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颖 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家族信托的伦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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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平安信托开启了中国家族信托的业务新模式,吸引了中国高净值人群的青睐,但中国的家族信托与外国家族信托相比,更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本文从家族信托的理论基础入手,结合我国的金融伦理、儒家伦理分析了中国家族信托的理论基础,最后根据我国家族信托的伦理基础,结合业务实践模式进行分析,发表了自己的一些研究成果。
中国家族信托 伦理 理论基础 实践
2013年,平安信托设立了第一张具有财富传承意义的家族信托产品,自此家族信托开始走进大家的视野,成为高净值人群中万众瞩目的焦点,可中国的家族信托和财富传承具有很明显的中国特色和意味,深入体会不乏儒家文化的影踪,本文将从我国家族信托的伦理基础入手,由广而专,研究我国特色的家族信托的理论基础。
西方对于伦理的一种定义是:“一门探讨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以及讨论道德贵任与义的学科” 。伦理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乐纪》,本文根据多个对伦理的定义,将其定义为:伦理,就是在人类社会从原始到现代一路发展演变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普世道德和准则。人们对于金融的概念有一个最广泛的理解——“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追溯金融发展的历史,金融是在货币和信用相互交融的基础上诞生的。纵观货币发展演变的进程,从商品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出现开始,货币自身就天然地蕴含了人们对它作为衡量商品和服务价值的特殊符号这一观念普遍的道德认同和观念约束。是信用架起了交易双方商品和服务交换的桥梁,而支撑这座交易桥梁的伦理基石则是诚信的道德约束。可以说,当货币与信用相结合,金融就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正式出现了,因此,金融的出现先天就拥有伦理的基因,金融系统的运作有着深刻的伦理本源。
信托是在信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和代理关系。作为金融系统的一份子,信托业务的正常运转与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形成的社会道德伦理同样是密不可分的。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文化本源的不同会发展出不尽相同的道德伦理观念,进而会衍生出多种多样、各具特点的信托形式。在这里,本文将目光聚焦到中西方两个不同文化本源的市场中,着重分析中国特色金融伦理在家族信托中的体现以及对于家族信托业务的影响。
家族信托起源于公元前5世纪的古罗马帝国,古罗马是人类历史上私有制出现最早的国家之一,罗马法中规定:只有罗马市民才具有成为遗嘱指定的财产继承人的资格,而非罗马市民则不能成为遗嘱的继承人。这项法律的核心目的就是要把财产留在罗马氏族之内,体现出原始氏族公产不得外流的核心原则。一种带有信托性质的信托遗赠制度应运而生:这种信托遗赠制度是由财产的所有人立下遗嘱,指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继承他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然后再由这个道德高尚的人将该财产赠送给遗嘱订立人终归希望的财产归属人。虽然这种信托遗赠虽然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信托,但是已经具备了一些现代信托的特征,它是信托的早期萌芽,对现代信托和家族信托的形成具有深远的意义。
西方经济学的繁荣与理性主义思想的兴起是密不可分的。理性主义观念是14世纪到17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和17世纪到18世纪的西方启蒙运动期间最重要的思想武器。理性主义使人们摆脱了至高无上的神权的意志,开始发挥自身的智慧解决各种各样的难题。经济学正是依托这样的社会环境而孕育生长的。
家族信托的产生深深根植于西方的私有制的社会制度基础之上。在私有制出现之前,没有私产的概念,自然不会有财产继承的问题。私有财产的出现使得财产的传承问题随之出现,家族信托的诞生正好迎合了人们的遗产分配需求。西方国家普遍存在的巨额遗产税使得家族信托成为了一个避税的港湾,家族信托的游戏规则也是西方市场经济社会价值观中信用责任的体现。总的来说,家族信托根植于西方文化伦理的根基,帮助人们将家族财富代代相传,维护着家族的根本利益。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家族信托作为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财产管理工具,需要遵循经济和金融市场的伦理规则。
丁瑞莲教授对金融伦理的定义是这样的:金融伦理是依靠社会舆论、人们内心信念和风俗习惯协调和控制金融体系内部各利益主体之间以及金融与社会之间的伦理关系的原则和规范③。信托相关协议一旦签订,一项金融契约就正式成立了。金融契约作为金融体系的产物,同样遗传了伦理的基因。金融契约的签署构成了契约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关系,它约定了各个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蕴含着当事人为履行该契约所要遵守的伦理道德秩序。简单来讲,金融契约的签订以遵守道德的当事人为主体,立足于契约设计人的道德判断,凭借当事人共同认可的伦理共识而运行。
与西方文明不同,中华民族历经上下五千年的历史传承,形成了自己独有的文化和价值观。从古至今,上至帝王将相,下到平民百姓,儒家的学说、思想、精神一直深刻地影响着这个历史悠久的名族,儒家的文化深深扎根于中华文化之中。
尽管家族信托并没有从中国的土地上演变出来,但是经过对传统文化和家族信托运作模式的仔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家族信托同儒家的人文伦理并不是相互矛盾的,二者有着内在的同一性。
先秦儒家学说的先贤如孔子、孟子、庄子等,均没有提出过系统的经济理论学说,他们的学说和著作更多的是阐述自己对成就理想的社会、国家、人格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但是,他们对财富、利益乃至经营获利行为的理解、评价和取舍构成了最原始的儒家经济逻辑和财富观念,经过几千年历史的演化发展,对中华民族的经济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
关于“义”和“利”的探讨了贯穿中国经济金融伦理几千年的历程。古代思想家之前的义利之争揭示了“义”和“利”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二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了辩证统一的整体。
孔子的最高社会理想为“天下大同”,他心中的理想社会是一个天下为公、讲信修睦、安定和谐的美好社会。儒家学说的价值观讲究社会等级的稳定,认为个体的贫富并不能凌驾在社会地位的高低贵贱之上,儒家的重农抑商思想正体现了它对维持社会结构稳定的诉求,士农工商,农业为本,商为最末,重本抑末。儒家对礼义道德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对创造财富的动机和愿望,这种伦理型的财富观进一步鼓励人们将目光投向财富分配领域而不是创造领域。
儒家学说关于财富和利益分配的一个共识是:在财富和利益的分配过层中最容易诱发社会矛盾,导致社会的无序状态。因此,儒家倡导“少私寡欲”,提倡“先义而后利”,也正是建立在维护社会和谐的立足点之上。儒家强调财富分配应做到相互不争,保持人伦有序,从而维护社会的安稳。这些观念至今一直影响着中华民族的经济行为及投资观念,规范着市场秩序和从业人员的道德标准。
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建立,大禹将舜禅让给自己的王位传给了自己的儿子启,从此,古代中国社会正式由选能为之的“公天下”变成了父传亲子的“家天下”。从那以后,世袭制度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并且在我国生根发芽、一直存续了几千年,对中国社会和经济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的华夏文明发祥于黄河流域,是一种农耕文明。这种农耕文明随着历史的不断推进,进一步发展出了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这是自然经济的一种。古代中国,家庭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是一个重要的基本单位,再加上世袭制的广泛普及,使得中国人尤为重视血缘亲情,重视家风、家族财富的代代传承。
随着历史的发展,在自然经济瓦解后,家庭经济作为私营经济的初始阶段开始出现。所谓家庭经济,就是一种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依靠家族内的血缘和亲缘关系为传承纽带,从事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形式。由此可见,中国人对血缘,对传承的重视是有深厚的历史背景的,这种重视古而有之,深入骨髓。再看当代中国的家族企业也是如此:“创富一代”们靠着双手积累了丰厚的财富,如何妥善地将家族财富代代相传,如何避免财富传承中的风险和纠纷,避免陷入“富不过三代”的漩涡,成为了摆在眼前的难题。而家族信托在中国市场的出现,正好迎合了“血脉传承”这一中国人亘古不变的永恒主题,为家族财产的平稳、安全的传递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可以说,中国的家族信托的伦理本源就是来自于对家族基业的传承。
家族信托中基础是信任,这与儒家“五常——仁义礼智信”中的“信”与“义”是一致的。“信”,即信任,有了对受托人的信任,委托人才能放心的对财产进行委托和交付。受托人依据委托人意愿履行职责,这里面除了诚信的体现,还有“义”的体现,即“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受托人秉持职业操守,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服务,这便是“义”,是职责所在。另外,通过专业的运作管理达到财产增值、合理避税的目的,也是“智”的体现,这是人们在长期的经济生活中总结经验,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作用的结果。
家族信托虽然是一种金融“舶来品”,但它与我们的金融伦理和儒家伦理并不矛盾,同时我国的金融伦理更具有儒家伦理的传统文化特色,因此,我国的家族信托是受到儒家伦理与金融伦理双重影响的,或者从一定意义上说,儒家金融伦理对其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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