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共享经济信用体系的现状研究

2017-07-15 10:44何婵柳州城市职业学院
消费导刊 2017年13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用户

何婵 柳州城市职业学院

我国共享经济信用体系的现状研究

何婵 柳州城市职业学院

共享经济在中国经济的各个领域被广泛应用,其本质是陌生人对同一资源产生的需求所达成的一种互补的协议。但互联网中陌生人之间行为的规范极大地依赖于信用体系。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目前共享经济中信用体系的现状,分析该信用体系尚未完善的原因,从而提出建设共享经济信用体系的建议。

共享经济 个人信用 信用体系

共享经济一经面世,便让消费者深刻认识到拥有商品占有权并不是使用商品的唯一渠道,所以很快获得广泛应用,除了单价高的商品,临时的、应急性的商品也成为了共享的“对象”。哈佛商学院商业治理教授南希科恩(Nancy F. Koehn)认为共享经济的发展源自当今世界范围内正出现的信任危机。一些为点对点之间的买卖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成为了信任的“中介”,这些平台即以共享经济为商业模型的代表性公司。此类公司对资源的把控除了商品的物权外,大多通过数据的形式体现,这其中也就包含了一些信用数据。实际上,共享经济型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水平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经济规模的发展水平。

一、我国共享经济中信用需求的组成及现状

目前,我国个人和企业信用情况通常由综合政府、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性机构的数据所产生。共享经济型企业是一类特殊的经济体,相比以上三方,共享平台所要求的信息一般直接通过网络获取,很少需要通过第三方验证,所以内容也简略许多。其信用数据具体来说可分为两个方面:平台对用户的信用信息需求和用户对平台的信用信息需求。

1.平台对用户的信用信息需求。平台对用户的信用信息需求体现在平台要求用户能遵循平台的规则参与市场,对市场中的其他方不产生伤害,对资源合理使用。目前常见平台只需考量几个简单的信用信息,分别是个人基本信息、个人支付信息和消费后的信用评分信息。基于这些信息,平台默认参与者能够很好地遵守市场规则。然而实际上,这部分信用内容对于维护平台良性发展还是远远不够的。平台无法准确预测用户对资源的使用方式,也无法规范其使用。

2.用户对平台的信用信息需求。对于用户而言,在参与共享经济型的交易时需要的信用信息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用户在加入某平台之前,需要一定的信息去判断同类型平台中哪个的信用情况更好,以此作为他们选择平台的依据;其次,在加入平台后,用户使用平台前,要通过一些信用信息来判断这个平台使用的稳定性和是否存在违约的风险;最后,在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型中,有时候平台仅作为数据的中介,此时用户就需要通过平台去了解资源拥有者的信用情况。以上三个方面中以第三种尤为复杂,属于两个陌生人通过平台直接产生的联系。任何一方的信用风险都可能导致另一方财产甚至生命的危险。所以,为改变陌生人对共享经济型交易服务平台的消极态度,一些共享经济平台将陌生人之间的信任问题转化为个人对平台的信任问题。

综合以上两点,可见目前我国共享经济中主要存在的信用问题主要体系在:①信用评价的内容不完全;②用户在信用体系中处于的完全弱势地位;③信用信息不能预测风险,只能表现过去产生的风险。

二、我国共享经济中信用问题产生的原因

就现阶段而言,共享经济的各方所需求的信用各不相同,利益之间有共通之处也有相悖之处。那么信用问题是如何产生的呢?

1.宏观角度。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共享经济的信用情况不佳跟群众的道德水平有关。对诚信的漠视和从众心理都助长了不良的社会风气;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我国的信用体系刚刚起步,尚未建立起一个可共享的信用数据系统,导致企业只能根据自身需求收集数据;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不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互联网数据平台能够承载如此巨大的市场信息量,对信用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也就更难了。

2.微观角度。从平台的角度来看,一个企业能够得到的数据是很有限的。而且对任何一家企业来说,单单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数据的采集也是相当困难的;从个人角度来看,当一个用户参与某一平台时,他所需要接受的信用数据最好是全面准确的。但是他提供的个人数据可能会不全面,甚至不实。这样的双重标准,加大了信用体系建设的难度。

三、推动共享经济信用体系的建设

建立一个完善的应用于共享经济型交易服务平台的信用体系,需要以下多方的共同努力。

1.共享经济的信用信息体系应该由平台的提供者主导。每完成一次交易应当有与之对应的评价标准,且尽量将消费和评价进行统一。多次集合的多角度数据评价标准才能整合为一个参与者的信用体系。评价标准应当从参与的准入、参与的次数、参与的表现以及参与的反馈等方面建立。这些资料,不应仅考虑用户的经济利益意愿,还应根据其他方面的优质性进一步评分。

2.政府参与也是共享经济信用系统发展的必要条件。之前的立法更多是适用于实体经济,但从趋势来看,网络经济在许多方面已经替代了实体经济。网络经济由于其虚拟性造成了在法律法规在制定和实施中面临的一些问题,克服这些问题则能够划分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力与义务。另外,政府参与可以帮助不同的平台共享数据。一些基本不涉及消费隐私的个人数据如果由政府提供,那么一方面可以提高可信度,另一方面也极大地节约了社会成本。

3.用户的主观道德意识是共享经济信用体系构建中需要做好的最后一步。一个人的道德水平是其教育、个人经历等多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共享经济的各个参与社群中,由于参与方所代表的利益不同,表现出来的道德要求也有所不同。在互联网中,每个用户应该有义务主动提供真实的信用数据以成为个人信用水平的依据。

综上所述,我国的共享经济刚刚起步,亟需社会全方位的推动。解决这一问题在于个人、平台和政府三方都能够积极地为此做出努力。从个人的自我规范,到平台的主动收集整理,到政府的积极参与,共同营造一个良性循环的可信度高的共享经济信用体系。

课题名称:《O2O商业模式下商贸类学生创业能力培养研究与实践--以柳州城市职业学院为例》,课题编号:标号2015A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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