倡导投资自由化,扩大各国市场开放
“指导原则”强调,支持金融市场有序开放。鼓励沿线国家视情开放公共服务市场。鼓励根据国情,在符合国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逐步扩大银行、保险、证券等市场准入。支持视情提高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开放度。
2.坚持市场经济原则
“指导原则”指出,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应发挥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资金及其他金融服务;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出口信用机构继续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呼吁开发性金融机构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更多融资支持和技术援助。
3.加强金融监管
加强跨境监管协调,共同为金融机构创造公平、高效、稳定的监管环境。
4.构建符合“一带一路”特点的投资保护和争端解决机制
“指导原则”强调,将探讨建立互惠互利、投资友好型的税收制度。支持通过公正、合法、合理的方式妥善解决债务和投资争端,切实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合法权益。
5.确立符合“一带一路”特点的投资方向
未来“一带一路”建设将重点加大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贸易投资、产能合作、能源能效、资源以及中小企业等领域的融资支持力度。
(三)加强国际反腐合作成为新方向
“联合公报”指出,共同打击一切形式的腐败和贿赂。习近平主席在主旨演讲中特别强调,“我们也要加强国际反腐合作,让‘一带一路成为廉洁之路”。这是完善全球经济治理,确保所有人公平享有发展机遇和成果的重要方向,是“一带一路”对于完善全球治理的重要贡献。
三、推进“一带一路”规则对接的主要举措
为了使“一带一路”建设稳步推进并不断深化,加强规则对接已是当务之急。规则对接体现在多个层面,既包括国家层面,也包括企业层面。
(一)从国家层面看,应尽快签署并完善“一
带一路”框架下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截至2016年12月,我国已经与全球104个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是在“一带一路”国家中还有13个国家未签署类似协定,其中包括塞尔维亚、孟加拉、阿富汗等国家,目前在这些国家开展投资活动的企业缺少应有的投资保护,一旦投资出现风险,企业将蒙受巨大损失。与此同时,在已经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70%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2000年前签署,与目前“一带一路”建设对于投资保护的新需求差距较大,重新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调整相关条款已迫在眉睫。
截至2016年11月,我国已与全球10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是在“一带一路”国家中还有缅甸、柬埔寨(未生效)、東帝汶、马尔代夫、阿富汗等国未与中国签署双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这些国家开展投资活动的企业将面临重复纳税的风险,因此迫切希望尽快签署双边税收协定并尽快落实已经签署的税收协定,使税收协定为保护境外投资企业的实际利益发挥积极作用。
(二)推动企业跨国经营管理向国际规则过渡
《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倡议》提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呼吁加大区域价值链投资,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共建经贸产业合作区。根据“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合作的需求,建营一体化将成为未来对外投资的一种新形式,为此需要创新由前期市场调研、法律咨询到项目设计、施工及后续服务相结合的全产业链“走出去”模式。
截至目前,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重生产、轻经营;重技术、轻法律的现象仍较为普遍。哈萨克斯坦主权财富基金萨姆鲁克——卡森纳基金驻华首席代表一语道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短板:西方国家企业赴哈投资一般采用三位一体的团队,即资金团队、技术团队和法律团队。而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开展投资的企业一般只配备两个团队,即资金团队和技术团队,缺少法律团队。由于中国企业对哈国投资的法律环境以及合作规则缺乏了解,常常给项目实施带来困难,甚至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影响双方合作成效。加强境外投资项目前期的法律咨询与调查应成为企业境外投资不可或缺的环节并应做出必要的资金安排。一家中国公司中标波兰一段高速公路的修建工程便是一个失败案例。因中方对波方建筑工程组织形式缺少先期调研,按照国内操作模式制定实施方案,最后招致项目无法推进。这些教训揭示,加强与东道国投资规则的对接是保证项目成功必不可少的前提,应给予足够的重视。此外,还应加强中外企业会计规则、人员管理规则、经营模式规则的对接,才能保证企业对外投资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三)打造符合“一带一路”特点的风险防范体系
根据2017年5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布的《“一带一路”65个国家风险状况分析》报告,整体来看,“一带一路”国家风险评级为5-9级的国家占比为84%,区域绝对风险水平处于相对高位。其中位于亚欧大陆的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20国处于较高风险,位于东南亚和南亚的印度和印尼16国风险较高,因而在上述国家开展经贸活动面临相对较高的风险,为此,加强“一带一路”风险防范规则的对接异常重要。这要求,一方面应参照国际经济合作的通行惯例构建“一带一路”的风险防范体系;另一方面,需要根据“一带一路”以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为主的合作模式,以及将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产能合作作为合作方向的投资特点,制定符合“一带一路”特点的投资风险防范规则与机制,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保驾护航。《“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强调:“通过贷款、担保、股权投资、联合融资等多种方式,发挥融资促进和风险分担作用”。为此,在“一带一路”风险防范领域开展创新合作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