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耦合关系及启示

2017-06-29 18:37蒋遐雏胡光辉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

蒋遐雏+胡光辉

摘 要: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起源于明治维新,经历初创、确立、变革等不同阶段。而两者的关系若即若离,既有井水不犯河水的时期,也有十分亲密的时代。2001年6月12日发布的《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风向标,在革新法学教育方面推行“法科大学院”,企图营造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蜜月关系”,只是实践的结果有违初衷。日本改革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诸多得失,对如何协调和处理我国法学教育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关系有着一定的启示和可资借鉴之处。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曹;法科大学院;法治人才

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7)02-0102-10

一、日本司法考试的变革与法曹成长的历程

日本明治维新后,为了实现法制近代化的目标,同时也是为了改善司法权未能独立于行政权的状况,日本政府将原本分散的司法权收归集权于中央,并单独建立法院体系,制定专门的司法程序法,培养专业的司法人员,努力构建近代司法制度。日本司法考试设置的目标就是旨在造就法律实务的精英人才。在日本,每年通过司法考试进入法律实务领域的人数比例相当低,准入难度相当大。据权威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日本传统的司法考试的年通过率一般控制在2%~3% [1 ]。不少人将其称之为“世界上最难通过的司法资格考试”之一 [2 ]。

从历史发展来看,日本司法考试起源于明治维新,经历制度初创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制度确立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度变革阶段(20世纪与21世纪之交),才逐渐形成当今独具特色的司法考试制度。

1.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初创阶段

明治维新以前,日本没有公认的律师或者诉讼代理制度。直到1872年(明治5年),担任初代司法卿的江藤新平公布了《司法职务定则》,对代言人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规定,认可了诉讼代理的形式。1867年(明治9年)制定了《代言人规则》,代言人作为一种职业出庭的资格得到了认可。在日本,要成为代言人,需得經过地方管辖官员的审查后再取得司法卿颁发的许可证,得到许可之后要在特定的法院进行登记后才可以获得在该法院出庭的资格 [3 ]。该登记法院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代言人进行惩戒。代言人的合格资格和考核标准均由《代言人规则》限定,因此不乏学者将其认定为日本近代史上首个法律职业考核制度 [4 ]。1877年,司法省附属代言人得到承认,发给一定的薪水,为官府有关的案件服务,以及为贫困人作诉讼代言人。1880年(明治13年)对代言人规则进行了修改,代言人根据其登记法院(地域)来设置工会,实现自主管理的同时,代言人必须加入工会,这就是后来的律师会的前身 [5 ]。正是由于明治维新推行代言人制度,从而为近代日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职业的正式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早期的日本法曹培养主要目标在于培养判检事。据1879年(明治12年)颁布的《司法部通报的丙号文件》规定:东京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877年)毕业的学生会被授予辩护人资格,或者通过了律师考试的人也获得律师资格。1891年发布的《判事检事录用考试规则》中规定了判检事的录用规则。要想成为判检事,首先要通过判检事的录用考试,被任命为见习司法人员以后在法院或者检察厅(検事局)实习一年以上才能获得复试的资格。通过复试的人才可以获得成为判事抑或是检事的资格。而就见习司法人员相关制度予以明文规定的则是1890年制定的《法院构成法》,该法(第65条2项)明确规定:“帝国大学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无需通过初试直接可被任命为见习人员。”

1890年(明治23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典》中第一次使用了律师这一名词。1893年(明治26年)实施了律师法(即《旧旧律师法》),规定在律师考试中取得合格的人方能取得律师资格(《旧旧律师法》第2条)。但该法仅限定通过律师考试的为男子方可获律师资格。无论1893年的律师法存在何种弊端,但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日本律师职业考试制度从此被正式确立下来了。拥有判检事资格和帝国大学法科大学的毕业生不参加考试也认可其律师资格(《旧旧律师法》第4条)。律师必须在各地级法院设置的名簿上进行登记(《旧旧律师法》第7条、第8条)。律师必须加入一个个地方法院设置的律师会,受所属地方法院的检事长的监督(《旧旧律师法》第9条)。如若要对律师进行惩处,要先由管辖控诉院的检事长提出申请,然后依据惩戒法庭的判事惩戒法的规定来进行判决。

1933年(昭和8年)所修订的律师法(即旧律师法)认可了律师会的法资人格,并规定由司法部长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对惩戒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修改,检事长需得根据司法部长的指示或者在获得许可之后方能提出对律师的处罚申请。另外还制定了有关律师试用的制度,规定一年半的实习。

1949年现行的律师法颁布,并于同年九月正式实施该法。该法扬弃官僚机制,设立了拥有法人资格的“日本律师联合会”。根据该法规定,日本律师联合会负责管理律师的登记、资格审查以及对律师进行惩处。律师自治的目的正是从程序上保障律师法第一条中所规定的拥护基本的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使命。此外,“律师必须自觉遵守各律师会所设定的行为准则和伦理准则。” [6 ]

可见,在日本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日本司法考试的雏形渐现。不过,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下简称“二战”)前的司法考试制度是为适应法律职业内部分层的结构而构建的,主要是为二元法律职业制度服务的。

2.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阶段

二战后,日本新制定的宪法,不断强化司法权的独立地位,逐渐改变“以行政为中心,司法被定位为配角”的局面,运用一系列司法组织法将法院从作为“日本天皇绝对权力的工具”的泥潭中拔出。这样,不仅日本法院彻底从行政权力中独立出来,而且检察厅也随之从法院中剥离开来。日本民主化的司法改革不仅希望构建法官身份保障机制,而且也力求打造独立的法律职业队伍。1949年5月,日本国会批准了法务省提出的法律案,公布实施了《司法考试法》。这便正式开启了现代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 [7 ]。

根据日本1949年颁行的《司法考试法》,司法考试每年一次的考试在东京、大阪和名古屋等11地设有考场。日本当时确立的司法考试有两次考试。第一次考试一个阶段,第二次考试则分为三个阶段,所以共两次考试、四个阶段。而根据规定,大学毕业生均可获得第一次考试的面试资格,即免除作为基础科目的教养水平测试,直接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即可。《司法考试法》并不限制考生参加旧司法考试的次数,通过旧司法考试的考生即可取得成为司法研习生的资格。根据日本1947年《法院法》第14条规定设立了司法培训所,最高法院的培训机关创立并实施了司法修习生的制度。以司法研习生的身份进行两年的学习以后,如果能够通过司法研习所最终测试,便可获取成为律师、检察官或者法官的身份资格 [8 ]。

二战前,日本政府对法官、检察官的培养十分重视,在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资格考试的二元结构下,不仅是律师资格考试相对比较容易,而且律师职业也一直被置于司法大臣和检察官的监督之下 [6,9 ]。二战前的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的并不是为了构建法律共同体,关键在于实现日本的国家近代化政策。二战后日本建立了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和对司法考试合格者进行统一国家培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消除了二元结构,确保了司法的统一化革新目标。实际上,二战后日本建立的司法考试制度也经历了数次变革,直到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才基本定型。

3. 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变革阶段

日本在二战后建立起来的司法考试制度并非尽善尽美。而正因为日本二战后确立的司法考试存在诸多弊端,日本各界有关改革司法考试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1991年4月日本国会通过了《部分修改司法考试法的法律》(1992年1月1日实施):一是取消原来论文式考试中非法律选择科目,二是将七个考试科目减少为六个。同时还特别要求对挑选法曹的培训制度和大学教育制度的关系以及司法研修所的应有状态等问题进行研究。为了实现增加法曹人员基数、充分发挥法学教育在高等院校中的优势,因此,如何形成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立体法曹选拔、培训制度成为了日本司法改革的重要论题 [10 ]。

在这种背景下,日本法科大学院的构想也应运而生。2004年执政的小泉首相力主对日本的社会构造予以革新,以放松管制為开端进行各项改革,其中就包含司法改革。从2004年起在日本开办专门培养法曹的法科大学院就是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为了消除人们对于旧司法考试的不满而提出的创新培养法曹制度的重要举措。只有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才能取得新司法考试的考试资格。在过渡期内采取新旧司法考试并存的做法。日本旧司法考试于2011年废止,此后就只保留新司法考试制度。非法科大学院的毕业者可以通过2011年开始实施的司法考试预备考试取得新司法考试的考试资格。

日本新司法考试由短答题笔试和论文笔试组成,安排在每年5月下旬,考试时间共四天,期间休息一天。较之旧司法考试,新司法考试废除了口试。新司法考试的短答题笔试主要考察考生是否具有必要的、专业的法律知识及法律上的推理能力,采用单一选择的考试模式,总分350分,考试时长为5.5小时。而论文考试的总分为1 400分,要求在三天半的17个小时内完成考试。论文笔试主要形式为提供给考生大段的案例,要求分析相关的法律问题。论文笔试题目的范围主要包括公法科目、民事法科目、刑事法科目和选择科目,即从破产法、劳动法、税法等中任选一门进行答题,只要有一个科目没有达到满分的25%就不能合格。司法考试最终是否合格要在短答题笔试和论文笔试都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每年9月下旬公布合格者的名单。合格者被录取为司法研习生后,从每年11月下旬开始参加司法研习。如果通过研习的最后考试,则可以获得成为日本法曹的资格 [11 ]。

改革之后的日本法曹成长之路可从图1略见一斑。可见,无论如何改革,日本法曹的成长依然需要过司法考试这一独木桥。日本法科大学院也未能为法曹成长提供有效的新途径。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运作10余年,成效不尽如人意,并未达到《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预设的遴选出优秀法曹的理想效果。不仅如此,法科大学院的前景也不容乐观。由于司法考试的难度依然很大,给大学的教师和学生带来了非常大的压力;作为链接实务和理论的法律诊所教育的发展也因此受到了巨大的冲击。日本参照美国法学院构建的法科大学院仍然被难度系数居高不下的司法考试所左右,一些司法考试合格率很低的法科大学院已停止招生或缩小招生规模。法科大学院创办之际,谁都没有预料到如今趋于被淘汰的局面:“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名存实亡。” [12 ]改革后的司法考试也未真正调和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脱节的矛盾。尽管日本新司法考试由原来的选拔型考试转变为资格考试,更多地关注职业法律人的基本素质,但变革期的司法考试制度处于转型阶段,实施中的问题和弊端不断暴露。新司法考试试图通过与法学教育和司法研习改革的有机结合,力求形成新的培养法曹体系,但事实并非如此。可见,日本改革后的司法考试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何重新定性司法考试,是否需要设置司法考试预备考试机制、如何改进考试方式方法、如何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等问题,一直困扰日本各界。如何进一步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已成为日本社会的焦点问题。

二、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互动关系

当今日本法学教育在全球也独具特色,颇受关注。二战后,日本对法学教育实行了彻底的改革。二战前的日本法学教育主要为构建官僚阶层服务,而二战后的法学教育理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立足于为国民服务,着力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素养。进入21世纪,日本又对法学教育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大力推行法科大学院制度。可以说,目前日本的法学教育处于法科大学院、法律系与法学研究大学院并存的“三三制”模式 [13 ]。

追根究源,日本近代法学教育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视为肇始于明治维新时期。在明治时代,为了造就变法维新的人才,明治政府采取了许多政策和措施致力于开创和发展法学教育。通过两条腿走路的方式,构建官方与民间法学教育共同发展的二元格局。根据1886年日本帝国大学令的规定,帝国大学法科大学(法律专业政治专业)的学生修学年限为3年。1891年的法科大学的修学年限为4年,1914年东京大学又将学生的修学年限缩短至3年。可以这么说:“法学院的教学课程和国家的考试科目是不可分割并且互相依存的关系。” [14 ]二战前的法学院教育和法曹培养是造就当时的政府官员和法律家的直接途径。

二战以后,日本的大学教育日渐普及,特别是随着现代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阶层的形成,日本的法学教育也逐渐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 [15 ]。日本1947年公布并实施了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按照新法规定,日本1949年开创了新制大学,而新制大学的法学院并不以法学教育为单一目的,强调法科学生必须学习有关天文学、音乐、逻辑学等选修科目。大学的教学目标不再是为了学生取得工作资格而教授其专业知识和培养其能力。

日本在二战后构建的法学教育体系与司法考试并不存在直接的依存关系。不过,从某种程度上看,两者也并非毫无关联,似乎若即若离。首先,由于法律职业的精英型特点,日本法科学生希望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法曹的梦想一直未变。其次,日本各大学法学部(系)对司法考试合格人数也是相当重视的,因为评判法学部办学水平的指标也包含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如此,无形中也逼迫一些大学将法学教学目标围绕司法考试转。不过,因日本每年司法考试通过率低,各大学法学部再如何努力也无大的起色。因此,大多数大学法学教育关注司法考试也仅仅是希望通过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來扩大法学部的知名度和影响。各大学法学部的主要教学对象仍然是那些大部分不可能通过司法考试或者对司法考试不抱有任何希望的学生。因日本司法考试的技术性突出,一些专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服务的补习学校日益火爆。这类补习学校针对性强,与大学科班式的课堂教学相比,梦想成为法曹的考生更愿意参加这类司法考试补习学校。因大学法学部教育在应对司法考试方面“高不成,低不就”,而司法考试补习学校目的和目标明确,备受学生欢迎。这就导致了法科学生上“双学校”的问题,从而造成了法学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如何解决日本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乃至于解决司法制度中的结构性矛盾,成为各大学法学部和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关注的问题。是否应将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改革联系,一度成为日本法律界和教育界的热门话题 [15 ]。

日本政府面对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相脱离的问题时也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和对策。由于担忧法科优秀学生为了逃避司法考试转而从事其他领域的工作,日本法制审议会成立了司法考试部门。1958年对司法考试法进行了一部分的修正,但是其他的改革提案并没有得到实施。1991年实现了对司法考试的部分改革。1997年10月公布了法曹三者参与制定的《司法考试制度和法曹培养制度协议书》。1998年对司法考试法进行了修订,同时对司法实习制度进行了改革。这一系列的改革使得1999年后的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增加约1 000人。同时根据修订后的条款,司法考试复试的笔试科目范围限定为六法全书,废除了法律的选考科目 [16 ]。至此可以看出,日本司法考试为大学法学教育让步的趋势。国家将司法实习时间从两年缩短至一年零六个月,可以看出大学教育被重视的程度不容忽视 [16 ]。

虽然如此,但日本法学教育所存在的种种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痛定思痛之后,着手大刀阔斧式的改革,掀起一场自明治维新以来最大规模的法学教育革新运动。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在1999年7月27日成立后,经过反复且激烈的讨论,最终于2001年发布了为日本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与路径定调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该意见书指出:日本现有法学教育体制难以培养出相应规模的高水平法曹队伍,必须设立新型法律人才养成机构,保障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 [17 ]。不仅如此,日本国会还在2002年颁行了《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法》,拉开了以法科大学院为核心的法学教育改革序幕。

日本于2006年开始实施新的司法考试制度,赋予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的特权,使得法科大学院教育成为日本欲从事法律职业者的必然选择 [18 ]。日本的法科大学院旨在培养“能够很好地应对国际性法律实务变化的法曹” [19 ]。

日本法科大学院设置的目的之一就在于解决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职业的脱节的问题,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参照医科大学的医师合格率,希望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达到70%~80%,力图使法科大学院成为培养法曹的主要教育机关;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原则上都应该授予法曹资格。为此,日本司法考试制度改革也设置了长达五年的转型过渡期。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配合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另一方面,也给司法考试的各方提供了适应和应对新制度的时间,使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平稳过渡,不断完善 [8 ]。然而,现实与理想总是存在差距的,有的距离甚至还无法弥补。据权威的统计资料显示:日本法科大学院毕业生通过新司法考试的合格率依然不高。2006年日本第一次新司法考试的合格率为48.3%;2007年的合格率为40.2%;2008年的合格率为33.0%;2009年的合格率为27.6%(具体数据参见表1)。

关于司法考试合格人数,2001年6月12日发布的意见书将2004年司法考试的合格者达到1 500人作为目标,然后根据包括法科大学院在内的新的法曹养成制度建设的综合情况,争取2010年的新司法考试的合格人数达到3 000人,并且预计在2018年的时候,实际从事法律工作的法曹人口达到5万人。2002年3月19日提出的司法改革推进计划(内阁会议决定)中也提到,争取2010年的时候司法考试的合格人数达到一年3 000人左右 [20 ]。但是,从统计的数据来看,近年司法考试合格人数一直维持在2 000余人。而且法曹的三者中增加的只有律师人数而已,法官和检察官的数量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化 [21 ]。

可见,日本新司法考试的合格率并未达到预期目标,偏离了法科大学院当初设置的宗旨和目的,直接影响了法科大学院的定位,造成日本法学教育和法曹培养机制的革新再次陷入困境。据权威的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日本将近60%的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无法通过司法考试 [8 ]。因此,如何解决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出路,又成为日本法学教育和法曹培养的新议题 [10 ]。日本文部省请专家反复论证也未找到最佳解决办法,只是采取减少法科大学院入学定员来提高新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权宜之计。

日本为解决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脱节问题而设立法科大学院的愿望十分美好,试图将法学由大众教育转变为一种精英教育。但是改革的设计者们过于理想化,照搬照抄美国法学院的教学管理与人才培养模式,而各大学却为了达标和抢占先发优势,只好欺上瞒下、蒙混过关,最终因纸包不住火而曝光。2009年底,日本所有法科大学院在接受第一轮评估时竟有22所法科大学院被评定为不合格 [22 ]。另外,近年日本现有法科大学院面临的最大危机就是生源大幅度下滑,50%的法科大学院陷入生源不足的困境 [17 ]。

日本引进美国式法科大学院以后,实际形成了法科大学院、法律系与法学研究大学院三足鼎立的法学教育体系。但是,三者的矛盾与冲突一直存在且未解决好。各大学为了应付检查和评估,将原来属于法学研究大学院的优秀师资力量投入到法科大学院,降低了原来法学研究大学院的地位,削弱了学术研究力量,影响了传统的法学学术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同时,法科大学院尽管被确立为日本法曹的培养基地,可是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并没有和司法研修生享受到同等待遇,“法曹三家”对于司法考试前的法科大学院学生仍持有一定偏见 [23 ]。

可以说,日本通过设置法科大学院来革新法学教育与法曹培养机制的办法并不十分成功。与已有一段历史的司法进修制度相比,法科大学院制度存在很多不足,如“教育内容和方法还不成熟” [20 ],“对学者所起作用的期待渐渐地仅限于教育方面” [24 ]等等。造成这种状况最大的原因可以说是日本政府在制度设计上出现疏忽与纰漏 [25 ]。在日本,本来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生就有95%以上都会选择从事法曹以外的工作。运用法科大学院改善法学教育和协调司法考试的矛盾以及能否对法曹培养起到现实意义上的帮助还有待进一步探究 [24 ]。

三、日本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革新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启示

新中国法学教育重振于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各高校20世纪80年代大多致力于法学教育的恢复重建,20世纪90年代则进入规模扩张,21世纪初至今则进入持续改革和发展期。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已经形成规模大、人数多、结构较合理、整体质量稳步提升的局面,并在世界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一席。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开办法学本科专业的大学有700多所,在校学生数达50多万;具有法学或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大学近400所,在校研究生7万多人;具有法学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大学近40所,年授予博士学位人数近2 500人。此外,有36个单位拥有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在全球化、信息化和复杂化的国际和国内背景下,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一是规模盲目扩大,质量不断下滑。法学专业号称办学成本最低的专业,在教育市场化和利益的诱导下,部分高校无视自身的教学实力和资源,随意开设,盲目扩招,导致教育质量整体下滑。二是理论和制度知识舶自西方,本土化不足。教学主要介绍西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对其在中国社会的可移植性缺乏深入思考,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构不足,甚至对中国现有法律体系掌握程度有限。三是培养目标定位混乱,缺乏统一标准。现有法学专业设置层次繁多,途径复杂,各类型教育之间缺乏科学、合理的设计分工,培养目標抽象,难以实现有效、分类培养。四是课程体系缺乏有机性,培养模式单一化。课程设置主要沿袭传统,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各门课程之间彼此割裂,对相互之间的有机联系挖掘不足。16门核心课程的要求面面俱到,有碍差异化发展。五是高水平师资分配不均,教学方式方法创新不够。法学教师受从业经历、交流渠道、行政管束和业绩压力的限制,法律实务能力有限,在教学方法上也更倾向于采取最为省事的讲授式教学法。此外,法学专业毕业生法律实践训练普遍有所欠缺,实务能力和水平亟待提升。我国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对法学高等教育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许多改革建议。这其中既有共识,也产生了一些不同见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中央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这对指导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有重要意义。

日本为协调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而进行了多轮改革,其成败得失显而易见。我国在深化司法改革和“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过程中,可对日本革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的成功之处予以借鉴,对其失败的教训则引以为戒。具体而言,以下四个方面值得重点关注:

第一,立足国情,根据本土经验,创新我国法学教育机制,使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中国化。

日本法学教育改革在小泉内阁执政时期大力推行模仿美国式的法科大学院制度。这种原先建立在大陆法系基础上的法学教育模式,嫁接上英美法系的法律职业培训制度后已经引起了某些制度间的不一致甚至冲突。尽管中国法治和法学教育在历史进路上起源于“西法东渐”,但是,我国已在法学教育方面积累了一定的本土经验,具备了创新发展的条件和契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期,法学教育改革应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学教育的有益经验,全面总结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得失,推进法学教育模式创新,构建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机制,确保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事实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是出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信和30年来中国法学理论研究积累的理论自觉和自信。在今天以西方法律文化为中心的全球化背景,以及全国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 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的时代背景下,追问中国法学教育向何处去,探索中国法学教育如何凸显“中国特色”,对于对抗西方话语霸权、建构多样化的人类政治文明形态、增强国家的软实力、巩固法治中国建设成效,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价值。

在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中国化方面特别关键的环节是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的中国化。这既要求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渗透进入既有法学学科体系的可行路径,对法学各分支学科中应体现、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部分加以提炼、总结,在原理、制度、规则各层面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同时也要求与时俱进,结合社会生活发展及当下中国的实际需要,更新并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保持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的开放性和适应性。我们要致力于各专业、各课程体系内部结构关系的切实研究,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止停留在口号上,而且能落地、能生根,既在各学科和课程体系间全面贯穿,又能与其各自的专业知识体系实现有机融合。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下多元主义法治人才培养理念决定了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多元化,司法中心主义单一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其实现这种目标的方式的一元化,千校一面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这种一元化的必然结果。处于全面依法治国新时期的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治人才,不能简单地移植西方模式,而是需要从中国的法治特色和法治实证的角度予以全面分析。

第二,改革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立足于造就法律精英。

有关法学教育的定位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学理论与实务界。日本和我国一样进行过长期的摸索和探讨。日本法学教育经历过贵族式教育、贫民化教育、大众化通识教育及精英教育等不同阶段 [26 ]。而日本新一轮法学教育改革的关键就是推行法学教育精英化。鉴于此,我国法学教育也可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有必要从规模扩张和外延式发展迈向内涵式提升与精英化教育。精耕细作、个性化重点培养、优化法律资格遴选方式,打造精英式职业法律家队伍。各大法学院应不断改革教学模式,担当起作为法律精英摇篮的重任?輥?輰?訛。我们应对现行高等学校法治人才培养现状进行调研,选取具有代表性和覆盖面广的学校展开有关教学结构的关键性数据的田野调查,梳理我国法学教育现存问题与原因,揭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法治现代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多层次、多样性需求,并从行业面向、地域面向、层次面向等维度对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进行制度设计。重新审视和设计法学教育的各个环节,科学合理地建构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多元法治人才培养模式,造就和培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的精英法律人才。

第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强化实践课程体系。

日本在推行美国式法科大学院时,大力引入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模式,革新传统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在课程内容与授课方式等方面都做出了重大调整,增加了系列提高学生实务能力的课程。事实上,学生的实务能力不强,属于东亚国家法学教育的通病 [17 ]。我国高等教育的短板也在于实践教育的缺乏。因此,首先要在继续强化法学教材建设工作的同时,强化以训练学生职业技能为目的的实践课程模块建设,开发多种形式的实验、实训和实习课程。其次,对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要更加强调实践教学,重点突出与实务部门在联合培养人才过程中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体制和机制建设,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另外,改革传统的“灌输式”的课堂讲授方法,探索以启发式、互动式、亲历式为主的多种教学方式;探索大班制讲授与小班制辅导相结合的专业教育方式;探索以借助“微课”“慕课”等技术手段,以“反转课堂”为主要理念的授课方式。不仅如此,我们还应积极建设以电子信息技术和软件编程技术为支撑的仿真实验虚拟平台,借助政府信息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探索建立实验虚拟平台与现实法律处置的联动和反馈机制;同时不断探索以研讨学生承担课题为导向的研讨课组织方式,组织和鼓励学生参加各种旨在训练和检测学生综合调动所学知识、技能、职业伦理解决个案纠纷的学科竞赛,鼓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师资参与法律诊所教育,使尽可能多的学生在参与真实案件解决的过程中增强其动手能力。此外,针对我国目前法学教育中欠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问题,应着重关注以培养学生思想政治素养、职业伦理和公民道德建設为目的的课程开发,探索激发学生问题发现和伦理养成的有效路径。这样既可在高校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讲述法律伦理规范,也可加强法律实务训练课程实现伦理教育的导入,还可依靠法教义学的讲授和练习让学生感受和发现伦理问题,提高伦理判断能力和水平。

第四,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评价机制。

日本法学教育的传统就是大力发展私学,而且近年的改革也并未否定传统做法。日本对法科大学院的检查和评估非常严格,在上一轮的法科大学院的评估中就直接淘汰了两所 [22 ]。日本这类评估的一大特色就是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非政府部门直接参与。而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不容乐观,因无统一的准入标准,加之监管不力,目前国内各个法学院参差不齐,盲目扩张、无序竞争、教育水平低下,社会诟病颇多。因此,当前急需建立权威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竞争秩序,定期对各个法学院的运营状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发布报告,对评估不合格的法学院予以淘汰或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同时,我们还需改革现有课程考核评价方法和体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标准为依据,全面实施能全方位考核具体课程落实培养指标情况的评价体系。针对不同课程性质和内容,各法学院应逐步减少静态的书面考试在整个考核体系中的比重,增设指向实践能力的指标考核,因地制宜地增加团队讨论、口头报告、案例报告等课程考核形式,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科学构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机制。

2001年日本制订的《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支撑21世纪日本的司法制度》就明确提出:“要成为肩负21世纪司法建设重任的法曹必须拥有优秀的资质。首先一个优秀法曹要富有人性,有良好的教育和专业知识,能够缜密思考和让人信服的交涉能力;此外,拥有对社会人际关系的洞察力,人权观念,对先进的法律领域和外国法的见识,国际性的眼光和优秀的表达能力等也是十分重要的。”而有关如何培养出有能力肩负起21世纪日本司法建设的优秀的法曹的问题,意见书中做出了如下分析。“现行的司法考试所开创的制度有其可取之处,尽管合格人数稳步上升但是考试的竞争依旧十分激烈。这使得考生注重考试技巧的倾向日渐明显,因此在合格者增加的同时如何保证合格者素质优良成为了一大问题点。仅通过改善考试内容和方法难以真正解决问题。”“迄今为止,不乏批判指出大学的法学教育和法学实务联系不够紧密,很难说培养专业性的法曹能不能取得实际的成效。在司法考试竞争日渐激化的情况下,学生对考试补习学校的过分依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同时“双重学籍”和“脱离大学”等现象也使得法曹的资质确保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可见,日本司法考试的设计正在反思法曹培养的素养问题,避免补习学校只强调技巧性的教育 [20 ]。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已推出了法律资格考试制度,既要像日本司法考试改革一样考虑过渡期,又要考虑协调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还要考虑到司法考试培训学校仅培养考试应试能力和技巧的问题。总之,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为通过司法考试而上培训学校或培训班的情况相当普遍,如何解决好学生迷信培训班或培训学校的问题,也是我国法律资格考试设计者及法律实务与理论界特别是法学教育界重点考虑的问题。否则,我们以后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或通过法律资格考试者大多只会是一些重技巧的工匠,而非理想的法律职业精英。

總之,古人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日本推行的法学教育改革与司法考试革新的理念及路径,既有可引用的成功经验,也有可作为前车之鉴的教训。在我国司法改革进入深水期时,员额制推行和司法责任制的强化,对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首要的任务是应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对现行高等学校法治人才培养现状进行全方位调研,选取具有代表性和覆盖面广的学校展开有关教学结构的关键性数据的田野调查,梳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法治现代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的多层次、多样性需求,从行业面向、地域面向、层次面向等维度对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进行科学的制度构建,促进法学教育改革与国家司法改革的有机对接和协同发展。因此,法学教育既要遵守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又要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改革传统的教育教学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同时,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得具体考虑与法学教育的衔接。究竟是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跟着法学教育转还是高等学校法学院的教学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指挥棒,亟待法学教育界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分析,以寻找切实可行的理念和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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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upling Relations between the Japanese Judicial Exam

and the Education of Law

JIANG Xiachu1,HU Guanghui2

(1.College of Law,Beij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871,China;2. Beilu University,Shicuan,Jinze 920-1180,Japan)

Abstract:The Japanese Judicial Exam and the education of law originated from The Meiji Restoration,experiencing the phases of beginning,establishment and reformation.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two are quite ambiguous,either they separate from each other completely or they are very intimate. On June 12,2001,The Recommendation of the Justice System Reform Council:for a Justice System to Support Japan in the 21st Century was issued,which is the mark of the first judicial reformation. According to The Recommendation,“Japanese Law School”is established for the new education of law,in an attempt to make a close“honey relations”between the Judicial Exam and the education of law. Unfortunately,the result is out of expectation. How to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Japanese Judicial Exam and the education of law can become a good example for harmonizing the National Judicial Exam and the education of law in China.

Key words:education of law;judicial exam;legal profession;law school;talents for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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