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路径
李力,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必须科学谋划,统筹推进,按照自愿、分类、有序的原则,正确把握工作推进的速度、力度和节奏,坚持问题导向,大力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市民化的水平和质量。
优化城镇化格局。县城及以上城市是农业转移人口首选落户地区,要遵循人口转移意愿,优化资源配置,集中发展中心城市、县城和重点城区,构建科学合理的城镇化格局。一是优先引导人口向城市群和城镇密集区转移,实行产城互动,促进职住平衡,构建城镇化发展主体形态。二是按照人口转移到哪里,公共资源就配置到哪里的原则,强化补短育新,补齐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培育新生中小城市,完善市民化载体。三是在农村地区,坚持以社区为单元推进城镇化,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实行“两区同建”,促进人口就地就近转移。
统筹户籍和居住证的职能衔接。居住证制度实施要统筹兼顾,搞好与户籍、身份证的衔接。当前,随着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要让居住证持有人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从长远来看,要建立从居住证到落户的政策通道,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户籍人口管理,实现户口本、居住证、身份证的三证合一。
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土地对农民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是农民最重要资产、最大利益。针对农业转移人口顾虑土地权益“进城不落户”问题,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和《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加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财产处置权,让农民带着“可变现”资产进城。
健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围绕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所涉及的公共服务内容,全面梳理中央与地方主要事权项目清单,明确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深化财税制度改革,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个人分担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强地方财政保障能力。
提高市民化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建立跨部门人口数据统计平台,按照统一的城乡划分标准,改进完善人口数据统计,及时掌握人口市民化情况。调整现行城乡划分标准,将现行城镇区域标准“城镇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级单位”,改为“城镇主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服务覆盖的村级单位”,对基础设施已与城镇连通,处在城镇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内的村庄和农村社区,纳入城镇区域统计。适当放宽农村新型社区纳入城镇化统计标准,对农村地区的散居型社区、中心村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比较齐全、2公里服务半径范围内的居住人口达到3000人以上,且非农就业人口比重超过70%的,纳入城镇化统计。
实行有区别的行政区划调整政策。行政区划调整是优化城镇化发展空间的重要举措,特别是通过撤县(市)设区、镇改市,能够有效拓展城镇发展空间,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推进市域一体化发展。对撤县(市)设区的标准不宜搞“一刀切”,要因城施策,加大调整力度,完善市辖区布局,提高人口承载能力。要加快出台设市相关标准,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县改市,强化载体功能,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同时,要全面梳理人口市民化相关政策,按照“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要求,对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环保考核、支农惠农政策、公共资源配置等进行分类整理,结合深化改革要求,加快调整优化,形成政策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