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霄
摘 要 农业是资源型的产业,合理保护与发展农业资源,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目前,我国对于农业资源的管理主要利用行政性的手段,不注重使用法律,忽视了农业自然资源的属性和动态,使管理体制陷入僵化。基于此,分析農业自然资源的管理制度,提出一些具体性的措施。
关键词 农业资源;自然资源;权利制度;制度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3.2 文献标志码:B DOI:10.19415/j.cnki.1673-890x.2017.06.063
1 现行农业自然资源权利制度
农业自然资源的制度研究,从实质上来说,就是社会对农业自然资源进行分配与价值取向的问题。当下,我国有关自然资源权利制度的研究多是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提出的,它们和市场经济有着不和谐的地方,由中央和国家统一对这些资源进行管理,满足的是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是一种以政府行政管理模式确保国家利益的手段。
1.1 《宪法》确定基本原则
《宪法》作为国家的基础性法律,首先确定了自然资源的范围,我国的矿藏、森林、草原、荒地、山岭和滩涂等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均属于国家,城郊和农村的土地分为两部分,宅基地和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其余都归属国家。《宪法》从实质上确立了我国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但国家却没有对这些资源的保护工作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国家在进一步征用时出现了权益分歧,例如国家的所有权是绝对的,但集体的所有权则是相对的,这样一来,能否以集体的利益为第一位,国家的法律权威是否能够加以实现,则都成为争议集中的焦点。
1.2 自然资源单行法的实施
我国的自然资源单行法有《草原法》《水法》《土地管理法》等,这些法律在宪法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突出资源的属性。在这些法律中,对于这些资源的权属问题,法律又做了进一步的确定。或者是属于国家,或者是属于集体所有,确立了自然资源的公属性地位。
1.3 单行性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属
从国家机器的角度来看,行政管理应从属于国家法律,所以在《水法》中规定,水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土地管理法》也指出土地资源是由全民所有,但权利的行使还是需要依靠国务院。其他如《森林法》《渔业法》等也都由国家实际掌握这些资源。
1.4 行政机关赋予民事主体权利
在国家针对自然资源进行的法律规定中,国务院和行政管理机构发挥的作用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但权威性如果不加以管制和监督,则会造成权利的滥用。因此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民事主体作为个体因素所享有的权利应是行使对权力的监督权。例如在《土地管理法》中是这样表述的:“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当前,我国的农业自然资源权利制度在分配的过程中倾向于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其次是由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但这一切的基础都是要以民事主体的监督为抓手实行的。
2 现代农业自然资源权利制度改革
随着现代经济建设的发展,法律法规在制定和实行的过程中,也做出了诸多变革,当前适用程度最高的为“权利本位论”。这个理论的基本核心是,法律的基本任务由强调人民群众尽义务转向保护人民群众的权利,这实质上是一个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能够基于保护群众主体权利为出发点进行法律的改革,体现出了社会的进步[1]。
我国的法律改革推行权利本位,这是由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的作用所决定的。当下的经济发展,鼓励人们发挥出自己的个性与创造力,这样一来,国家和社会就必须要尊重个体的价值和权利。摆脱传统的计划经济对个人作用的忽视,将市场经济中的法治性发挥出来,通过对主体地位的保障,实现自然资源与个体主体性的联系与统一。
2.1 以道德伦理作为“权利本位论”在自然资源权利中实现的基础
国人有着独特的道德体系,其中包含的伦理基础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发挥作用。所以,在使用“权利本位论”时,要以情感、道德、伦理等作为基础,在行使法律权利之前,先发挥调解的作用,降低诉讼的成本,使人们的关系更加趋于和谐[2]。也就是说,即使“权利本位论”是从西方衍生而来的法律产物,也一定要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加以执行。具体到农业自然资源权利制度的实现上,首先要尊重的是个体在自然资源中的权利,保护个人在自然资源中的法定的权利、承担法定的义务,从而增加个人对于农业自然资源保护的积极性。
2.2 修改行政法规,确保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传统的法律范围过分强调权利的作用,使人们忽视了行政权力有限原则,造成权力过大、过界,而执法人员的义务在规定中则呈现出另一极——模糊、笼统、悬而未决。这就使对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变成了个人牟取私利的“权杖”。因此,改革现行的行政法规进,具体执法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迫在眉睫[3]。权利所对应的不应是利益,而是相应的义务。发挥法律的等利交换与等害交换原则,形成权利与义务相互制约的机制,在具体规定执法者权力的同时,必须明确规定滥用权力的惩治办法,其惩治力度应该是和其获得的利益相对等,甚至要超过带来的利益。这样的话,对于农业自然资源的维护就变得有理有据有效。
3 结语
现代社会的自然享有权提倡人出生以后就享有平等的自然的恩惠,自然资源作为一种可以继承和延续的财富,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同时发生着继代作用。我国从过去强调国家和行政机关对于农业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管辖,逐步过渡到尊重人的主体性,提升个人的法律地位,这实际上体现的是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后的法律的进步与觉醒,因此,在探讨农业自然资源法律制度重构时,一定要注重当下的经济形势,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在与农业自然资源进行结合时各自的属性。从而真正的实现农业自然资源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盛军.我国农业自然资源行政许可之缺陷及其原因分析——一种法经济学视角[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6(4):94-98.
[2]康纪田.论农业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立法的瑕疵[J].前沿,2004(12):148-150.
[3]李郁芳.郑杰.论政府行为外部性的形成[J].学术研究,2004(6):30-34.
(责任编辑:赵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