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化+暴力催收 血腥高利貸 夢魘無底債

2017-07-05 03:06謝宗明史繼紅
台商 2017年5期
关键词:銀行高利資金

謝宗明+史繼紅

案例重現

最近大家的朋友圈和公眾號,常被「辱母殺人案」、「校園裸貸逼女自殺」的新聞或評論刷屏了。

追根溯源,這些觸目驚心的血腥事件,都饒不開高利貸之「原罪」。

判斷是否高利貸,要看國家法律對利率合法與否的「三八線」是如何設置的。2015年,最高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給予司法保護的年利率年區間為24%以下;無效區間為超過36%部分,24%至36%中性區間則意味著若這部分利率已經給付的,則不支持返還。而在「辱母殺人案」中,吳學占向兇手于歡的母親蘇銀霞放貸135萬元(人民幣,下同),年利率高達誇張的120%,結果蘇還款184萬加一套70萬的房子仍沒有還清,這種高利貸的殺傷力借款人如何能承擔?

高利貸的成因

國人對高利貸的印象,就如同「于歡案」,很大程度來自於暴力催收這一表象,故對所謂的金融食利「吸血鬼」放貸者懷有很大的敵意。但有需求就催生供給,高利貸一直存在於一些民營經濟發達的地方,民企老闆特別是製造業,借高利貸是個普遍現象。

一些企業沒有重型資產可供抵押,無法從銀行獲款貸款,機器設備在銀行眼裏等同於一錢不值。為了維持生產經營,他們只能從民間借貸市場獲取年化利率很高的短期貸款。如果貸款的期限很短,回款能如期正常的話,並非不能負擔。以前,用高杠杆撬動生意資金的短期周轉,最終扣除融資成本,還能使企業主在這單生意中獲利。但民間借貸近年來變得走樣,其中一個原因是民企環境變差,訂單大幅減少,而資金回籠慢甚至因三角債大幅攀升而切斷,最後導致利滾利,越來越還不起。

另外一個重要原因則是,在一些地區,民間高利貸正在「權力化」、「機構化」、「產業鏈化」。比如以暴利構織的「黑金」紐帶,把銀行、擔保機構、小業主甚至部分公職人員聯成一體,兼有大量掮客充斥黑白兩道的金融市場。放高利貸者,從銀行通過貌似合法的手續獲取資金後再用於放貸,或者以高於銀行存貸利息的誘餌攬儲後再用於放貸。這些活躍於市場的掮客中間層,常用有關係的擔保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網貸平臺、甚至慈善機構等將集資或銀行獲貸的資金收入「資金池」,再把這些資金放出去,賺得利差。

放貸者在向民間集資甚至向銀行套取資金時,往往虛構一些高端專案的「馬甲」,如虛構房地產、礦產、高新技術投資,展示良好的發展前景與盈利能力,其實幹的就是放貸的營生。還有一些小額貸、網貸,擔保公司自己並不明目張膽的吸儲,但與銀行或信託機構合作,通過發行理財產品的方式籌得資金;更有部分上市公司、國企利用自身雄厚的實力和良好的信譽,從銀行獲得貸款後轉貸出去賺取差價。

在高利貸的實際操作中,為了確保高利貸本息的回收,產業鏈中的債權人一方也有著引入公權力的欲求。基層權利部門和人員有一些實權,放任債權人對債務人直接或間接施加「暴力」。這種高利貸「權力化」趨勢,使得「暴力催收」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也增加了高利貸鏈條的成本。成本的承壓最後必然落實到債務人身上。所以,民間的高利貸利率這幾年總是不斷走高。

所以說,民間借貸,本來是銀行貸款不足引發的市場對接資源的正常經濟行為。但這兩年從實體經濟的助推劑變成毒藥,並不完全是市場本身的原因。

五花八門的高利貸

筆者近幾年有接觸過涉高利貸的案子,放貸者更著重於用隱晦的方式把一些高利貸行為試圖包裹在合法的外衣下,以期回避司法訴訟的法律否定。然而,在這幾年司法部門的重視下,於抽絲剝繭中,使他們暗箱操作行為有時不能如願。

比如,雖然簽訂的是合理正常計息的借款合同,卻提前扣利息,到手款為本金扣除利息後的餘額,但仍按本金如期計息;又如不斷計算複利的利滾利,使計息的本金象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裸貸」與「于歡案」就充分體現了利滾利的殺傷力,甚至有一些放貸者在約定還款期限來臨時故意失聯,人為造成債務人違約以達到利滾利的目的。放貸者若採用司法途徑實現本息債權,法院一般會審查借貸本身是否合法,比如公司等非銀機構放貸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除了審查借款合同外,也審查實際履行中是否存在著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比如要求債權人出示借款到賬資金的憑證,審查是否存在著預扣利息或利滾利的狀況。

2016年本律師在代理民事案件中曾接觸過一種為規避法律而設置的很複雜的高利貸模式:放貸者與借款人簽訂首份看上去計息合理合法的借款合同,但借條金額=實際借款本金+預先扣除的高額利息(利息也實際匯付至以債務人名義設立、但為債權人控制的帳戶,一經到賬,立即劃走)。在合同約定的短期還款期過限後,只要借款人出現無法還款情況,放貸公司即刻以合法形式將持有的借款人債權轉讓給另外一個合作者(通過代為還款形式平賬),同時強迫借款人新簽借款合同,本金大幅提高(實際上兼具利息預扣與利滾利,仍通過控制賬戶過賬炮製表面上本金如數到賬的假像)。如此層層轉讓後,最終還款額是首次借款本金的數倍。最終,借款人無力償還,放貸者強迫借款人通過簽訂《房屋買賣權委託公證書》、強制房產過戶以達到侵占房產的目的。這個案件法官審得非常仔細,力圖剝析每一道程序中的實際款項走向,雖最終對其中隱藏的「蹊蹺」並沒抓住實據予以認定,但仍以房屋買賣受託人在受託賣房時具有與房屋市價脫離,與買房者串通之理由判決房產買賣無效,間接保護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另有當下十分流行的現金貸也飽受置疑,借款人向現金貸平台申請借款時,雖然合同上顯示的年化利息為24%,但借款人需要另行支付「貸前諮詢費」、「貸後管理費」、「資訊費」,各項費用相加後,借款成本遠超法律規定受保護36%的年利率。高借款成本下當借款人償還困難時,容易引發暴力催收現象。

筆者在代理公司投資糾紛中,還發現了一些大型網路平台推介投資者投資高科技或「有前景」的專案,投資合同中設置被投資企業及原始創業者當企業業績不達標承諾利潤補差的對賭條款,變相為投資者規避非金融企業借款不合法的風險,並爭取超高利率固定回報的另一種高利貸形式。

發放高利貸的法律責任

高利貸變著花樣的屢禁不止,固有其經濟、社會原因,還與其沒有刑事重罰有關。雖然當放貸者的資金來源系從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中套取,可能涉嫌高利轉貸罪;雖然非金融從業機構向不特定大眾集資,吸收存款可能涉嫌集資詐騙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雖然用黑社會手段催收可能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等,但向特定個人發放高利貸的行為本身在大陸被認定為民事行為,並不入罪。而世界上不少國家或地區將發放高利貸直接入罪,比如台灣法律就規定,發放年利率超過24%(實務中一般超過36%)的貸款即可以重利罪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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