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8月人民公社化运动开始后,中国农村采取“政社合一”的做法,取消了乡级政权和村长,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和生产大队队委会、生产队队长代替。关于农村义务教育,1954年宪法虽有规定,但实际并没有真正实行。20世纪80年代初,胡乔木认为,恢复乡政府和村长,在农村实行义务教育,这两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亟待解决,在修改后的新宪法中也应该得到反映。
1982年1月,胡乔木看到两件有关农村治安情况的材料(一件是《四川达县发生一起利用封建迷信造谣、称帝、奸淫、杀幼的特大案件》,一件是《辽宁一些地方赌博风愈演愈烈》),更感到解决这两个问题的紧迫性。1月10日,胡乔木为转送这两件材料写信给邓小平、陈云并转胡耀邦等,提出恢复乡政府、村长和在农村实行义务教育两项建议。
中央对胡乔木的建议很重视。邓小平、陈云、胡耀邦分别做出批示。中央书记处讨论通过胡乔木的建议后,胡乔木等即在宪法修改草案的相应条文加上:“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为落实这一重要变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发出相应的通知:1982年4月,发出《关于宪法修改草案中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开的通知》;1983年10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
对普及义务教育问题,保留1954年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并加上“和义务”三个字。
(筱蕾摘自《胡喬木传》,胡乔木传编写组著,当代中国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出版,2015年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