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浅旻+梅天莹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及股权分置改革得到推进的过程中,恶意并购的发生频率变得愈来愈高。所以,企业应对此有所了解并防范于未然。本文将以近期的宝万之争为切入点来分析我国企业发展现状,以及应当如何防范恶意并购。
【关键词】恶意并购 宝万之争 治理结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发展的规模越来越大、竞争力越来越强、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细致。近几年,企业间并购的情况出现的比较频繁。例如:蘑菇街、美丽说抱团取暖、万达并购传奇、腾讯并购supercell等等。但是,并购并不都是善意的。还有频发的恶意并购,从早期的宝延风波到近期反响比较大的宝万之争,无一不表明着恶意并购越来越活跃。
一、发展现状
在20世纪60年代,英美国家就出现了恶意并购,紧接着蔓延到了整个世界。在我国近几年恶意并购这种行为也是屡屡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业无论过去或者现在发展如何一帆风顺,业绩如何高高日上,也无法忽视恶意并购的威胁。就比如万科的发展可是让无数企业都羡慕不已的,然而还是被恶意并购者侵袭。所以,增强对恶意并购的研究对于企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所谓恶意并购,也称为敌意并购,是指收购方无视收购目标的抵抗而强行实施的收购行为,或者是未与收购目标公司进行商议直接提出收购要约。根据恶意并购程度和公开情况可以分为四种表现形式。第一、是所谓的熊抱函,分为直接向市场公开和寄给董事会。一般情况下,会给出较高的股票报价。第二、是低调的在市场上吸取股票。避免让目标公司提前注意到而采取防范措施。第三、直接避开董事会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要约。第四、是激进投资者与恶意收购者一起或者先后吸取股票。
二、成因分析
从并购方来说,第一、出于扩大市场份额和生产规模的目的。通过并购可以巩固企业竞争优势,同时大规模的生产还可以使得生产成本下降。第二、出于整合资源,形成一家独大的目的。第三、出于发展多元化的目的。并购企业不一定总是同一行业的,也有跨行业的并购,以此扩大企业领域,实现发展多元化。比如在投资收益回报不是特别高的时候,一些拥有大量资金或者筹资速度特别快的公司就像上市公司举牌来实现自身的发展壮大。
从被并购方来说,股权结构、股权流通和资产质量都是影响着是否会成为其他企业囊中之物。当一个企业股权分散的时候,是很容易遭受恶意并购的。相反股权越集中反而越不容易被并购。并且上市公司的股权流动是极为自由的,这也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成为并购目标的可能性。再者,企业的盈利能力好且经营稳定也是吸引恶意并购者的一个特性。如万科,它的发展有目共睹,这是一个长期股权分散但经营状况非常好的集团,这种长期分散的股权,终于吸引来了恶意并购者。
三、主要危害
尽管有一些学者认为恶意并购是一种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资源配置。但恶意并购还是会造成一些消极影响。第一、企业文化产生冲突。恶意并购方本身就是不顾目标公司的意愿强行进行的并购,当并购方控制企业后,会对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和整合企业文化,这时候就不可避免的产生冲突,影响了新计划和政策的推行。第二、整合不力导致业务下滑。并购方接手后很可能会更换原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很大程度上会导致人才的流失,如果是跨行业并购还会面临着不能有效整合的问题。第三、由于并购方在并购前会采取很多方式去搜集信息,信息如果公开了,那么可能其他企业对此也有兴趣的也会采取措施,从某种程度上就妨碍了并购方能得到的反馈。使得并购方的努力白费。第五、侵害了管理层的利益。恶意并购保护了股东的利益,但缩减了管理层的生存空间。
四、防范措施
众所周知的宝万之争中,宝能看中的不仅仅是万科发展良好的业绩、占有的市场、更重要的是那与市场价值不符的股价。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控制者不能因为取得优秀的业绩而产生怠慢的心理。宝万之争作为恶意并购的一个代表性的实例,让大多数人认识到了恶意并购这个行为,也是提示了所有企业应当采取相关措施来进行防范。
合理规范好股权结构。由于一个企业股权分散就很容易成为敌意并购的目标,所以企业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体系。企业治理最终落到点上就是管理好“人”。那么在设置股权结构时候,必须人性化。首先,要确定好企业由谁控制,即控制权掌握在谁手里必须得到确定。公司建立发起人以及加入进来的股东可以持有足量的股票来达到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持有量的多少能达到这种效果和该公司具体情况也有关系。比如,如果一个公司目前股权分散,那么持股比例相对应来说也不需要特别高就可以控制整个公司了。这样可以达到企业股权不会很容易的就流走到收购方处。其次,股东们的权利均衡化,考虑照顾好每一个股东的利益,在加强股东之间的团结的同时也可以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
公司相关章程中设置反并购条款。公司董事会在敌意并购方面可以设置一票否决权。重大决议的达成需要经过适当比例董事会成员认可才行,这个在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中也有表明。在董事会换人制度方面也可以设置相关规定来避免敌意并购。比如,每年可以更换的人数为三人以内(人数多少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设置)。当然,所有条款的设置已经实施都需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
建立相互持股。公司发展中缺少不了和其他公司之间的交流、竞争与合作,那么也建立了一些互通往来关系友好的公司,可以和他们一致一起进行相互持股。相互持股比例和数额的确定需要依照企业自身情况,不能为了持股而持股,占用企业大部分资金无法流通。反而拖累双方的发展。
寻求法律保护。我国制定了《反垄断法》,这就表明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上其实是不希望看到一个产业被垄断的,敌意并购在很大程度上是很有可能造成垄断这种现象。所以,企业如果正在遭受被恶意并购,是可以寻求这方面的保护的。
诉讼。当公司在遭受敌意并购时,可以采取诉讼手段进行自我保护。暂且不用担心诉讼失败而觉得没有必要去采取诉讼,无论成败与否,都为公司争取了时间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來进行抗争。
当然还有一系列的其他方法,比如焦土战术,破坏企业自身价值,个人认为这种两败俱伤的方法还是太过于消极。还有收购并购方企业的股票等等。总的来说,防范敌意并购并不是一个时期做到位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事前及事中防范都是不可缺少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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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宋浅旻(1993-),女,汉族,湖北孝感人,研究生,单位:武汉纺织大学。