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监督机制中的检察建议

2017-07-14 02:36宋玉娜
科学中国人 2017年21期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民事人民法院

宋玉娜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浅谈民事诉讼监督机制中的检察建议

宋玉娜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中,检察建议可以用在从民事审理到判决再到执行的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它弥补了抗诉手段的局限性,有利于缓和检法两家的冲突,利用诉讼程序的自我纠正来实现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是重要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之一,有利于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格局。

民事检察监督;检察建议

1.前言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对单位及个人的法律监督,对维护国家法律统一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检察建议与抗诉同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方式,但如果不对检察建议进行定义,二者在实践中无法通过优势互补来实现互相配合,就难以达到检察监督的终极目标,所以有必要明确检察建议的功能,确定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理清检察建议在民事监督中的位阶关系。

2.检察建议存在的必要性

(1)抗诉的局限性。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手段是抗诉,当时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监督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仅限于民事审判的结果,监督的手段仅限于抗诉。但在很多情形中,抗诉并不能完全达到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效果,如,判决、裁定虽有错误,但不适宜采取再审的方式纠正;再如,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违反法律规定,如在送达程序中违反法律规定,有可能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进而影响判决结果,只要能及时监督并纠正,就能制止错误判决的发生,检察机关却由于单一的监督手段鞭长莫及、望而兴叹。这就需要有一种更加灵活、适用范围更加广泛的监督手段对抗诉进行补充,这为检察建议的存在提供了必要性。

(2)民事诉讼监督中的检法冲突。检察院与法院对民事诉讼监督这个问题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冲突存在在部门利益、理解错误、效益冲突等多个方面,这就导致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不透明和对民事诉讼监督的困难。有些法官没有转变观念,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仍局限于对生效判决的监督,对检察机关在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的监督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缺乏法律依据,进而将检察人员关在门外拒绝接受监督。[1]有些法官认为有时检察机关插手,会影响法院独立行使民事审判和执行的权力,所以不愿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再加上法院内部关系复杂,人与人的利益密切相连,所以部分法院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拒之门外的。[2]这就需要一种较为缓和、柔性的监督方式,以商讨的姿态、建议的方式,在使法官充分了解检察职能、解除法官抵触情绪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既能达到监督效果,又能缓解检法冲突,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应运而生。

(3)诉讼程序的自我纠正。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解决纠纷问题,其特征主要体现为自主与自治,当民事检察权介入民事诉讼过程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和规则来进行。从性质上来看,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具体方式,那么检察建议就必须要符合对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理,即要在诉讼程序缺乏自我矫正能力时,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来帮助人民法院改正违法行为,修正错误判断,使得人民法院的公正与正义正常实施,使得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的交流更加的适度和谦抑,也避免检法两院相互之间频繁的做出超越民事检察监督的行为,使得诉讼程序失衡,破坏民事诉讼的结构。[5]

3.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对检察建议的规定集中于第二百零八条,该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实践中,检察机关依据该条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向人民法院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贯穿于从审理到判决再到执行的全部民事诉讼过程。在审理中提出检察建议,主要是针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如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等审判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但不致影响最后判决结果,或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情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检察建议,主要是针对生效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或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类似于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都会引起法院对案件的再审,但在效果上,抗诉必然引起再审,但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可能裁定再审,但也可能不采纳检察院的建议,裁定不予再审。在执行阶段提出检察建议,主要是针对调查搜查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不按照执行裁定的内容采取执行措施,超标的执行、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对依法不得执行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等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5.结束语

检察建议作为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是对抗诉的重要补充,有利于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格局。要使检察建议更好地发挥作用,就要充分、适当地运用调查核实权,同时注重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做好跟踪落实。

[1]段宝林.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与程序[J].活力,2014(6):101-102.

[2]陈敏.民事诉讼中的检法关系[J].法制与社会,2015(2):4-5.

[3]王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中国式构想[J].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5(6):61-62.

[4]周携光.加强民事检察监督,促发展、保和谐[J].法制与社会,2011(4):7-8.

[5]张奇.慎谈民事裁判执行检察监督[J].天津检察,2010(4): 90-91.

[6]王德玲.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J].政治与法律,2014(6):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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