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营商环境的地区差异研究
——基于合约实施制度质量的测度分析

2017-07-12 13:07
关键词:纠纷案件合约营商

张 莉

(湖北师范大学 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与发展研究中心,湖北 黄石 435002)

中国营商环境的地区差异研究
——基于合约实施制度质量的测度分析

张 莉

(湖北师范大学 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与发展研究中心,湖北 黄石 435002)

合约实施制度是中国市场经济转型发展中重要的制度安排,是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培育我国外贸竞争新优势的重要举措。本文在测度合约实施制度质量的基础上,对中国合约实施制度质量的地区差异及原因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在合约实施制度改进方面,应加快《合同法》立法修改及有关司法解释出台的速度,建立更符合商业纠纷案件本身特点的商事审判制度,并切实破解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执行难问题。

营商环境;合约实施制度;制度质量

一、引言

大量研究证明,制度要素不仅能直接作用于经济增长(Coase,1937;North and Thomas,1973;Acemoglu,2005,等),还可以通过对外贸易(Grossman and hart,1986;Nunn,2007;Levckenko,2007;Feenstra et al.,2012,等)、FDI(Grossman and Helpman,2002,2005;Antras,2003,2005;盛丹和王永进,2010)、人力资本投资(Cunat and Melitz,2012)、产业发展(North,1981)及技术积累(邓海滨和廖进中,2010;聂爱云和陆长平,2012)等多方面间接作用于经济发展,进而成为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长期增长绩效的最根本要素。因此,制度建设特别是营商环境建设已成为经济落后国家进行市场化建设、实现经济赶超的重要途径。经济转型中的中国,营商环境建设及地区间的协同发展更是缩小区域经济增长差异的必经之路。

制度创新是目前中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制度要素因此成为了广大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及各级政府关注的重点。由于制度要素的内涵十分丰富,出于研究目的和对象的不同,大家关注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比如从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或者从产权制度、合约制度、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等单一层面或者复合层面展开。2015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及2016年7月商务部印发的《商务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都分别提到了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在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中的重要作用,并把营商环境建设作为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良好的营商环境能促成市场交易,活跃市场行为,因此与规范和管理市场交易有关的合约实施制度就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它不仅包括与交易合同有关的法律制度本身,还包括强制执行合同的司法机构。由于合约的不完全性,各方无法预测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当交易环境发生对一方有利的变化时,只要违约成本低于其可能因此获得的收益,它一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为了使各方有稳定的预期并因此鼓励和促成交易,合约实施制度建设就成为各国或地区进行市场化改革并促进经济发展的主要内容。但事实是,中国的合约实施制度环境不仅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且还具有显著地区差异性。合约实施制度的这种地区差异可能成为中国经济发展地区差异的重要根源,因此深入分析中国的合约实施制度及其地区差异,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完善市场经济制度进而缩小各地区经济增长差异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合约实施制度质量的测度

对制度好坏的衡量是研究制度要素的起点,但鉴于其复杂性,学术界对于制度质量的测度还没有形成统一且具有权威性的认识。关于合约实施制度的测度问题,世界银行各年的《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中的执行合同指标以及全球公共治理中的监管质量和法律规则等指标很具有代表性。

(一)《营商环境报告》中的执行合同指标

从2003年开始,世界银行每年对主要国家的营商环境质量进行评估和排名,测度政府对企业进行商业监管和产权保护的执行情况。执行合同(Enforcing Contract)指标是其10个指标中专门用以衡量一个经济体司法系统解决商业纠纷效率的指标。①它由三个分项指标构成,每个分项指标的权重分别为1/3:(1)诉讼成本,包括平均律师费、法院诉讼费、执行判决的成本,用这些成本占诉讼标的价格的百分数表示;(2)诉讼时间,包括从原告起诉到法院受理,从法院审判到裁决生效以及执行判决的时间,用天数表示;(3)诉讼程序数量,从2014年开始,该分项指标用司法程序质量指数代替,主要包含法院组织框架和审理程序、案件管理程序、法院信息化及其他争议解决办法四方面内容。诉讼成本和诉讼时间两个分项指标数值越小,说明该经济体在对应方面做得越好,执行合同的效率越高,司法程序质量指数越大越好。总的来说DTF值越大则代表越好。2015年中国及各主要经济体(或地区)执行合同指标及各分项指标取值见表1。

从表1可知,就执行合同总指标的排名和DTF值来看,新加坡、韩国、卢森堡和澳大利亚分别位居前四位。②同时,中国的执行合同指标是10个指标中排名最靠前的,为第七,不仅高于东亚及太平洋国家的平均水平,还高于OECD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这主要得益于在诉讼成本和司法程序质量指数方面的竞争力,但诉讼时间还比较长,这是今后改进的方向。

表1 2015年主要经济体(或地区)执行合同指标及各分项指标比较

数据来源:《营商环境报告》数据库。

(二)全球公共治理指标中的监管质量和法律法规指标

全球公共治理指标(World Governance Indicators,WGI)由相关专家依托世界银行、35个世界性数据库和32个全球性调查机构创立的,有人也称为“KZZ制度指数”或“KKM制度指数”,用以测度政府在选举、管理、更替方面的相关制度和习惯做法以及政府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能力。它主要由话语权和问责制、政局稳定和杜绝暴力、政府效率、控制腐败、监管质量和法律法规六个方面构成。其中,最后两个指标分别从执行合同的程度、法院判决后的执行情况、执行合同和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质量、警察和法院的工作效率等方面反映合约实施情况,国内外很多知名学者都用这两个或一个指标衡量合约实施制度质量,如Nunn(2007)。

每个指标的数值在-2.5到2.5之间,分值越高,其对应指标反映的公共治理水平越高。从1996到2013年的数据变化情况可知,中国六个方面的指标数值都低于0,说明政府治理效率还比较低,需要进行更多深层次的制度改革。中国入世后的2002年开始,监管质量指标逐渐好转,说明政府在促进私营经济发展、通过法院执行合同的能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2005年后小幅下滑或缓慢增长。与此同时,法律法规指标也在波动中逐年小幅增加,但其变化滞后于监管质量指标,这主要是与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和法律法规修改机制决定的。

(三)国家政策和制度评估指数

从2005年开始,国家政策和制度评估指数(Country Policy and Institutional Assessment,CPIA)用16个标准从各个方面测度一个国家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和制度方面的效率。其中有两个涉及合约实施制度,它们与其分项指标内容见表2。

表2 CPIA两个合约实施制度测度指标

资料来源:http://data.worldbank.org/data-catalog/CPIA。

三、中国合约实施制度的地区差异

经济转型中的中国虽然有统一的宏观环境、政治体制以及法律结构,但各省有不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央政府还会在某一特定时期给予某些地区特别的政策和制度优惠,法律法规的实施也会存在地区差异,因而使得政府无法从整体上公平地保障合约实施、保护所有者产权进而无法有效促进个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加上资源禀赋、地理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不同经济发展史,地方政府间的财税竞争带来的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中国梯度推进的改革开放政策等均导致各省市的初始制度和制度演化发展路径不同。这里从有代表性的三方面分析中国各省份制度质量尤其是合约实施制度质量方面的差异。

(一)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方面指数

引入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分析制度环境对经济发展特别是各省市和地区经济发展各方面的影响是目前国内学者研究的热点之一(樊纲等,2011;阎大颖,2014,2015;孙晓华,2014,2015等),该指数主要由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等六个方面指数构成,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是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中的第六个方面指数。每个指数的分值在0-10之间,市场化进程相对总指数为以上六个方面指数的算术平均,方面指数反映市场在某方面或某个指标上市场化进程的相对水平。③

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与本文衡量合约实施制度质量的内容比较相符,包括四个分指标:(1)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用律师数量占当地总人口的比重表示,比重越大表示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越完善;(2)对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用商品侵权案件数与当地GDP之比表示,比值越小说明对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越好;(3)知识产权保护,用三种专利申请(或受理)数与当地GDP之比表示,比值越大说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高;(4)消费者权益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会逐步把经济合同违约案件数的统计纳入这一方面。

总的来说,1997-2009年间中国各省市的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都得到了显著改善,但存在很明显的地区差异,见图1。从中可以看出,东部地区的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方面指数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而且差距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中西部地区之间的差距则相对比较稳定。④

图1 中国分区域的市场中介组织和法律法规制度环境方面指数

注:①DB、ZH和XB分别表示东部、中部、西部。②数据来源:樊纲等(2011):《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11年报告》,经济科学出版社。

(二)《2008年中国营商环境报告》的分省执行合同指标

很多国际组织和研究机构都注意到了中国合约实施制度的地区差异,并试图用客观量化指标进行衡量。除各经济体总体营商环境质量外,历年《营商环境报告》还会报告该经济体代表性城市(或地区)的营商环境排名和DTF得分,中国也不例外,但只包括北京和上海,且这两地区的合约实施环境质量都存在显著性差异。比如《2016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北京的执行合同便利度DTF值为74.49,而上海为80.08。

系统分析中国30个省会城市合约实施制度质量的是《2008年中国营商环境报告》。根据中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省会城市的合约实施制度可以作为该省市的代表。从研究结果看,尽管法律法规在国家层面是统一的,但各地法院在审判及强制执行合同的效率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在东南沿海地区,解决一个普通商业纠纷的时间为230天,而东北地区却需要大约363天;东南沿海地区执行合同的诉讼成本比率为11.5%,渤海湾地区为13.8%,而中部地区最高,为29.9%。而这些差异主要源于各地法院的相对工作效率和信息透明度。中国各省执行合同指标数据见表3。从中可以看出,综合排名在前10位的主要是东南沿海城市,而排名靠后的主要是中西部城市。⑤

表3 《2008年中国营商环境报告》的分省执行合同指标数据

数据来源:《营商环境报告》数据库。

(三)合同纠纷案件相对数量指标

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中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方面指数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中国各省市合约实施制度质量,是进行计量分析的重要数据,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把经济合同纠纷违约案件数纳入统计分析范围。同时,《2008年中国营商环境报告》的分省执行合同指标涵盖内容新颖又科学,但由于其数据不连续,不适合纵向比较也无法用于时间序列和面板分析。这里借鉴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方面指数用商品侵权案件数与当地GDP之比表示对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营商环境报告》中执行合同指标的测度方法,用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与GDP之比测度中国及各省市执行合同的效率。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对数量,不仅反映在特定合约制度环境中经济主体间的合同纠纷数量,还反映法院处理合同纠纷的效率水平。当年单位GDP中涉及的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减少,意味着合约实施制度环境得到了改善;一国或地区单位GDP中涉及的合同纠纷案件越少,说明其合约实施制度质量越好。

从总体上看,虽然全国每年合同纠纷案件数和GDP都逐渐增加,但合同纠纷案件相对数量逐年减少,说明我国处理合同纠纷的效率提高,尤其是1995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入世后中国不断融入世界经济,中国的合约实施制度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并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在统计各省市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时,数据本可来自其历年统计年鉴,但部分省市没体现在其中,只能从各地高院每年在地方两会上做的工作报告找到。经统计分析后也发现了同样的规律:各省市合同纠纷案件相对数量逐年减少,但同样存在地区差异,比如北京的合同纠纷案件相对数量从2004年的82件/万元下降至2013年的51件/万元,四川从2004年的103件/万元下降至2013年的55件/万元,湖北从2004年的129件/万元下降至2013年的74件/万元。⑥

四、影响中国营商环境地区差异的因素

不管是中介组织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标,《2008年中国营商环境报告》的分省执行合同指标,还是合同纠纷案件相对数量指标都可以看出,中国的营商环境特别是合约实施制度质量存在显著的地区差异,这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一)市场经济发展水平

制度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同。同时,合约是交易必备的要件,交易是市场的主要特征,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不仅对制度演化提出了更高要求,也能为制度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更强大的经济动力和支持,因此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是中国营商环境存在地区差异的根本原因之一。举例来说,2007年广东和宁夏的人均GDP分别为32897和14577元,广东是宁夏的2.26倍,而按《2008年中国营商环境报告》分地区数据可看出,广东排名第一,而宁夏排名十三,按中国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广东的指数为12.59,而宁夏只有3.80。

(二)各类经济特区的设立

以自由贸易实验区、出口加工区为代表的特区经济具有明显外向型特征,市场交易比较频繁,其经济活动更加依赖合约实施制度(Feenstra et al.,2012),比如加工贸易、转口贸易等。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就开始在沿海城市设立经济特区并实行对外开放政策,近几年自贸区经济也强劲发展。特区内的经济活动会享受许多政策优惠,比如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的税费减免、无进口配额、设备设施进口免税、15%的公司优惠税等。在一系列优惠政策的支持下,这些特区的进出口呈现较高的增长速度,外资也异常活跃。另一方面,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创新,经济特区的设立在给对外贸易活动注入新鲜活力的同时,也促使这些区域的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这对合约实施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还须看到,经济特区在各省市的设立时间和数量是不同的,比如首批自贸试验区全部位于沿海省份,上海、江苏和山东的经济特区总数在总量上分别为第1、3和第7,而它们的合约实施制度环境排名也很靠前。因此本文认为,经济特区在全国分布的不均衡性是各省市合约实施制度环境存在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政治集权经济分权的治理模式

在中国现有背景下,地方政府的人事任免由中央政府统一安排,同时地方政府又有自主管理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依据很长时间以来都是地方GDP增长情况,并以此作为任命和官员职位升迁的重要依据。这种政治集权经济分权的治理模式难免导致地方政府间严重的制度竞争和财税竞争,并出现明显的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现象,显著影响了各地区间市场的完全开放和贸易的顺利进行。此时,微观主体会发现国内外地市场的进入成本会高于国外市场,加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缺位以及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导致的货款拖欠和资金占用,使得国内各地区的贸易更多向国外市场开放(朱希伟等,2005;张杰等,2010),并最终导致合约实施制度的收敛状态不同。另外,在现有治理模式下,司法工作尤其法院的审判工作或多或少地会受地方政府的影响,从而使法院无法完全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其应有的权利,导致各地区法院在审判合同纠纷案件和强制执行合同的效率方面都存在差异。

(四)历史文化习俗、地理及传统规范

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文化习俗和传统规范的地区差异也使得中国各地区的合约实施制度尤其是非正式合约制度的初始条件和演化路径存在差异。与成熟市场经济重视正式合约实施制度不同,转型中的中国,非正式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与此同时,中国地大物博,不同地区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和传统规范对各地区非正式制度的影响是不同的。比如在浙江温州,早期永嘉学派的实用和事功等传统文化观念促使其重商思想得以广泛传播,使得温州人的“商行天下”、“温州营商模式”等享誉国内外。在西藏,以布达拉宫和一批寺庙及其代表的优秀文化使得西藏成为海内外知名的旅游景点,旅游收入成为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独特的地理位置、气候特征以及特殊的文化和历史发展导致西藏的市场化程度很低,经济活动也主要以农牧业为主,经济体之间的交易主要靠基于声誉的关系网络和重复交易完成,因此其正式合约制度质量不高。

总的来说,合约实施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以上影响因素外,地理、劳动力禀赋、自然资源禀赋等也是不得不考虑的内容。

五、对策建议

营商环境更好的国家或地区,其经济发展更好;合约实施制度质量更高的国家或地区,其交易更活跃,投资环境更好,经济主体愿意更多地进行技术创新、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投资,产业结构更合理,经济发展后劲更足、更持久、更健康。作为转型经济国家,中国更要清醒地认识到其经济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以及引发这些问题的根本性制度因素并加以改进。总的来说,中国的合约制度环境主要存在制度质量总体水平不高且存在显著地区差异、合约制度中民事商事审判不分、现行《合同法》无法适应经济发展、法院执行合同纠纷案件能力不强、非正式合约制度亟待完善等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具体对策建议如下:

第一,加快《合同法》立法修改及有关司法解释出台的速度。合同纠纷案件是商业纠纷案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在民事案件中的比重逐年增加,其中劳动争议、买卖、借款、经营等合同纠纷案件增幅最明显。说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对自己权利维护的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因而通过法律手段争取自己的经济利益的诉求也越来越多。2014年,全国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案件收案数量为在审理一审民事案件中占比55.24%,比2013年增长11.36%,2013年合同纠纷案件占比为2012年51.16%,比2012年增长13.28%,其中,借款合同数量增长最快,然后依次是劳动争议合同、供用动力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不仅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增长很快,案件涉及金额也逐年增加,而且经济交往实践中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也层出不穷。因此,立法机构应加快对现有《合同法》进行修正及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速度,借鉴并灵活运用国内外司法实践中典型商业纠纷案件的审判方式,以此作为今后相关案件审理的依据。

第二,建立符合各地商业纠纷案件本身特点的商事审判制度。商业纠纷是民事纠纷中的特殊情况,除商法未做出具体规定时应适用于民法外,商法应是解决商业纠纷案件的具体法律规定。商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领域,它拥有特定的法律主体,对商事关系有独特的调整方法。既然实体法都有具体的适用问题,则与实体法相对的程序法和审判制度也应与商业纠纷案件本身的特点和商法本身的立法原则相适应。但中国目前的商业审判制度还不健全,比如,我国没有设置专门的商事法庭,而是由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二庭)来审理。因此,为提高法院对商业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进而降低市场交易费用,各省市应尝试性地建立符合当地商事关系具体特征的独有的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比如自由证据制度、缩短审理期限等(陈建军,2007),为当地经济主体的市场活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第三,切实破解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执行难问题。在中国,由于各种原因的共同影响,各地基层法院对判决结果很难有效执行,这已经成为阻碍司法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以《2015年营商环境报告》为例,中国的诉讼时间为406天,排名非常靠后,是影响中国总体营商环境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其中执行判决的时间为190天,占总诉讼时间一半左右。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与执行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现有关于案件执行的条文也缺乏可操作性;“审执分离”制度也使得法院自身对合同执行现状没有明确认识,部分基层法院对执行难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建立在全社会基础上的信用体系不健全也导致许多债务人会采用转移财产甚至注销公司的方法逃避责任而不会对其将来的业务造成影响。因此,一方面,各地基层法院应加强自身建设,处理好内部各部门甚至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以便使案件审理和执行更加正规有效。比如,2007年以来全国法院的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将被执行人的不良信息记录予以公布,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守法守信。同时,加强对公民的普法教育和对法院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应发挥其协调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发挥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商务等部门在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方面的联动机制。

总的来说,通过制度创新和改革解决中国日益扩大的地区经济增长差异问题已经得到了普遍共识,其中,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是各地区进行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应准确认识各自在合约实施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根本上解决,市场交易活动才会更加繁荣,企业和个人才会有信心进行长期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经济发展才会更健康、更具有可持续性。

注释:

①10个指标分别为: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解决破产和雇佣员工。《营商环境报告》数据库除了报告各个经济体各指标以及总体排名外,从2005年开始还用DTF(Distance to Frontier)值描述各指标及总体指标与对应指标最优水平的差距,以评估一个经济体政府监管的绝对水平以及改善情况。DTF值越大,表示在该领域的制度质量越好,比如DTF取值75代表离最优值还有25%需要改进。

②中国营商环境总体指标排名第84位,但DTF值比2014年增加了0.12(2014年为62.81,2015年为62.93),说明总体营商环境得以改善。

③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由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用1997年开始对外公布,最新数据更新至2009年。由于采用历年数据和基期年份数据比较的方法,各省历年的市场化程度是相对可比的。小于0说明市场化进程相对指数比基期年份的最小值还小,大于10代表这一年比基期年份最好的市场化程度还要高。

④东部地区包括辽宁、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及海南11省市,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及新疆11省市(西藏缺少1997-1999年的数据,故剔除),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黑龙江和吉林8省市。

⑤《报告》给出了各省市省会或地区首府所在地的合同执行指标。就中国各地区的管理模式来看,这些城市对私营企业的管理模式和质量能很好地代表该省市的制度质量。

⑥ 为了统计的准确性,这里以1970年的不变价格为基础换算出各省市的实际GDP。

[1]North D. C., Thomas R. P., The Rise of the Western Worl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3.

[2]North D. C., Douglass.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Economic History. W. W. Norton & Company,1981.

[3]Antras, Pol, Firms, Contracts and Trade Structur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2003.

[4]Antras Po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Production, America Economic Review, 2005.

[5]Acemoglu D., Antras P, Helpman E., Contracts and Technology Adop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2007.

[6]Cunat, Alejandro and Marc J. Melitz, A Many-Country, Many-Good Model of Labor Market Rigidities as a Source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Economic Association Papers and Proceedings,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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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陈建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考——浅谈EDI合同与传统合同法的几个冲突及解决途径[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7).

(责任编辑:胡乔)

2013 年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 13G489):合约实施制度与中部地区对外贸易结构变化关系的实证研究——以湖北省为例;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与发展研究中心开放基金重点项目( KF2015Z02)成果

2017—02—15

张莉,女,四川富顺人,湖北师范大学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与发展研究中心成员,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

F124

A

2096- 3130(2017)03-0093- 07

10.3969/j.issn.2096-3130.2017.0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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