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之立法探究

2017-07-14 19:22王俊铭
神州·中旬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立法

王俊铭

摘要:研究分析了民事法律体系中行为效力存在的实际问题,并作出民事法律体系立法的建议,希望为进一步规范、扩大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法律体系;行为效力;立法

1民事法律体系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问题的立法

1.1民事法律体系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问题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法律体系中是未成年人、智力与精神健康状况不良群体的统称,《民法通则.58条》曾经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无效行为,这一条文在实际应用中产生了巨大的争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认为此项条款是对自身的“歧视”,而一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或代理人获取不当利益,反而将此条文作为“护身符”。

1.2民事法律体系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立法

民事法律立法工作中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立法环节应该借鉴近些年民事法律经验和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实践,既要在民事法律体系中明确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有效保护和积极救济,同时也要在民事法律体系中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对人的权利,特别要重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对人撤销权、催告权的体现,使民事法律体系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代理人、相对人等各方面的主张和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平衡相关主体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的关系和利益,做到对民事法律体系系统性地完善与补充。

2民事法律体系中“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立法研究

2.1民事法律体系中“社会公共利益”问题

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社会公共利益”看似与民事法律调整的个人、企业和团体没有必要而深刻的联系,但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保护恰恰与民事法律各相关主体有着广泛而普遍的联系,没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全面定义、保护就没有各相关主体切身利益的保障和实现。而在当前的民事法律体系中缺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定义,概念也存在不严谨和不完整的地方,很多民事法律条文中将“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作为一般概念或一个宽泛的主体加以强调,导致“社会公共利益”难于得到民事法律体系的体现和保护

2.2民事法律體系中“社会公共利益”立法

在民事法律立法过程中要将“社会公共利益”从传统观念和抽象概念的思想层面落实到民事法律体系之中,将“社会公共利益”明确在民事法律条文之内,建立“社会公共利益”的真实、准确、严谨、系统法律表述,扩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主体,在传统中国法律观念和大陆法系概念至上,全面建立起“社会公共利益”的实施、保障体系,提升“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的适用性和统一性,全面体现和谐社会建设中“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和实现的价值。

3民事法律体系中“效力”问题的立法研究

3.1民事法律体系中“效力”问题

《民法通则》中对于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但是不同的条款中分别有不同的用语,例如:“失效”、“时效”、“有效”、“待追认”和“可撤销”等不同表述,这些表述会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调整中造成一定的混乱,不同民事法律条款中存在矛盾的可能。在《合同法.45条》中合同效力被扩大到解除合同的必要条件,而在《合同法.97条》中合同解除条款中又有恢复原状的表述,这在实际司法应用中会因当事人或合同的特殊性而产生相互之间的矛盾,形成法律上的纠纷,双方有可能既不能解除相关的合同,同时也难于恢复“原状”在法律执行上造成困难。

3.2民事法律体系中“效力”立法

解决民事法律体系中“效力”问题应该有系统性的思想,要站在整个民事法律系统的层面重新审视“效力”问题,一方面应该对民事法律体系进行自身的优化,利用立法的优势及时调整民事法律之间、法条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提升民事法律体系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做到“口径一致”,预防体系内部的冲突和矛盾影响民事法律体系的“效力”。另一方面应该设置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与调节机制,对可能出现的体系问题和实际出现的问题做到系统性覆盖,进一步提升民事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时效性,有效化解来自体系内外两个维度的冲突和矛盾。

4民事法律体系中“期待利益保护”的立法研究

4.1民事法律体系中“期待利益保护”问题

我国《民法总则》中没有对期待利益进行立法层面的认可,这导致民事法律体系中不能对“期待权”加以确立,不能将期待利益作为合法的权益加以保护,这会导致受侵害的当事人失去民事法律的救济手段,造成民事法律体系中权利关系和责任关系的欠缺,既不能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又不能体现民事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特别在法律实施上更会加大受侵害方的“剥离感”,难于获得社会和公众的广泛认可,造成对整个民事法律体系适用性、正义性的质疑,不利于民事法律的普及、推广和实施。

4.2民事法律体系中“期待利益保护”立法

凭借法律理论学者的努力,“期待权”已经在民法法理和学理上已经获得突破,并获得了社会和司法各界的广泛认可,这给“期待权利保护”入法提供了客观、广泛的基础与前提。在今后民事法律立法工作中应该将“期待利益保护”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和谐社会民事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口,确立民事法律体系中“期待权”的创立和保护,明确果实和未来权利之间的关系,梳理妨碍、侵害等责任对受损方的长期、连续的必然联系,重点突出期待权利保护的基本方向,以便形成完整而系统的民事法律权利体系。

5结语

民事法律作为广泛调整民间各类活动的基础性法律必须突出行为效力的作用和意义,在民事法律的实施中要做到对法律框架、条律的及时创新和完善,这样才能使民事法律有效地应对各种特殊情况和社会新状态,避免民事法律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补足和瑕疵,进一步提升民事法律的效能,更好地起到规范之功能和调整之效力,为建立与完善符合和谐社会的法律系统提供可以凭借的基础和框架。

参考文献:

[1]浅析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存在的问题及其发展完善[J].潘玮.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05)

[2]试论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问题与完善[J].郭艳婷.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3(03)

[3]浅析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J].龙俊,陈筱璇,林丽.今日中国论坛.2013(11)

[4]试论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存在问题及其发展完善[J].何振东.法制与社会.2012(35)

[5]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J].郭槐,顾晓燕.今日南国(中旬刊).2010(0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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