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网络从业者不可不知的维权知识

2017-06-30 08:24
时代风采 2017年10期
关键词:鼓励性工伤张某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一批新兴的网络职业应运而生,作为新型网络从业者,如果不掌握一些法律知识,自身合法权益很容易就会遭到侵害。

一、网递,未签合同亦可申请双倍工资

案例:胡某在一家网络快递公司作为一名以收、送件计酬的快递工,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干了一段时间后,他发现公司没有给他上养老等各种社会保险。他要求补缴,公司便将他辞退。辞工时他提出了未签订劳动合同要补发双倍工资的要求,公司以口头通知属劳动合同予以拒绝。

说法:公司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这类口头通知在“网+”新型用工中,是否属于劳动合同。以《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并且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条款。

用人单位的“用工通知”,不是双方的协议,只是一方的单方行为。故胡某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用人单位若不支付,可以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执行。

二、网滴,没缴保险受工伤谁担责?

案例:张某把自己的轿挂靠在某滴滴出租车公司名下,做了一名滴滴司机。张某与其签订了客运出租车挂靠合同,以某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在公司的管理下对外从事出租车客运业务,每月定期向公司交纳管理费。前不久张某驾驶此出租车拉客于某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滴滴公司以车属挂靠张某不是本单位职工拒绝给张某申报工伤,更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说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张某与滴滴出租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外,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因此,滴滴公司应对张某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三、网员,休了鼓励性年假,还能否享年休假?

案例:小王工作在一网络平台,公司对他们的工作业绩非常满意,让他和其他三十名优秀员工组团去新、马、泰进行了为期十五天的旅游。可到了安排带薪年休假的时候,公司宣布他们已经享受了公司安排的旅游度假不能再享受法定的带薪年休假。请问,鼓励性的年度假,能否代替法定年休假?

说法:鼓励性的年度假,不能代替法定年休假。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連续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在第二条、第三条中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工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第四条中具体规定了不能享受年休假的五种情形,但并没有把享受单位安排鼓励性度假的职工排除在休假之外。

另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第五条中特别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此,国家不仅赋予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权利,而且保障其依自由意愿进行休假的选择权。

而安排度假类的活动应当属于单位根据员工个人表现、工作业绩、单位经营状况等,额外给予的特殊福利待遇或奖励。单位主张劳动者因此已经享受了年休假,属于以额外待遇取代法定休假权的主张,其合法性、合理性应当以双方合意为前提。而本案没有这方面的合意,用人单位自行安排的这种属于用人单位的奖励或福利旅游度假,不能抵消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年休假。(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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