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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是对法制教育职业范式的理想化设计,其强调法制教育素养和精神的内在统一以及外在行为模式的专业性。共同体在理论提升、教育有效性提高、法律信仰确立等方面具有价值。当前法制教育职业群体存在法律情感缺乏、专业化程度不高、使命意识不强、教育理念落后等问题。构建交流融通的组织体、形成内核一致的精神体、形成共享共荣的利益体、构建资源共享平台等是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生成的基本策略。
关键词: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法律信仰;法制教育研究会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7.03.0033
“教育问题应跳出教育的视域来看”,法制教育发展的问题,也应从不同的视角对问题进行解读。鲍其曼在著作《共同体》中指出:“‘共同体这个词传递的感觉总是很美妙的,共同体是一个温暖而舒适的场所,一个温馨的‘家,在这个家中,我们彼此信任互相依赖。”[1]1共同体是一个积极的世界、是一个现实而有机的生命,是对理想状态的一种期盼。在这个日益崇尚个人主义的时代,法制教育主体也存在种种分裂的状态,因此,重建“公共精神”显得非常重要。
一、共同体与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之内涵
(一)共同体概念的多种内涵
共同体观念源远流长,是人们对未来理想社会的设计,包含着人们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共同体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社会学研究较为丰富,在学界,对共同体概念诠释的代表性观点有以下几种:
其一,“共同体”是指“现实的有机生命”。德国古典社会学家裴迪南·滕尼斯在社会学经典著作《共同体与社会》中对“共同体”概念首次予以系统的论述,认为它是血缘、地缘等自然形成,并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统一体[2]。滕尼斯认为共同体的类型主要是建立在自然基础上的群体(家族、宗族),其成员在群体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他们拥有统一的价值观和传统,共同的朋友和敌人、共同的善恶观念,彼此间联系紧密,积极互动,成为一个有机生长而又浑然一体的整体。滕尼斯的共同体思想描述了一种共同生活的社会机体,强调了共同体的互动关系和情感特征,是一个“现实的有机生命”。
其二,“共同體”是指“参与者的共同归属感”。马克思·韦伯区分了“共同体与社会”这一相对概念,指出在平均状况或特定情况下,基于社会行为取向之基础,参与者能够感受到的感情或传统共同属于一个整体的感觉,这时的社会关系,就是共同体。如果这种取向是价值理性或目的理性驱动的利益平衡或利益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就是社会[3]。
其三,“共同体”是指“基于主客观共同特征组成的团体”。鲍曼指出,共同体是“捉摸不透”的,它既是一种感觉,并基于主观共同特征而组成的无形共同体,也是客观上各层次的团体、组织,规模小的如社区自发组织,层次更高的有政治组织,如民族、国家等共同体。其呈现了共同体的分层性和多样特点[1]1。
其四,“共同体”是指“公共精神的建设”。保罗·霍普认为,重建共同体的公共精神非常重要,公共精神是一种对待亲友、邻里、同事乃至陌生人的态度和观点,既包括思想也包括行为,是可以不计自己的得失,为了他人的利益能够随时准备参与更多的地方共同体活动[4]。
不久,共同体理论被引入到教育学科的研究中,但不同学科背景对共同体概念的理解与阐释存在差异。杜威较早提出了“学校即社会”的观点,强调教育是人们之间的社会活动,提出了教育主体间的合作问题。博耶尔也较早将共同体理论引入教育,在《基础学校:学习的共同体》报告中指出:“学校是学习的共同体”,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建立师生参与的学习共同体。国内学者也从相关学科展开了研究。严亚梅等认为:“教育共同体是指同一种教育范式中的教育工作者群体,包括从事理论研究、模式构建、应用推广和教育教学实践的工作人员。”[5]思想政治研究的学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共同体应是基于共同的信念信仰认同、历史文化传统、理论基础、实践目标和可以循环产生等维度而形成的内在一致性的有机体。”显然,教育理论强调了共同体的“合作共生、共同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共同的教育信仰”的理念,为科学理解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
(二)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的含义
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应当是一个历史发展的概念,相关的理论探讨为“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提供了理论基础。虽然在实践中法制教育并没有独立成为一个学科,但其独特的教育目标、教育原则、教育对象、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决定了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具有其特殊性。
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作为一个特殊的抽象群体,既具有一般共同体的共性,也具有其特殊性:其一,群体具有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使命感。法制教育者能成为一个整体,需要一定的精神理念将各主体凝聚在一起。其二,群体具有共同的法制教育知识体系。法制教育共同体不但具有一般教育者的理论、技能和方法,还应当具有专业的、系统化的法制知识。其三,群体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坚定的法律信仰不仅是共同体成员的强大精神纽带,还是引导学生确立法律情感的驱动力。其四,群体具有素质化教育理念。我国出台了大量法制教育文件,均明确了法制教育的素质化方向,要求在不同的学制阶段,均应培养一定的法律素养,以揭示法制教育与素质教育间一脉相承的逻辑关系。
我们认为,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是学校法制教师、普法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所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是具有共同的法制教育理论知识背景、法治化思维、法律语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共同体;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并努力维护职业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共同体成员通过长期法制教育事业的参与和投入,形成了彼此认同的职业伦理共识,在精神上达成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
总之,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是一定历史范畴的概念,是主体生活一体化的过程,作为一种形式或实体而存在,其本身具有内在结构,主体间形成有机的连接并产生积极的效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不同的形态呈现以应对现代教育发展之变革。其具体表现为各层次法制教育主体为达到教育目的,基于一定的法制教育价值共识而达成的整合机制或合力机制。
二、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生成的价值
中共十八大報告提出了“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此后习近平总书记62次提到“共同体”理念,强调互惠协作、利益共享、命运相连、和衷共济意识[6]。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是教师命运的一体化,它强调法制专业素养和精神的内在统一,以及外在行为模式的专业性。它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组织,但它是以坚定的法律信仰凝聚个体,以崇高的职业使命督促个体,以完备的法制体系和教育观念充实个体的组织。当今诸多教育问题的产生,有许多是教育主体间的价值冲突造成的。而“共同体”意识是化解法制教育问题的根本措施之一。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的产生具有以下意义和价值:
其一,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具有理论提升优势。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不但能促进教育者专业化发展,而且能丰富教育者的教育思想、观念,提升教育水平,能形成丰富的法制知识资源库,利于知识与经验的共享。因为“任何行业的成长都依赖于它的参与者分享经验和进行诚实的对话(((同事的共同体中有着丰富的教师成长所需要的资源。”[7]共同体间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就是一种重要的资源,通过共同体的交流与合作,就能在智力上获得同伴和专家的支持,并激发思维活跃,不但利于教育思想观念的萌发和成熟,还能节约时间和精力。
其二,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能提升学生法律素养,促进国家与社会的法治建设进程。共同体虽然是虚拟的组织,但是它是追求至善、完美的组织,以坚定的法律信仰凝聚个体,以崇高的职业使命督促个体,以完备的法制体系和教育观念武装个体,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组织一旦形成,必然是优秀教育资源的整体放大,教育也就不再是单个人的事情,而被结成为一个群体的事业,其育人范围自然扩大,教育的有效性也必将提升,与此相应的,对法治社会构建的贡献也就越大。
其三,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能形成法律信仰榜样,提供法治示范作用。共同体具有榜样激励价值。相同的法律信仰、法治知识、教育理念和法治思维,使得共同体成员在社会发展和教育实践中,自觉地展现出符合法治精神理念的高度一致的言论和行为。教育共同体还具有激励价值。正如美国著名心理学家班杜拉(Albert Bandura)在观察学习理论中指出的,学习者在观察到榜样的反映的情形下,即使未接受直接强化和实际练习,也能形成一些相应的行为[8]。人类的很多行为可以通过观察而获得,即从榜样那里取得。榜样教育在法制教育中具有独特的价值。
三、我国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生成的现状
在进行法制教育的机构组织中,我国高等院校是主要代表。为了厘清我国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生成之现状,我们设计了《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调查问卷》,并选取了国内11所高校的法律教师及法律工作者作为调查对象,共发放问卷220份,有效回收问卷216份。根据对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可知我国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之发展状况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法律情感淡薄,法律信仰缺乏
法律情感是人的法律需要是否得到满足的情感体验,它是伴随着法制理论和法制实践而发展产生的。根据情感的程度,可分为信任法律和信仰法律,分属情感的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据调查,在“对自己的法律情感作出评价”问题中,有83人选择了“具有坚定的法律情感,有法律信仰”,占总样本数的38.4%;有95人选择了“有些法律情感,有点法律信仰”,占总样本数的44.0%;有38人选择了“几乎无法律情感,没有法律信仰”,占总样本数的17.6%。由此可知,具有坚定法律情感、法律信仰的人数占比不到40%,而大部分是有一点或没有的状态,反映出我国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法律情感的缺乏。要知道,相较于我国的中小学,高校法制教育的师资配备、保障机制绝对是条件最好的了,已是较高素质的高校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在法律情感与法律信仰的表现上尚且如此,其他共同体也就可想而知了。
我们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以上这种状况,应该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法制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对法律信任存在制约。儒家文化在中国古代社会处于统治地位,法被塑造为暴力和专政的代名词,对法等规则只有恐惧和怀疑,往往敬而远之,不能信任法律。其次,法律工具主义的价值取向成为法律信任的理论障碍。法律工具主义强调法是实现一定社会目的的工具和手段,法律因而成为维护统治的工具。但是,单纯的法律工具主义会使得统治阶级的意志常常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的权威因而被降低,甚至沦为独裁、暴政的工具,也弱化了大众对法律的信任。再次,法治实践中存在大量问题是现实原因。一些法律存在制定程序不科学、不合理,缺乏公众的民主参与,没有真正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问题;现实中还存在执法、司法不公,法律实施效率低等问题,与公民对法律的期望有差距,这些都影响了法律信任情感的确立。
(二)专业化程度不高,知识更新不及时
要提升法制教育的有效性,教育者良好的专业知识体系是基础,那些缺乏深厚专业知识的教育,只能是“空谈误教”。在“您的专业是什么”调查中,有60人选择法学专业,占27.8%;有98人选择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占45.4%;各有18人选择了哲学专业和历史专业,各占8.3%;有40人选择其他专业,占18.5%。从调查可知,拥有法学教育背景的仅占1/4,超过四成的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显而易见,系统掌握专业知识的人比例很小。有16人在“您的法学理论知识更新情况如何”问题中,有108名选择经常提升、更新法学理论知识,占50%;有95人很少提升、更新专业知识,占44.0%;有13人几乎不提升、不更新法学专业知识。由此可知,仅有一半的教育者注重专业知识的提升、更新,而另一半的教育者却并未做到如此。当前我国正在全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律作为治国之重器,法律的废改立一直在持续进行,党和国家不断地丰富和完善法治思想和法制教育政策,法制知识体系也处在不断完善和构建的过程,这就决定了法制教育知识体系具有专业性和开放性的属性,也就必然要求教育者应与时俱进地补充新知识,不断提升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