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霄飞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7)06-000-01
摘 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的具体体现,是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精准度的科学选择,是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行动指南,是监督执纪系统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阐述。
关键词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国有企业 思考
国有企业党政组织在在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新的制度规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时,也将“四种形态”摆在重要位置,让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但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党组织内部也有部分人误读、误解、误判,以为企業只对经营负责、全面从严治党与企业无关、反腐开始转向、节奏开始放缓、力度开始减弱、处理开始放松等等,甚至有一小部分人认为国有企业党员违纪违法不再移送司法机关了,党纪、政纪处分就够了等错误想法。下面本文将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个人的思考。
一、提出“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努力锻造党的品格,提升党的能力,强化党的担当,饱含强烈历史责任感和深沉使命忧患感,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担当精神,开启全面从严治党新征程。
二、“四种形态”是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制度执行的必然要求
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正式施行,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一系列的党内法律法规,并在全党范围内组织学习贯彻。
这些党内法律法规促进了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促进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坚守理想信念宗旨“高线”,恪守道德“底线”;着重突出了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了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发展了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
三、“四种形态”是关口前移、强调责任担当的时代需求
2015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提出:“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不是反腐败要抓小放大、减缓收兵;不是只针对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更不是对违纪党员要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四种形态”是要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党纪处分等各种手段,使纪律严起来、管住大多数。要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使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组织处理、党纪处分要经常运用,坚决把存量减下来、把增量遏制住。
“四种形态”并非仅仅局限于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任何触犯党内法律法规的党员,不论职务高低、不论贡献大小,都会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理。
四、国有企业对“四种形态”认识存在的误区
有一部分人认为国有企业贯彻“四种形态”,管的太多太细太严,会造成束缚企业的发展;仍停留在监督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的违法行为,忽视日常中的轻微违纪和不作为现象,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把违反纪律问题当作“小节”;仅靠批评教育的组织处理方式,案件不查、不报,甚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大事化小”,能捂就捂,愚昧的死守“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思想,怕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国有企业作为党领导下的企业,一定要在思想上同党、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政治上做明白人,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开展“两学一做”教育,将“四种形态”学深悟透,坚决摒弃对“四种形态”存在的错误认识。
五、有效推进“四种形态”在国企的落地,不断取得新成效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对于“四种形态”更应把握准、应用好,监督的对象都是朝夕相处的同事,更容易提早发现问题、察觉变化。对于出现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要直言不讳,当面提醒,将出现的问题消化在萌芽状态;对于已经出现问题但尚不构成违法的问题,要当头棒喝,挽救我们的同事,让我们的身边同事悬崖勒马;对于已经出现的腐坏、变质的问题,我们不能遮盖、隐瞒,要壮士断腕、刮骨疗伤,果断移送司法。时刻牢记 “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本文是作者结合日常工作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些粗浅的思考,作者水平有限,难免出现错误的观点,希望企业纪检监察人员能够不吝指导,使本文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共同提升监督执纪问责理论水平与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