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会斌,焦新月
(1.安阳地区医院神经外一科,河南 安阳 455000;2.安阳市人民医院,河南 安阳 455000)
早期颅骨修补及脑室腹腔分流在脑外伤治疗中的临床分析①
邱会斌1,焦新月2
(1.安阳地区医院神经外一科,河南 安阳 455000;2.安阳市人民医院,河南 安阳 455000)
目的:探究早期颅骨修补及脑室腹腔分流在脑外伤治疗中的临床效果。方法:选取2015-01~2016-01我院收治的脑外伤患者86例,所有患者均出现颅脑缺损及脑积水,将其随机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实验组患者实施早期颅骨修补及脑室腹腔分流手术,对照组则实施脑室腹腔分流术,术后3~6个月后再行颅骨修补术,比较两组患者的临床效果。结果:实验组恢复良好率(53.5%)显著高于对照组(30.2%),并发症发生率(4.7%)低于对照组(18.6%),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脑外伤患者在进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及去骨瓣减压术后,出现颅骨缺损及脑积水的患者,需首先明确脑积水的病因,及时去除病因,如不能去除病因,则需进行脑室腹腔分流术,并同时实施颅骨修补术,避免患者二次手术损伤,降低术后并发症的发生率,有效的改善患者的神经功能,提高预后。
早期颅骨修补;脑室腹腔分流;脑外伤
脑外伤是有外物造成的、头部肉眼可见的伤,一般可引起严重的后果,其临床症状主要取决于损伤的脑组织区域,局灶性症状包括运动、感觉、言语、视觉等症状,弥散性脑损伤症状有记忆、睡眠或意识模糊等,以车祸伤、高处坠落伤最为常见,损伤类型分为颅组织损伤、颅骨损伤及颅内组织损伤[1]。本次实验主要是研究颅骨损伤及脑积水患者采用早期颅骨修补及脑室腹腔分流治疗的临床疗效。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5-01~2016-01我院收治的脑外伤患者86例,所有患者均出现颅脑缺损及脑积水,CT检查显示颅骨缺损,脑膨出及脑室系统积水,排除颅内感染者,所有患者及家属均同意加入实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将所有患者随机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每组各43例,实验组中男26例,女17例,年龄18~71岁,平均(49.6±2.1)岁;致伤原因:车祸伤21例、重物击11伤、高处坠落伤11例。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3~5分18例、6~8分15例、9~12分10例。对照组中男27例,女16例,年龄18~75岁,平均(50.1±2.3)岁;致伤原因:车祸伤19例、重物击13伤、高处坠落伤11例。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3~5分19例、6~8分16例、9~12分8例。以上一般资料进行组间对应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所有患者均首先进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及去骨瓣减压术,依据颅内血肿或脑挫裂伤部位采用颞顶部或额颞顶部马蹄形切口,进行去骨瓣,骨瓣大小约6×8cm~10×12cm,清除颅内血肿及坏死脑组织,并进行彻底止血,呈放射状切开硬脑膜,使用帽状腱膜片做硬脑膜腔减压缝合。术后留置引流管,1~3d后拔出,并进行抗感染、止血、护脑、脱水等对症支持治疗。开颅血肿清除术及去骨瓣减压术后3个月,再次进行以下手术。
实验组行脑室腹腔分流术及早期颅骨修补术,具体手术操作如下:全麻,修补材料为钛合金网颅骨,经电脑塑性处理。在进行手术时需先进行脑室腹腔分流术,在侧脑室的三角区作为穿刺点,进行脑室穿刺,放置中压抗虹吸管7~9cm深,腹腔端放置于腹腔中,留置20~30cm,将分流泵放于患者枕部,引流出脑脊液,以便降低颅内压,使得膨出部分脑组织回缩到和骨窗缘相平后,进行早期钛合网颅骨修补术。对照组行脑室腹腔分流术,术后3~6个月后再进行颅骨修补术。
1.3 观察指标
术后3个月评价患者的预后情况,通过格拉斯哥预后量表(GOS)评分进行判断,分为死亡、植物生存、重残(意识清醒,生活不能自理)、轻残(可独立生活)、轻微缺陷(可恢复正常生活),死亡及植物生存为恢复差;重残恢复中等;轻残及轻微缺陷为恢复良好[2]。统计两组患者的脑脊液漏、头皮坏死、颅内血肿、皮下积液、感染及分流管堵塞等并发症发生率。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统计学软件SSPS18.0,χ2检验计数资料(%)。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1 治疗预后比较
实验组恢复良好率显著高于对照组(χ2=4.78,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的治疗预后比较(n=43,%)
2.2 并发症发生率比较
实验组患者并发症发生率为4.7%,其中皮下积液1例、感染1例;对照组患者并发症发生率为18.6%,脑脊液漏1例、头皮坏死1例、颅内血肿1例、皮下积液2例、感染2例及分流管堵塞1例,实验组低于对照组(χ2=4.07,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脑外伤是因外力导致的颅脑损伤,轻者软组织损伤,严重可导致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如不能及时治疗,则可能会危及生命。因此脑外伤患者在入院后首先应确定损伤程度,观察患者的意识状态、瞳孔变化,及时依据患者的颅脑损伤程度选取适宜的治疗方式。对于重型或特重型的颅脑损伤患者,一旦确诊后,需立即进行大骨瓣减压术,有颅内出血的患者则需进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及去骨瓣减压术,挽救患者的生命[3]。外伤或手术极易造成颅骨缺损、脑积水、颅内压升高导致的脑膨出等并发症[4]。因此在进行手术治疗后,有颅骨缺损及脑积水的患者再次进行手术治疗,有明确脑积水病因时,需去除病因,如不能去除病因则需进行脑脊液循环通路或分流手术,术后3~6个月后脑膨出消失后进行颅骨修补术,采用这种方法治疗的患者,术后可能遗留严重的意识障碍或神经功能障碍,这可能是由于在进行早期分流术后,患者的局部脑组织出现塌陷,脑移位加重,造成神经功能遗留严重的损伤,给患者以后的生活严重的影响[5]。传统的手术治疗方式,往往会错过最佳的恢复时机,导致不可逆的手术损伤,故而对脑室腹腔分流与颅骨修补术早期同期进行治疗的临床疗效进行探究。
在本次研究中,脑外伤有颅骨缺损合并脑积水的患者,在进行脑室腹腔分流术的同时进行早期颅骨修补术治疗,其术后恢复良好率显著高于对照组,表明这种方式能够改善患者的预后情况。在进行手术操作的过程中,首先进行脑室腹腔分流术,使膨出的脑组织回落,直至骨窗平面以下,然后在修复颅腔内的原有形态,在恢复患者原有结构的同时,隔绝大气压对颅内压的影响,松解硬膜与皮瓣及骨窗边缘的黏连,避免粘连对脑表面血管的牵拉及压迫,促进神经功能的恢复,从而为患者的脑生理功能及正常颅内压的恢复创造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有效的避免脑组织在分流术后的移位,缩短颅骨缺损修补手术的暴露时间,降低危险并发症发生率;为实施脑室腹腔分流,并进行早期颅骨修补术,可明显减少麻醉次数及手术次数,避免患者麻醉风险及再次进行手术对患者的损伤,降低术后并发症的发生率,促进患者的早期恢复,提高治疗效果[6,7]。我院采用的修补材料为钛合金,具有相容性好、性质稳定、持续时间长,但手术固定时间短、术后恢复时间短的特点,具有很强的抗压性能、较好的透X线性能。在进行脑室腹腔分流术时,同时进行早期颅骨修补术,虽然能够显著提高患者的预后情况,但在进行早期颅骨修补术中需注意以下几点:(1)术前需进行完善、有效的准备,有效的控制的感染征象;(2)在进行手术中,需彻底止血,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3)在进行手术硬脑膜的分离中,需动作轻柔、谨慎小心,避免分流管阻塞,在放置钛网时,需避免边缘划破引流管,固定后,需将假性硬脑膜悬挂于修补材料上,避免硬脑膜下陷,预防积液及硬膜外出血等并发症的发生;(4)减压窗多位于额颞部,故而可将修补材料放置于颞肌外,以免发生脑脊液漏;(5)术中进行皮瓣时,可在皮瓣下注射止血水囊,方便分离;(6)术毕,留置引流管或头皮加压包扎,留置引流管者需及时拔除引流管,再进行加压包扎[8]。
上述实验结果显示,实验组患者的并发症发生率低于对照组,术后恢复良好率高于对照组,本次实验结果显示也证实,与传统的手术方式相比,在进行脑室腹腔分流术的同时进行颅骨修补术,能够有效的降低术后并发症的发生,减少神经功能的损伤,降低后遗症的发生,提高治疗效果。
综上所述,脑外伤患者在进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及去骨瓣减压术后,出现颅骨缺损及脑积水的患者,需首先明确脑积水的病因,及时去除病因,如不能去除病因,则需进行脑室腹腔分流术,并同时实施颅骨修补术,避免患者二次手术损伤,降低术后并发症的发生率,有效的改善患者的神经功能,提高预后。
[1]黄海, 龚骞. 颅脑外伤术后颅骨缺损并发脑积水28例临床诊治体会[J]. 临床神经外科杂志, 2012, 9(4):234
[2]谌育斌. 颅脑外伤术后颅骨缺损并发脑积水的临床诊治分析[J]. 中外医学研究, 2013,11(8):140
[3]张建海, 朱锋, 艾训平,等. 颅脑外伤后颅骨缺损合并脑积水早期行颅骨修补及脑室腹腔分流术效果分析[J]. 中国实用医药, 2015, 10(35):46-47
[4]周笑非. 颅脑外伤术后颅骨缺损并发脑积水36例临床诊治分析[J]. 中国实用医药, 2016, 11(21):45-46
[5]张华暹, 吴昊, 童凌云. 脑外伤并发脑积水患者早期颅骨修补联合脑室腹腔分流术的效果观察[C]// 2014浙江省神经外科学学术年会论文汇编,2014
[6]解宏博. 用脑室-腹腔分流及颅骨修补术治疗脑外伤并发脑积水伴颅骨缺损的时机分析[J]. 当代医药论丛, 2015,13(11):184-185
[7]周家强, 严玉金, 胡军. 不同时间行颅骨修补术及脑室-腹腔分流术治疗外伤所致颅脑缺损伴发脑积水的临床效果分析[J]. 浙江创伤外科, 2015, 20(4):763-765
[8]刘灿达. 同期颅骨修补联合脑室-腹腔分流术对脑外伤预后的影响[J]. 中国实用神经疾病杂志, 2013, 16(19):27-28
邱会斌(1977~)男,河南安阳人,本科,主治医师。
R
B
1008-0104(2017)03-0153-02
201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