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对国企“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

2017-07-03 01:11罗为民
青年时代 2017年17期
关键词:监督制约一把手国企

罗为民

摘 要:地方国企“一把手”对企业的兴衰成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众多围猎者的潜在“对象”。解决好监督“一把手”难这个问题,有助于既监督权力的正常运行,也有利于释放生产经营的能动性和活力。

关键词:国企;“一把手”;监督制约

一、地方国企“一把手”权力监督难

一是人事任命行政化。地方国企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对“一把手”的人事任命基本由所在地政府组织部门考察选拔任命,其行政级别基本等同与国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国企“一把手”兼任政府关键岗位职务的现象;二是权力制衡虚设化。不少国有企业实行董事长、总经理一人任职的“一把手”体制,甚至有的国企实行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一肩挑”,导致企业内部机构虚设化和企业决策程序形式化,“一把手”大权独揽,内部几乎没有任何监督制约力量,绝对的权力容易导致绝对的腐败。三是窝案概率多发化。地方国企资本雄厚,政府背景深厚,行业优势地位明显,掌握着稀缺市场资源,自然而然成为社会竞相“围猎”的对象。“一把手”一旦“失守”,影响和连带企业多名领导人员倒下,最后的结果是查处一人端出一窝“硕鼠”,拔掉一棵“烂树”,清除多条“蛀虫”。

二、权力结构不平衡是“一把手”权力监督难的主要原因

一是权力过大,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地方国企的领导结构基本都是“金字塔”型,对“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指标虚化,企业很多错误决策是由于领导拍脑袋决策、随性管理造成的,未能切实把“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落到实处,在实际问责中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权力失衡,缺乏科学制衡机制。董事会与经理层的界限划分不明,董事会内部建设不科学,内部建设不协调的现象,有的外部董事与企业业务关联性大,存在业务来往等利益纠葛,权力制约不够科学导致的“议而不决”;三是方式单一,监督手段薄弱落后。因为行政级别原因,“一把手”的监管权在上级或同级国资委,造成监督滞后或具体事项无法监督;企业内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虽负有法定的监督权力,但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监督职责难以履行,同时,要花相当一大部分精力填报国资委需要的各种报表、参与被考核和各类评比工作;各监督部门之间、与国资委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的问题,削弱了对“一把手”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整体效能。

三、构建以权力制衡为核心的监督制约体系

一是分解权力,有效解决权力集中问题。分解权力是构建地方国企“一把手”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重要基础,核心在于构建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的“三权分离”;加强权力制衡,明确将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党组织书记分别任职,国资管理部门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上予以通盘考虑,拿出切合实际的人事管理办法,从组织人事上将决策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实施分离;强化党的建设,将党委会有效嵌入法人治理结构,将党的建设、企业党组织作用发挥等写入公司章程,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保证企业党委参与“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实行一人一票,严格执行“一把手”记录在案、末位表态、明确表态等制度,明确一人一票表决制。

二是权责一致,解决董事会内部制约问题。落实董事会权力,要以新一轮国企改革为契机,依照《公司法》落实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层的权力、决定公司经理层薪酬的权力和作出跨界经营、混业经营决策的权力;完善追责免责机制,国资管理部门应明确国企董事应尽义务,建立考核、审计监管方式,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对董事建立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年度审计、任期过半审计和任期审计的全方位追责机制;完善独董行权机制,明确独立性、专业性,拓展独董选拔范围,在党政机关人员、学者、专家、律师、会计师等中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者,都要纳入独董选聘范围。

三是制约权力,解决权力监督问题。突出纪委地位,把纪委作为企业监督工作的核心地位写入公司章程加以确定,加强监事会、财务、审计、法务等部门的联动作用,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有效加强监管,规避国资监管风险;加强监事会建设,强化监事会队伍建设,市场选聘具有行业、业务、财务、法律等复合型知识的专职监事,从职工代表中选拔兼职监事要,不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建立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财务监督和“三重一大”监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点面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强化权力审计力度,对“一把手”建立任前、任中、任后一體化的经济责任审计体系,把任职期间涉及的重点领域、资金量大、基建项目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对象,逐步加大任中审计的比重,完善审计责任程序,完善审计责任制度,有效防止审计人员出现“熟人审计”或者“不真实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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