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彦杰
(西安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西安 710021)
摘 要:朱熹基于其会同蜀、洛,兼容释、道诸学而成的理学体系,产生了理学书论下的书法伦理思想。这既源于朱熹对程颢、程颐书法伦理思想的继承,也源于朱熹对宋代盛行一时之苏轼“尚意书风”所追求“奇”“险”的深入批判。朱熹书法伦理思想之核心是“中和”与“守常”,这既包容了朱熹早年书法伦理“拟古尚法”的内涵,也体现着其晚年书法造诣日臻纯熟之下,关于书法伦理“不与法缚,不求法脱”之进一步嬗变。同时,朱熹从“拟古尚法”到“不与法缚,不求法脱”之书法伦理嬗变过程,也在此后历代产生了诸多歪曲及误读。
关键词:朱熹;书学;书法伦理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7-0178-03
朱熹,南宋时期徽州人,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由于之前北宋时期书院教育的高度发展以及宋廷佑文政策的推动,已然诞生了程颢、程颐为代表之洛学、“苏门三杰”为标志之蜀学以及其余诸多成体系的显学。所以,在朱熹思想的形成过程中,对先前各家学说进行了充分的汲取,在对北宋二程“洛学书论”承袭之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的丰富和发展,形成了朱熹自身的理学书论。朱熹所推崇的“拟古”“自在”的书学思想,包含了对书法创作、书家修养等具体内容的规范,这些思想在总体上伴随朱熹“理”的哲学思想发展而发展,而在具体到朱熹书法伦理之形成上,我们则可以发现朱熹书学思想自始而终贯穿着从“中道”“守常”到“不与法缚,不求法脱”的书法伦理思想。
一、朱熹书法伦理思想之形成
朱熹书学思想形成的时代,正逢苏轼之“意造书风”及三苏书学为核心的北宋“理学书论”大行其道之时。苏轼之“意”对应概念即为“法”,所以苏轼在这里所提出的意造书风实际上是书写个人创作过程中的思想感情流露。与此同時,苏轼本人所倡导的“我书意造本无法”相对而言又是一种个人才性之发挥。这里的才性主要包括书家的修养、抱负等。但是这种才性的发挥是在不失古法的基础上得以发挥,即不拘一格,在书法创作上推崇改造旧法古法,尤其是改造唐以来形成的以颜、柳等为代表,在继承王羲之书风之下形成的“尚法”的谨严书道以及正大光明、钟鼎坐堂的浑厚书风。苏轼强调书法创作应“不求诸己”,即他认为书法创作不应千篇一律,强而相似于古人古法,而应当是发挥心性,主张在创作中有意进行创新和变革,追求“奇”“险”的视觉效果。在苏轼“意造书风”盛行之下,其后数十年先后诞生了黄庭坚、秦观、米芾等书法巨擘,在中国书法史上可谓波及深远。
而与苏轼同处北宋的程颢、程颐等人,则认为苏轼“意造书风”对于改造古法、刻意求新以及对于“奇”“险”等视觉效果的刻意追求,既破坏了书法本身的自然美,也破坏了书家的道德观,二程直接批评“意造书风”存在不能够“其善恶是非劝诫有以起发其意”[1]的问题,批评基于“意造书风”的书法创作流于表面,以外在的美感的追求为重而轻视了书法本应具有的教人向善的教育作用。虽然以二程为代表的洛学在北宋时代作为显学居于三苏蜀学之上,但是在“意造书风”流行之下,黄、米、秦等“意造”大家辈出的书坛之中,二程之洛学书论始终未能占据主流。
而朱熹,在继承其父朱松浑然古朴书风的同时,也对前人书学理论进行了细致研究,基于其自身“理”为核心的哲学观,充分汲取了二程对书学相关论著的思想。朱熹认可二程思想中对苏轼“意造书风”的批评性态度并将这种批评上升到了关乎书家伦常的重要高度。朱熹通过自己对书法作品评述性质的论著,探讨了之前书家的书风以及书风背后的书法观,并从书法观进而上升到伦理观,层次强烈批判了苏轼以及其后黄庭坚等人的书法,朱熹认为苏、黄等人刻意雕琢、追求“狂”“怪”“奇”的“末节”,进而“以艺害道”。朱熹的这种批评,在其“字被苏、黄之流胡乱写坏了,近见蔡君谟一帖,字字有法度,如端人正士,方是字。”[2]的论述之中表现尤甚。基于这种看法,朱熹在其“理”为核心的哲学观和以“中道”“守常”为核心的伦理观下,认为书家创作应当一改苏、黄之“尚意”而秉持“自在”“拟古”的法度。朱熹认为书家书法应当合天地之道,居中而自在,杜绝刻意做作、狂放孤傲,而应心虚且静、以理贯之,以古度之,以古法之,正所谓“何谓书穷八法?曰:只一点一画,皆有法度”[2]。由此可见,朱熹对书家书法作品的看法已经由之前二程单纯对“意造书风”流于媚世进行批判的观点向前行进了巨大一步,朱熹已不仅仅是对书法作品应有的风格和书法艺术的表现形式进行探讨,而上升到了对书家人品、道德、伦理与书法的功用等相关的高度上。
二、朱熹书法伦理之思想内涵
朱熹在其论著中已经明确指出书家应当秉持的“中道”的心态以及“自在”的书风。在这之下,朱熹认为“字如其人”,故苏、黄之流“其书不正”,创作出这样违背古法、刻意求变之书法作品,足以反映出“其心不正”的内在特质。遂在朱熹认为若是书家能够以“理”为先,深谙“心虚而明理”之道下,“意造”之书风以及技法便不允许,也不应当产生。
朱熹之理学,基于周敦颐儒学之“理”,上接程颢、程颐之洛学,在蜀洛汇同大背景下,取张载关学之要,融汇释、道诸学之义,形成了其庞大的哲学体系,朱熹对大量具体事物的描述也是基于其哲学体系“理”的思想之下,而在晦庵所著文本之中,更将其明确论述为“理一”,其诣指万物只是一个“理”字,“理”在万物之先,其既是事物的规律,也是伦理。
书学自然也不例外。朱熹对书学以及书家的论著完全基于其“万物皆有其理”的“形而上”之学。在朱熹看来,书法其“理”同万物“理”皆通,“道者,文之根本,文者,道之枝叶。惟其根本乎道,所以发之于文,皆道也。三代圣贤文章,皆从此心写出,文便是道。”[2]故,书家治书亦应如圣人之为人,“人心”出于形气之“私”,圣人亦有人心,但圣人之心须要遵从于“道心”,而“道心”则源于天理抑或性命之“正”。在朱熹的伦理观下,“正”几同于“中”,“正”就是“中和”之“道”。朱熹还认为,世间人人皆存私欲,所以应顺“天理”而遏“人欲”,诸物调和,于境界上达到“善”。
目前多有认为,正是朱熹首倡“存天理,灭人欲”这种发乎于心性与“理”截然相左范式之伦理观。但是,溯其根源,朱熹本质上传袭的是儒家正统,其继承孔、孟之道的同时必然遵循孔子“克己复礼”的思想,并且朱熹在深入研读孔、孟经典的过程中,发现了后人诸多对孔、孟的曲解,针对这些曲解,朱熹提倡回到孔、孟的视角进行诠释。其中之一便是对《礼记·乐记》中“人化物也者,灭天理而穷人欲者也。于是有悖逆作伪之心,有淫泆作乱之事[3]”。论述中蕴含的应“存天理,灭人欲”之伦理观开展了基于平衡范式之部分继承。朱熹认为,必须要遏制心性的过度自由,将之置于“理”的统领之下,而非一边倒的“灭人欲”。具体在书法上则是认为书法之“美”便是书法在视觉上给人美的享受与外化在书法作品中的书家内心伦理上“善”的内质的调和,如同文与质的关系那样,书与“道”,与“理”的和谐统一才能达到善的境界。
在朱熹看来,书法作品本身是书家思想和内心本质的一个具象化的表现,故,“书关德性”。正如朱熹为官期间向宋孝宗上疏时写到的:“正心术以立纪纲”[4],朱熹对书家以及书学的要求也是基于这样的伦理观。朱熹認为书家作书,不应似匠人作器,空有外物而乏内涵。苏、黄的“意造书风”,在刻意追求视觉效果之“形”的思想统领下,促使了对技法的过度追求和对情感的肆意阐发,这既对后学产生了不利影响,其本身也是书家未能中正持心,舍自然而就雕琢之产物。朱熹就此认为,书家应如文人,须要培育圣人之心,方能做出相对苏、黄之“写坏了”的作品而言,真正“善”的书法作品。
朱熹在理学的伦理观下,继承孔、孟思想,融汇道家,在认为“理一”而“道”在“理”之下的基础上指出“天地万物皆有道”,并进一步阐明道有两种,“大道”是一种“道”,“常道”亦是另一种“道”,两种“道”共同构成了朱熹关于“道”的概念。即朱熹认为,天地间基于“理一”的形而上之道与古人圣人所构建的伦常之道共同构成朱熹“道”的抽象概念。具象在书法观上,朱熹即认为书法应当遵循古法,“守古本旧法,以终其身之为稳”[5],应“拟古”而端“自在”。同时,朱熹在文人做人和做学问方面多有批评,北宋时期是文人治世的时代,所以文人士大夫有很宽广的路径来发挥个人才华。在此社会环境的影响下,文人们有了更多的发言权,难免在朝野会有一些人口不遮拦而惹祸上身,如以“乌台诗案”而遭罪的苏轼即是其中一例。当时的御史台官吏们就是在通过在苏轼的诗词中发现其对社会、朝廷、皇帝等不利的语句而遭罪。朱熹认为,文人在日常生活中沉溺于吟诗、饮酒和与人戏谑,都属于玩物丧志的表现[6]。
由此可见,朱熹在继承董仲舒“人性论”的基础上,深入批判了长久以来认为书家自然就是文人的观念,对书家之社会定位及自身道德定位进行了解构,针砭唐末宋初以来书家“匠”化的不良趋向。首先提出了书法作品应当体现“理”的思想,而后以小见大,上升到书家应当持“中道”,或者“中和”之美,“守常”而作书。朱熹认为书家亦应遵循理学的伦理观,以“理”统领自己的内心,调和心性中的私欲,以平和自在的心态顺循古法,创作出真正“通理”的书法作品。按朱熹书法审美的思想分析,实际上他是建立在儒家正统的、思想的基础上。朱熹一方面倡导书法作品中应该具备儒家“敦厚文雅”的书风,另一方面又强调不是古法,即以魏晋以前的更具有公共范式的楷则。
三、朱熹晚年书法伦理之嬗变及后人误读
朱熹早期的书学观及书学伦理观完全基于其理学的哲学观统领之下,对程颢、程颐之论述也多有借鉴,尤以《近思录》中所载之“明道先生曰:忧子弟之轻俊者,只教以经学念书,不得令作文字。子弟凡百玩好皆夺志;至于书礼,于儒者事最近,然一向好着,亦自丧志[7]”为圭臬。及至晚年,朱熹在完善了自身哲学层次“理气论”的基础上,也逐渐修正和丰富其书学伦理观,在这种修正之中,朱熹间接承认了其早年书学伦理观的构建依旧存在着“过犹不及”的缺点。
朱熹受之阅历影响,晚年在醉心研究书学经典作品的过程中一改早年因循旧法的观点,在其自身的书法研究以及创作中渐持率性之心态。朱熹晚年在评论苏轼的书法时有论述:“苏公此纸出于一时滑稽诙笑之余,初不经意,而其傲风霆、阅古今之气,犹足以想见其人也。”[5]而朱熹晚年在对米芾书法的评论之中,更有:“米老书如天马脱街,追风逐电,虽不可范以驱使之节,要自不妨痛快。”[5]之由衷赞叹。
由此可见,朱熹晚年在书法伦理观上渐持开放的心态,对书法创作中心性的抒写也日益转向认同和支持的态度。这种转变,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朱熹晚年在哲学观上阐述了“理”与“气”的和谐关系,人之“气”在于心性,“气”既从于“理”法,心性之阐发便无可厚非。只要书家秉持“常道”,有“中和”之心性,那么胸怀之性情外化于书法作品之中,便再无会有强行更改古法,刻意求新求变之“弊”。反而此种心性挥洒,正可以达到“从容衍裕而气象超然,不与法缚,不求法脱”[5]之至善境界。
显然,“不与法缚,不求法脱”正是朱熹晚年书法伦理的核心内容,其本质上就是在书法创作中既要居“中道”而不妄弃古法,而又要端“自在”而不囿于古法。这正是顺循了朱熹“理一”之哲学观和“仁义礼智”之儒家传统观念。
总而言之,必须站在朱熹理学的视阈下,贯穿其理学体系构建的过程来看待朱熹的书学伦理思想,而不能将之割裂,断章取义认定朱熹晚年与早年的书法伦理思想存在断层乃至矛盾。朱熹之后,南宋、元、明、清以降,或出于政治需要或出于对朱熹本意的误读,各朝各代知识阶层均存在大范围乃至由官方层面自上而下曲解朱熹书学伦理思想的情况,并以这种曲解为起点和理论依据压制变革和创新的思想。在一派万马齐喑之下,主流的书学本身也在这种对个人思想、对心性的压制下渐渐跌入了朱熹乃至程颢、程颐最为反对的貌似“法度谨严”而实则“匠气十足”的“馆阁体”囹圄之中。而这种曲解本身,也为朱熹理学戴上了一顶莫须有的“压制思想”之高帽,今时今日,有必要在书法与并不仅限于书法的诸多方面重新认识朱熹的伦理思想。
与此同时,我们亦必须认识到书学相对于其他学术的独特性,正是这种独特性导致了朱熹书法伦理思想相对于其社会伦理、教育伦理等其他伦理思想的独特性。朱熹“中道”“守常”进而“不与法缚,不求法脱”之书法伦理嬗变过程,根源上同其理学思想之日臻完善密不可分。朱熹书法伦理,作为其理学思想体系领下伦理观的一个重要部分,自诞生之日起,便对中国书法史乃至中华文化之演进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如今中国书坛乃至文化界,朱熹的书法伦理思想依旧影响广远,这仍然有待于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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