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广州城市更新出新政:旧改土地上交政府最高可五五分成+按时交储奖励10%……

2017-06-30 03:36
房地产导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国有土地连片城市更新

广州又一城市更新的重磅政策出台,6月5日,广州市政府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40条,分为五个部分。

这一“新政”紧扣国土资源部147号文和省政府96号文,与此前的《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总体保持一致,但对《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厂房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有不少修改。

新措施中,旧厂房的原有产权单位自行改造的门槛大大降低;想把土地交回政府的,收到补偿金标准也有所提高;而旧村改造的流程时间也有所缩短,审批程序大为简化。

关于旧村改造

允许自然村作为改造主体申请全面改造。同时将引入合作企业的时点提前,旧村庄全面改造基础数据经区政府审核公布后即可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合作企业,招标时间不少于45天。

最为关键的安置面积计算上,《实施意见》继续按合法建筑面积1∶1核定集体经济组織物业复建总量。对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设的历史集体经济物业,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可按照保障改造后物业收入不降低原则折算准予复建的总量。

改造方案的村民表决程序也有所优化,《实施意见》规定方案由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后,提交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并批复后3年内由全体村民(改制居民、祖屋权属人)80%表决通过的,批复生效实施。

同时,整体实施改造、一次性搬迁的,按5年时间核算临迁费用;分期实施改造、分步搬迁的,按4年时间核算临迁费用。

关于旧厂改造

明确独立分散、未纳入成片连片收储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为非居住用地(保障性住房除外)的国有土地旧厂房可优先申请自行改造。对不同类型的改造,业主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办法不同:

国有土地上旧厂房不改变用地性质,自行改造工业厂房(含科技孵化器)的,只要不分割出让,政府可不增收土地出让金;分割出让的,政府按照《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的若干试行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国有土地旧厂房按规划新用途改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按商业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国有土地旧厂房利用工业用地兴办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的,可按现有工业用地性质自行改造,按照“工改工”政策执行。5年过渡期后,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科研、教育、医疗、体育自行改造的,按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计收地价。

还有以下一系列措施,给城市更新松绑!

旧改土地上交政府最高可五五分成

为鼓励土地权属人交地收储,基本按照政府与土地权属人5:5的思路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按时交储奖励10%)。

“工改居”由政府收储的,按规划毛容积率2.0的公开出让成交价或新规划用途市场评估价的40%计算补偿款(可享受政府收储奖励)。

“工改商”由政府收储的,按规划毛容积率2.5公开出让成交价或新规划用途市场评估价的40%计算补偿款(可享受政府收储奖励)。

国有土地旧厂房权属人申请政府收回的,采取一口价方式补偿,按毛容积率2.0商业市场评估价40%计算补偿款(不再享受政府收储奖励)。

政府收储还提供奖励方案,国有土地旧厂房用地面积低于12万平方米的,在12个月、24个月内交地的,可相应奖励土地出让成交价或市场评估价款的10%、5%;不低于12万平方米的,在补偿协议时限内交地的,可奖励土地出让成交价或市场评估价款的10%。

改造主体可凭经批复的改造方案及与其他权属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按照新规划用途办理用地手续,此举可以免交高额的土地权属登记归宗税费。

成立城市更新基金支持旧改

针对目前城市更新资金不足的问题,意见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可由市城市更新部门组织国有全资企业具体实施成片连片项目的整备,成立城市更新基金和国企参与平台,重点支持老旧小区微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土地整备等公益性项目。

如果各土地权属人不想自主实施整体改造,还可以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实施整备,签订收地补偿协议后,政府按新规划用途基准地价40%预付补偿款。

鼓励业主自主连片改造和打包改造

为了鼓励连片改造,《实施意见》还提出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涉及多宗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的(总用地面积不低于12万平方米),可整体策划改造,应将不少于42.5%的权属用地面积交由政府收回,按同地段毛容积率2.0商业市场评估价的40%实施补偿;剩余非商品住宅规划用地可以协议出让、自行改造。

对于150亩以上集体土地旧厂房,可由区政府统一招商、整体改造。用地面积低于150亩、不纳入旧村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的集体旧厂房、村级工业园区可单独改造。

意见还提出,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将不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15%的用地用于城市公建配套等公益性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用地面积不足15%的,按照控规平均毛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并折抵货币上缴财政。

审批权下放各区

在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城市更新委员会,负责审议城市更新片区(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可同步启动控规调整。过去城市更新“1+3”政策片区(项目)控规调整需要组织两轮编制、8个环节,现在简化为片区策划方案与控规调整方案同步编制、5个环节。

为调动区的积极性,将老旧小区微改造、旧村庄微改造、旧厂房和旧楼宇微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审定权下放区政府;将旧城全面改造项目、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部分审核权下放区政府。市发改、国规、建设等部门同步将涉及城市更新项目批后实施的立项、规划、国土等行政审批事权下放区政府。

“工改新产业”明确给予5年过渡期

《实施意见》明确产业引导原则,加强城市更新产业研究,引导产业高端化发展,促进产城融合。允许国有旧厂房临时改变使用功能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建设,并给予5年过渡期。5年过渡期满后,经市政府批准,允许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允许科研、教育、医疗、体育机构,利用自有土地转型升级改造,分类别给予土地出让金优惠。同时,加强成片连片土地整备开发,经市政府批准,可由市城市更新部门组织国有全资企业具体实施成片连片项目的整备。

加点料!新政6大看点:

看点一:“工改新”5年后可改用地手续

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实施意见》强调产业导入,支持产业转型升级高端化发展,将国有土地旧厂房改造类型扩展为4种:①工改工;②工改商;③工改新产业(5年过渡期);④科改科、教改教、医改医、体改体。

根据《实施意见》“工改工”可不增收地价。国有土地上旧厂房不改变用地性质,自行改造工业厂房(含科技孵化器)的,不分割出让可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工改商”按市场评估价缴交地价。按照省政府96号文要求,国有土地旧厂房按规划新用途改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按商业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工改新产业”给予5年过渡期。国有土地旧厂房利用工业用地兴办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的,可按现有工业用地性质自行改造,按照“工改工”政策执行。5年过渡期后,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科研、教育、医疗、体育自行改造按相应地段办公用途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计收地价。

看点2:国有土地旧厂房可优先自行改造

《实施意见》根据省政府96号文精神,优化了旧厂房自行改造条件,明确:独立分散、未纳入成片连片收储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为非居住用地(保障性住房除外)的国有土地旧厂房可优先申请自行改造。

对于国有土地旧厂房多宗地块打包改造方式,《实施意见》做了具体规定:

属于同一企业集团、涉及多宗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的(总用地面积不低于12万平方米),可整体策划改造,应将不少于42.5%的权属用地面积交由政府收回,按同地段毛容积率2.0商业市场评估价的40%实施补偿;剩余非商品住宅规划用地可以协议出让、自行改造。自行改造地块非住宅规划权益建筑面积分不同区域差别化计算。

看点3:鼓励150亩以上集体土地旧厂房自行改造

鼓励150亩以上集体土地旧厂房自行改造。由区政府统一招商、用于产业发展的成片连片集体旧厂房、村级工业园,可单独改造:

一是集体用地转为国有用地的,参照国有土地旧厂房政策实施改造。

二是保留集体用地性质的,按照控规要求用作产业发展。若村社有留用地指标的,应以经营性用地面积30%为上限按1:1优先抵扣。

对于150亩以下集體土地旧厂房自行改造利益分配,《实施意见》明确,用地面积低于150亩、不纳入旧村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的集体旧厂房、村级工业园区可单独改造:有合法用地手续的用地,按现状用地面积和毛容积率1.8计算权益建筑面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

看点4:旧村改造需经80%村民表决通过

《实施意见》对复建安置量进行了科学核定。按合法建筑面积1∶1核定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复建总量。对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设的历史集体经济物业,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可按照保障改造后物业收入不降低原则折算准予复建的总量。村民房屋符合历史用地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纳入改造成本;不符合历史用地条件的,由区政府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具体认定标准,符合标准的,纳入改造成本。

《实施意见》提出,旧村庄改造实施方案由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后,提交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并批复后3年内由全体村民(改制居民、祖屋权属人)80%表决通过的,批复生效实施。

看点5:促进成片连片改造按时交储奖励10%

为做好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整合低效存量分散用地资源,加强政府土地收储,推进成片连片改造,《实施意见》优化了政府收储补偿标准。

《实施意见》为鼓励土地权属人交地收储,基本按照政府与土地权属人5:5的思路分配土地增值收益(按时交储奖励10%)。

国有土地旧厂房权属人申请政府收回的,采取一口价方式补偿,按毛容积率2.0商业市场评估价40%计算补偿款(不再享受政府收储奖励)。

《实施意见》提出多种土地整备方式。同时也明确了政府收储奖励机制。

看点6: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保障城市更新项目

为促进事权下放,管理重心下移,推进“放管服”结合,《实施意见》优化控规调整流程,简化审批流程,强化激励约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城市更新委员会,负责审议城市更新片区(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可同步启动控规调整。

对更新控规调整流程进行优化,将城市更新“1+3”政策片区(项目)控规调整需要组织两轮编制、8个环节,简化为片区策划方案与控规调整方案同步编制、5个环节。

为调动区的积极性,市发改、国规、建设等部门同步将涉及城市更新项目批后实施的立项、规划、国土等行政审批事权下放区政府。

加强监督考评。包括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市国土规划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予以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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