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读往来
——农民合作社创新与发展研讨班学员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主要涉及《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各位读者:
2016 年,《中国农民合作社》招募了12名通讯员,介绍了相关地区农民合作社好经验、好做法,推介了一批可学、可看、可比的典型合作社,提升了期刊内容建设的实践性和丰富性。根据《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通讯员管理办法,符合续聘条件的井立义、邱莉2人继续担任本刊2017年通讯员,其余不再聘用。
2017年,《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继续公开招募通讯员,新聘用11名通讯员(见下表),聘期为2017年5月1日—2018年4月30日,特此声明。
序号 姓名工作单位1牛 青 山西省高平市农业委员会2高 辉 山东枣庄农经办3杜国红 河南省济源市农业经济管理站4李建黎 北京市农经办(农研中心)合作社指导服务处5李小敏 河南省焦作市农经站6王树飞 安徽省凤台县农委7李 娜 陕西省延安市农经站8张鹏亮 山东省安丘市农经局9田洪文 湖南省保靖县农经站10 陈洪波 河北省石家庄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11 毛正琴 甘肃省白银市农业经营管理站
《中国农民合作社》编辑部
201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