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灿
注重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新《规定》的发布是教育部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围绕育人主题,在学习贯彻落实新《规定》方面,河南大学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学生意识形态工作,制度保障育人目标的实现。学校结合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从2016年年底至今在学校层面和各个职能部门层面先后出台了《河南大学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河南大学学生舆情报送办法》《河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等多個意识形态管理类的新文件和新规定,旨在通过更加细化、更加量化的指标体系,规范大学生教育的工作方法,用可操作的规章制度保障育人目标的实现。
二是学生工作品牌项目化运行,内容路径保障育人目标的实现。经过多年的谋划和实践,学校本着“凝聚精品、鼓励创新”的原则,请专家督导、做交流展示、给经费支持,形成了学生工作优秀品牌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机制与浓郁氛围,已经积累了100多个学生工作的优秀品牌项目,获得多个国家和省级奖项。依托这些项目平台,学生工作不断出精品、出新品,不断探究学生管理模式与学生成长之间的契合点,形成了积极能动的学生工作改革与发展氛围,丰富的内容和适合的路径保障育人目标的实现。
三是学生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育人目标的实现。大学思想政治理论课堂的主体作用非常重要,但是,学生工作队伍在育人方面的作用也不可小视。在基础层面上,河南大学构建了“三级网络、八个工作节点”工作格局:“三级网络”包括学校、学院和班级,联动所有学生工作者、覆盖全校大学生;八个工作节点,从学校领导组到宿舍信息员,实现了学生教育管理服务触角深入每一个班级、每一个宿舍、每一个学生。
在渐进层面上,实施了“队伍培优计划”“3+3+3+3”模式(三项必修科目:“岗位培训、理论研修、技能演练”;三个破题小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发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三个实训项目:个体咨询、团队辅导、精品课程;三个提升活动:校长课堂、职业沙龙、职业竞赛),不断加强对学生工作队伍的培训和督导。以2016年校内培训为例,全年开展培训活动20多次、小组辅导60多次、一对一工作督导200多人次,同时专门开辟了网络学习园地和专题网站,线下线上突破1000学时。
注重保护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统一
新《规定》更加注重学生权利保护,突出了大学生的主体地位。新《规定》的第五条和第六条的第五款都是新增的内容,明确了“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些条款的增加,既反映了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变迁,体现了学生法律地位的变化,也反映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理念的重要转变,体现了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
围绕以上要求, 河南大学一是建立机制,让学生参与学校管理。近年来,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范围和途径正逐步拓展,学生会、研究生会按照全国学联总章程的要求每两年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校不断吸收学生代表参与制定有关学生管理的制度,参与学校管理、服务方面的工作和监督等。同时,学校还通过校务信箱,学习满意度调查,座谈会等事关学生重大利益等事项上的民主评议,赋予学生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不断优化学校的管理。
二是严格程序,完善学生评先奖优办法。新《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为使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制定有各种学生奖励办法,注重将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学生的诚信行为的考评列为评选的重要依据,统筹考评学生能力素质与专业成绩,做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真正达到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竞争、培养学生进取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目的。
三是健全校内权利保护与救济制度。新《规定》在原来只有五条有关申诉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整章的内容来讲学生申诉。同时,新《规定》还有不少条款对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进行了规定。如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学生权益的保护。
学校在2015年9月1日修订完善印发了《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申诉处理办法》。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学校将给予学生不利处分或处理之前,不仅仅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还设定一些程序给予学生更充分保护,如我们邀请当事人和相关单位、职能部门以及法律工作办公室、教师学生代表等在一起,请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澄清事实。
注重树立科学管理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新《规定》的制定与颁布最基本的定位是规范高等学校的管理和加强学生的权益保护。在新《规定》开篇立法目的就指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其核心观点就是坚持实施管理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对学校和实施管理的教育者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范管理、科学管理。
新《规定》第三条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修改为“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加“服务”二字,既是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进步,也是对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认识的深化。高校与学生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第一类是管理关系,即不对等的关系,主要分为学籍管理关系和日常管理关系,具有单方的强制性与约束性特征。第二类是契约关系,即平等的民事关系,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和社会化特征。高等教育的育人职责,既体现在课堂教学上,也体现在管理服务等学校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新《规定》明确要求“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对于高校的内部治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是对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一种新的拓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办学宗旨。
譬如,启用行政服务大厅,学生在大厅可以进行学生证补办等多项学生事务的一站式咨询和办理,体现了管理服务理念的变化,变以权力部门为中心为以学生服务为中心、变单一部门的分散式服务为多部门协作的一站式服务,为学生提供了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带给学生实实在在的便利和实惠。
再如,设立学校和各学院两级资助服务站,师生们在站点为家长和新生宣传讲解国家资助政策和学校资助措施,为不能支付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办理“绿色通道”,为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新生和高年级学生确认就学信息后录入回执,现场受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等,实现新生“无障碍”报到。
(作者系河南大学学生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