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场代管,工资由谁来支付

2017-06-29 02:25李正平
四川劳动保障 2017年6期
关键词:代管被申请人加工厂

李正平

砂石场代管,工资由谁来支付

李正平

栏目合作: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近年来,伴随着市场的多元化,形成了用工形式的多样化。用人单位管理粗放、缺乏对当事人的动态管理,导致问题复杂化。一方面用人单位应该完善企业制度;另一方面仲裁机构应依职权加强案件的甄别能力、主动上门调查或商请有关部门协查,加强部门联动,注重识别和预防虚假仲裁,不断提升仲裁人员的能力,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常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案情简介:2016年2月,张某、郝某等10多人诉称,他们先后于2015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A砂石加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从事铲砂等砂场生产经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只是口头约定,有的工资与经营业绩挂钩。其中郝某、张某为该厂的砂场管理人员,其余人员为工人。申请人多次向A砂石加工厂催讨拖欠工资,该厂一直拒不支付。

A砂石加工厂辩称:因王某与郝某、张某为合伙经营关系,故郝某不能做申请人的代理人,要求追加郝某、张某为被申请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申请人务工地点为B砂石场,其业主系某水电公司,该公司再委托王某代为看管,与A砂石加工厂无关;无法确认申请人是否在A砂石厂务工;A砂石厂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与B砂石场不是同一个地方。

经查,2009年5月20日,某水电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将B砂石场委托给王某代管看守库存料的协议。王某于同年12月成立A砂石加工厂。但2013年起,该厂一直处于停业状态。2014年7月3日,王某和郝某、张某订立了为期3年的砂石生产经营合作协议,并约定按比例分配利润。2015年9月,王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且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情形,为查明事实,仲裁机构要求双方提供有关申请人工资考勤、备案登记及实际支付的相关证明,但双方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其历史记录。

申请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张某等人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工资437900元。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6条、第39条、第50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王某代管的B砂石场,工资能否由A砂石厂进行支付?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与仲裁机构掌握和了解的出入较大,缺乏合理性,证据之间自相矛盾。从被申请人律师提供的证人证言及仲裁机构掌握的信息来看,均存在不实情形,难以采信。

郝某、张某主张的欠薪数额巨大,且自身也是B砂石场合伙人之一,掌握着该砂石场的实际经营管理权,对档案管理、工资支付等负有管理职责。A砂石厂法定代表人王某已故,而参加开庭的王某配偶无法说明事情经过。

申请人实际做工的地点并不是被申请人处,而是王某代管的B砂石场,且是王某以个人身份代管,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机构在审理过程中要求双方提供有关申请人工资考勤、备案登记及实际支付的相关证明,郝某、张某某掌握着相关记录却并未如实提供,缺乏合理性。其余人员的工资数额因提供的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双方当事人对欠薪数额存在较大争议,且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所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疑点,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主张的工资标准及拖欠等事实。申请人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仲裁请求事实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宝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猜你喜欢
代管被申请人加工厂
河南省长葛市获丰巢础加工厂
参观便便加工厂
香味加工厂
对反诉申请有何规定?
参观奶酪加工厂
试论如何有效强化村级财务管理
“代管家长”到我家
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
资金代管应坚持以村为本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用人单位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