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顯示,43歲香港人周志光曾於香港銀行工作,並在多間銀行開設過支票戶口但因欠繳信用卡數被注銷戶口,而其仍保留有空白支票。去年四月至七月,周與在賭場認識的多人分工合作,藉銀行承兌跨行支票需時及週末假期空檔,由同夥向事主“買碼”,周負責開支票入數,事主透過網上、電話或短訊理財方式初步確認有款項過戶,於是向同夥提供籌碼賭博,同夥賭輸剩的籌碼會兌換成現金帶走。該團夥主要揀週五作案,直至週一銀行辦公,事主查數方發現支票無法兌現。事件令一間貴賓會及七人合共損失六千多萬元,其中一次事主警覺發現,未能得逞。周每簽出一張支票,可從同夥處至少取得人民幣五千至八千元。
周志光十月中旬被初級法院裁定九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成,其中一項未遂,合併判監六年;五名同夥中的一名內地女子一項相當巨額詐騙罪及非法再入境罪成,判監三年,其餘四人基於證據不充分,被控罪名獲得開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