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冰+罗孟冉+陈晓艳+吴妙英
摘要:目前,P2P网贷行业的发展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提供了新的途径。其对策是:共享可靠的征信系统;借鉴国外相关法律,构建适用于“中国特”P2V网贷平台的法律;对平台交易数据进行实时监控;配备较为安全的网络安全设施。
关键词:小微企业;融资;P2P网贷平台;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4-0106-02
一、小徽企业基于P2P网贷平台的融资优势
P2P网贷平台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其本质是中介机构,是一种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提供信息收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信贷撮合等服务的融资渠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文主要研究投资者和小微企业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出借闲置资金的一种金融创新模式。当前,我国P2P行业在国外商业模式的基础上演变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模式,为许多无法从传统银行业和其他信贷机构获取资金的小微企业提供借贷服务,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周期短、频率快、需求急”的问题。P2P网贷平台虽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一个快捷、高效、便利的渠道,但由于P2P网贷平台相较于其他传统金融行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得其在风险管理和实施外部监管措施方面变得更加复杂。
二、小微企业基于P2P网贷平台融资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由于尚未建立统一的信用查询和审核系统,小微企业和投资人之间信息无法互通,且线下自主提供的征信信息也难以保证小微企业数据的真实性。因而,小微企业在多个P2P网贷平台上注册不同的账号进行骗取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原因在于,相较于国外的“纯平台”原则,我国P2P网贷平台并未做到保持其本身的中介性质。尽管在《暂行办法》中规定其是一个信息中介机构,但平台的独立性并未得到保证,服务费仅面对小微企业收取,换言之,P2P网贷平台在更大的程度上是为小微企业谋福利。一旦小微企业经营不善而无法产生预期效益,即使想还款却无以为继,只能成为坏账。小微企业的违约行为,虽不至于由P2P网贷平台来承担这笔资金的偿还,但会使得P2P网贷平台的形象受到冲击,进而会使得投资者不愿意交给P2P网贷平台打理自己的资金,最终使得其余的小微企业无法从平台上筹集到资金。
(二)法律与监管风险
1.“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现如今的法律,是严令禁止高利贷的产生的,但很多P2P网贷平台虽然名义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但如果添加了代理成本、服务费用等一系列的费用后,便远远超过了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这样的话,小微企业就很可能借不起款,无法获得足够的融资,制约其发展。
2.非法集资。虽然F2P网贷平台的实质是中介平台,但“中国特色”的P2P网贷平台却远远超越了其本质属性。P2P网贷平台首先以借款方的身份进行信息发布,从投资者处获取资金(即使《暂行办法》规定银行为其存管机构),但资金流动的主动权仍掌握在平台手中,资金是挪作他用或是非法占有其实银行并不对其有监管的义务,那么资金的用途就有待考证。
(三)P2P网贷平台的“跑路”风险
P2P网贷平台的“跑路”可能有以下几种缘由:平台本身设立动机不纯或是有特殊目的实体,也可能是一些人钻法律漏洞利用平台设立高收益、低风险、低门槛的“空壳公司”,为骗取资金。
(四)技术风险
首先,即使是《暂行办法》中规定了配备较为安全的网络安全设施和完整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但除了少数规模比较大的、效益比较好的P2P网贷平台外,大部分P2P网贷平台更愿意使用第三方网贷通用软件或是盗版软件,因为这可以降低成本。因此P2P网贷平台更容易被黑客人侵,发生信息的泄露与篡改。其次,P2P网贷平台一旦受到攻击,便会使得资金账户的安全性大大降低,可能会使金额变动甚至导致资金被盗,长久以往,会使投资者对平台乃至整个行业失去信心,平台就无法筹集到资金,不能提供贷款服务。
(五)洗钱风险
在P2P网贷平台中,借贷双方的连接是由P2P平台从中牵线所实现的,而平台无法对投资者资金来源的渠道进行审核,很可能会有不法分子利用P2P网贷平台使得非法收益合法化。
(六)資金存管风险
在《暂行办法》中,要求P2P网贷平台必须由银行机构进行资金存管。而存管有别于监管,存管只是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但不掌握资金流动的主动权,并未实现风险的隔离。因而,P2P网贷平台完全可以自由支配资金,可能会因为中间账户资金的“沉淀”而引起道德风险。同时,资金存管使资金池的存在更具有说服力,这种做法会使投资人无法明确资金的用途和去处,大大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平台也会更易发生非法集资的现象,以致欺诈、跑路现象爆发式出现,使得P2P整个行业无序且混乱。而这种绝对的结算分离模式还不够完善。
三、风险管理措施
(一)共享可靠的征信系统
相比较国外机构我国的P2P网贷平台更多是由民间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权威性和可靠性较低。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是我国进行征信最为可靠的渠道,P2P网贷行业可以每年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一定的服务费,和各大银行一起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时,各P2P网贷平台进行行业内的信息共享,进一步建立一个高度集中统一的信用体系,以及建立统一的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以实现传统的信用交易数据与互联网数据的相互印证,提高P2P网贷平台的信用风险管理能力,降低其违约风险。
(二)借鉴国外相关法律,构建适用于“中国特色”P2P网贷平台的法律
1.设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保障P2P网贷平台有条不紊的运营。
2.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我国颁布的《暂行办法》虽已对P2P网贷平台信息披露做出要求,但具体措施应落到实点上进行严格规范。其范围应大到公司结构,包括股东、管理层、内控的建立与实施评价;小到公司运营细则,该平台采取什么评级方法以及具体的交易体制。还应该披露财报和信息安全程度等。其次,設立一个行业内监管部门,借鉴银行经验,加强P2P平台、投资者、小微企业的透明度,建立举报与惩罚机制。但做到这两点是远远不够,P2P网贷平台可以和银行合作,建立互惠互利的商业模式。银行在进行一系列考量后,可以把信用等级好、发展潜力大的小微企业推荐给P2P网贷平台,等小微企业成长到一定规模后,就可以向银行贷款了。这种互利共赢的局面,在很大的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违约的风险,更加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
3.对小微企业的保护。这方面,我国未对此做出详细说明,但从美国和英国的做法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首先,货币在另一种角度上应属于商品,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让消费者协会来对小微企业进行权利上的保护。其次,交易在平台中完成,可以说P2P网贷平台是小微企业甚至是投资者的委托人,那么,交易的资金必须以法定信托的形式持有。最后,确定P2P网贷平台的破产清算计划,以确保投资者和小微企业的利益。除此以外,P2P平台还应给投资者留有两个星期冷静期,以防其决策的变化。
4.政府方面也应做些相应的努力。如设立市场准入门槛,不仅包括注册资本,还应包括所有权结构、经营计划、人员任职资格以及内控措施。
(三)对平台交易数据进行实时监控
我国P2P网贷平台起步虽晚,但有关部门一直在积极努力的规范。根据我国制订的关于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提出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标准,借鉴其中关于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以及大额现金管理的制度,P2P网贷平台应该要求实名注册及身份证信息的验证,并上传身份证扫描件和本人相匹配。同时,监控P2P网贷平台上的交易流水的变动。一旦同一账户上的投资数额在5天内连续交易次数超过5次或是投资者不限制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且多数选择等级低的,那么,该投资者列为可疑交易进行关注;如若平台在20天内连续交易次数少于10次,那么,有可能平台要“跑路”。若是同一个法人名下有多家P2P网贷平台,那么,存在诈骗、洗钱风险就高等。这些情况,银行一旦监控到,便列为可疑对象,对这些账户进行分析,发现与洗黑钱、跑路、非法集资等有牵扯,上报银监会,对其实施监管。
(四)配备较为安全的网络安全设施
主要是解决P2P网贷平台的网络安全成本与创造的效益不匹配问题。在我国,网络安全做得比较完善的是银行,因为银行为自己的业务交易往来而单门设立了“内网”,与“外网”完全隔离,并需要密钥才能访问。所以P2P网贷平台可以在互联网专门买一个独立于“外网”的通道,来做客户信息管理与资金的支配问题。但由于此项成本过高,可以由几家P2P网贷平台共同承担。另一种解决成本负担问题的方法,便是P2P网贷平台将自己本身的网络安全装配与维护外包给一些专门维护网络安全的公司,还解决了P2P网贷平台的技术不精的问题。并且,P2P网贷平台,可以在划转资金的同时,增加一个客户的电子签名,更加保障小微企业与投资方的资金往来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