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
摘 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统筹城乡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的新阶段。土地整治也应该适应和服务新阶段。该文以合肥市为例,对土地整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主要包括:通过立法明确土地整治规划定位,科学确定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增强土地整治该规划的弹性等。
关键词:土地整治;问题;对策;合肥市
中图分类号 F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12-0007-02
土地整治是指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的,对未合理利用的土地整理,因生产建设破坏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修复,以及未利用的土地开发等活动。通过土地整治,有利于实现耕地有效面积增加,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使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合肥市随着在全国区域发展格局中的战略地位进一步提升,合肥与长江中游城市城市群联系更加紧密,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当下土地整治工作面临巨大的保障发展的压力。因此,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对破解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两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合肥市土地整治存在的问题
1.1 后备资源严重不足,整治难度不断加大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一定时期内合肥市城镇建设发展内将仍呈高速增长态势,预计2020年以前,全市每年新增建设用地平均至少在0.33万hm2以上,而省里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年均只有0.07万hm2左右,每年存在0.27万hm2左右的缺口。用地指标首先要保证市里发展建设,四县一市(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巢湖市)发展根本出路只有土地整治。但是,合肥市人均耕地仅0.07hm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耕地后备资源主要分布在合肥市南部山地丘陵地区,自然条件较差,分布较为零散,开发难度大,耕地后备资源明显不足。同时,土地整治已经向“数量、质量、生态”三者并重发展,难度系数和投资强度都显著加大,土地整治难度不断加大。
1.2 重实施,轻管理 上轮土地整治规划侧重于强调增加耕地数量,补充耕地质量虽然能达到验收标准,但与被占用耕地相比,质量仍偏低。有些项目竣工初期各项工程尚能发挥作用,时间一久,道路两旁防护林被损毁、水电设施被盗、沟渠堵塞、新增耕地撂荒等现象时有发生,致使土地整治不能长期持续地造福当地百姓。
1.3 机构建设滞后,技术服务支撑严重不足 土地整治工作涉及到土地资源、农业、水利、规划、建设、交通、环保、房产、林园等多个行业,除了大量的具体业务外,更多的是要承担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宣传培训、巡查督查、检查考评等行政管理工作,而当前土地整治技术服务支撑力量不足,机构建设滞后,已严重制约了土地整治事业的发展。
1.4 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积极性不够 没能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农民群众参与到项目实施中来,对土地整治的宣传动员力度不够。这样不仅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土地整治事业的了解不够,起不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甚至很多时候对项目的实施还会产生很多阻碍。可以说,土地整治事业想要得到更好的可持续的发展,紧紧依靠政府部门,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推动,难度是很大的。
1.5 规划实施过程中监管力度不够 由于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的时间还不长,社会包括政府对整治规划重要性的认识还不深刻,缺少强有力且具体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增加了制止违反规划行为的难度。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规划随着实施项目用地需求而调整的现象,影响开发整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难以充分发挥土地整治规划的统筹、监管、控制的作用。
2 合肥市深入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的对策
2.1 通过立法明确土地整治规划的定位 土地整治规划应是一项由政府牵头、国土负责落实、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不仅仅是国土部门的工作。建议由政府出台《土地整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的地位,其中县级土地整治规划将成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的依据,未列入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补充耕地、“三旧”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等一律不得立项。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土地整治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地整治规划的重视程度,促使各级人民政府从本行政区域全域的角度综合考量,规划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土地综合整治活动,合理安排土地整治资金,促进各项土地整治活动有序实施。
2.2 科学确定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 土地整治牵涉面广,涉及利益主体众多,要多方权衡。土地整治目标,应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应基于本区域的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整治潜力、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规划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供需形势、资金投入、政策红利及群众意愿等,并充分考虑项目实施周期、实施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尤其要考虑其中的资金投入能力及群众意愿合理确定土地整治实施时序,以满足地方实际需求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终极目标,提高土地整治规划的可实施性。
2.3 进一步增强土地整治规划的弹性 增强土地整治规划的弹性,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规划指标的差别化管理,将土地整治规划指标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鉴于规划布局的不可预测性,对于其中难以确定布局的土地整治类型如土地复垦,可在土地整治规划数据库中进行示意性表达。结合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选址及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变动,建议可划定一定的弹性空间,如规划布局落实大于规划目标任务,预留5%~10%的弹性空间用于规划实施期间可能的布局调整。
2.4 完善激励机制,从源头上提高土地整治的积极性 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规等手段,促进新增建设用地的外延扩张向以存量建设用地挖潜的用地思路转变,建立土地整治成效与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用地报批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建立土地利用与土地整治、保护相挂钩的用地机制,从源头上增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土地整治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完善土地整治激励机制。健全土地整治资金保障机制。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统筹安排”原则,整合各项涉农资金全力投入土地整治,加大政府对“三旧”改造的财政支持力度,拓宽筹资渠道,设立“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综合运用社会资金及各项财政配套扶持资金共同投入建设用地整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投资机制,加快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项目,不断推进土地整治的产业化和社会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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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丙军.建设我国农村土地整理制度体系的思考[J].甘肅社会科学,2012(3). (责编:徐焕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