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防控传销

2017-06-27 11:30刘畅
神州·上旬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头目韭菜罚款

刘畅

近几年虽经政府每年组织大规模治理和公安机关持续打击,抓获B级以上头目百余人并予以刑事处罚,但是传销在我区乃至我市依然存在,而且手法不断翻新,愈演愈烈,究其原因,我们认为存在以下情况:

一、对防范和打击传销工作不重视。

一些乡镇、社区主要领导对传销认识不足,不够重视,对辖区传销情况底数不清,甚至不管不问,就连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创建无传销社区通知,不予以落实,主动性不高,依赖上级组织,导致存在传销滋生的有利土壤和环境,做大成势。

二、基础工作薄弱。

对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管理滞后,缺乏有效管理。特别在城乡结合部,私拉乱建民房甚多,大都闲置,居民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将房屋出租传销人员而不上报登记,听之任之,多数传销窝点大都存在一定时期后才被发现。同时,一旦发现传销窝点后,对出租房主只能警告和罚款处置,起不到震慑效果,导致传销人员撵而不走,大不了再换一个出租房而已,继续从事传销。

三、打击传销犯罪存在困难。

1、认定传销犯罪门槛高。

按《刑法》要求需取足证明传销下线为30名以上的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否则无法对C级以上的传销头目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而传销活动具有隐秘发展、逐层传递、单线联系、份额传承、虚假申购等特点,一名普通传销人员,在成为组织领导者之前,需要经历相当长的成长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人员流动性大且分散不同地域,导致工作量巨大,办案成本高,而且有时无法取到,导致有的因证据不足不能诉讼。

最近发现,有的传销组织已将体系仅设29名下线,无法予以刑事打击。

2、传销犯罪难以打彻底,存在“割韭菜”现象。

1)传销B级以上头目基本上都在外地遥控指挥,造成抓捕不及时,甚至在逃不易抓捕,导致其另外传销体系不能及时发现,以至于有继续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2)将构成犯罪传销头目绳之以法后,其不够刑事处理的下线传销人员另立山头继续从事传销发展;同时有的传销人员倒希望公安机关尽快将其上线抓获,以有利于其提升晋级,象割韭菜一样。

3)由于传销人员使用假名、化名,身份不易确定,导致上下层级不明确,不易确定下线人数,案件易陷入僵局。

4)打击的合力没有形成。

此前大都利用传统方法破获传销犯罪案件,情报引领、多轨合一、专案经营的合力没有形成,导致打击传销犯罪效果没有取得最大化。

四、行政处罚传销名存实亡。

根据《刑法》规定:受刑事打击只能针对传销C级以上且有30名以上下线传销头目人员,对于人数众多构不成刑事处理的传销中低层人员,只能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可实际工作中对传销的行政处罚难以落实,比如对于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C级以下或者下线不足30人的传销人员,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可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是传销人员本身无正当职业及经济来源,要么无款可罚,要么拒不缴纳罚款,最后只能遣返或驱散,根本起不到教育震慑作用,反而给传销人员造成“传销不违法”的错误认识,把进派出所、工商所当作是一种“锻炼机会”,更加“坚定”其“理直气壮”地继续从事传销的认识。因而,对参加传销活动的大量的基层下线人员,其中很多人其实已被多次查获,并在驱散或遣返后又重新聚集從事传销,主观上已具备对传销违法的明知性,执法机关只能视其为“受害者”进行遣返,耗费了大量的执法资源,但收效甚微。

五、教育感化传销人员短时期迷途知返较难。

在查获传销人员中,发现有部分是经过教育的“老面孔”,更有甚者是让其父母找到带回家后又返回加入传销的,在短时期教育感化、迷途知返较困难。

六、对传销打防控的建议

(一)提高地方党委政府对传销的重视。

目前传销存在一部分街道办事处、社区,该单位一把手提高认识,根据市政府关于创建“无传销社区”通知精神,按照要求采取各种手段,多管齐下,狠抓落实,兑现奖惩,打早打小,让传销形不成气候。

(二)狠抓出租房屋管理到位,铲除传销生存土壤

传销存在于出租房屋之中,管住出租房屋不出租给传销人员这个“牛鼻子”,就能彻底铲除传销生存土壤,让传销无立足之地。1、加强宣传,让房主认识传销危害,不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居住,形成有房不租给传销人员居住的氛围,给传销釜底抽薪;2、对出租给传销人员房主处罚要坚决到位,包括罚款执行到位,对于造成严重后果予以拘留到位。

(三)打击传销犯罪要到位

采取“情报引领、多轨合一、专案经营”模式,将传销组织体系经营透彻,集中优势兵力,将传销犯罪人员一网打尽;涉及外地的,采取集群战役模式统一收网,不给传销犯罪以喘息之机,将传销犯罪打深、打透、打彻底。

(四)宣传要到位。

通过宣传,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传销危害性的认识,对传销组织的欺骗手法、操作方式等传销模式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宣传,彻底揭露传销坑人、害人的本质,使群众特别是大、中学生,能深入了解认识传销,从而做到自觉远离传销,主动举报传销。

(五)建议适当降低传销犯罪门槛,健全不够刑事处理传销顽固分子处罚,解决“割韭菜”问题。

应降低对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立案追诉门槛,建议增设收取传销钱款数额方面的追诉规定,并与“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作为选择追诉条件,具备三个条件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追诉,这样就可以防止传销体系只设29名下线问题。同时对屡教不改、多次参加传销人员,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定治安拘留处罚,加大打击力度,解决“割韭菜”问题。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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